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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奥斯曼帝国国家体制(一)

    我之前因为请假,所以向大家承诺过会多更一章。

    但是因为这一卷已经快到结束了,让我硬水一章也不是不能水,只是没必要。

    所以刚好就帮大家梳理一下奥斯曼帝国的国家体制,这样也好方便理解主角的行为。

    当然,今天两章正文不会少的。

    首先是一个定义问题,什么是国家体制。

    国家体制在我看来即国家统治和管理组织形式的表现。

    我在这里先取国家公共行政管理来讲,从公共行政的意义上,国家公共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涉及国家行政权力的归属、结构以及运作方式等问题。

    首先,国家公共行政管理是一个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心态的综合性概念、行为和过程。

    政府(国家行政机关)是这一概念、行为和过程的主体。

    但是在这里请注意一点,不同的政体,他的政府权力来源也不同。

    打个比方,君主专制与民主宪政这两种政体,其政府的权力来源就完全不同。

    前者来自于君主,后者是宪法与法律赋予。

    在公共管理的意义上,这种主体地位则是以合法合理的权力即公共行政权力为基础的。

    政府从这种权力地位出发,通过履行特定的职能,实现国家对广泛的社会生活的有效管理。

    行政的第一个目标就是获得并保持权力,行政官员的职位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这个目标是完成其他目标的先决条件。

    国家公共行政管理的基础实际上是指作为国家公共权力机构一部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基础。

    现在让我们看一下奥斯曼帝国的国家体制。

    马基雅维利的话确实不能说错,但也不算对。

    奥斯曼帝国相比起西欧的封建国家,他更加集中统一。

    但他的集中统一是相对的,就我的个人观点看,奥斯曼帝国的远不如东方某国。

    不过在这里,我的想法是分时期论断而不是直接对比。

    先从第一个时期开始吧,这也是我今天想和大家说的一点主要内容。

    这个时期,我把它称作苏莱曼大帝之前,因为“立法者”苏莱曼对于奥斯曼帝国的改变确实无愧于他的称号。

    奥斯曼帝国在这一时期,他的决策机构就是我之前提到过的迪万会议。

    奥斯曼帝国的统治机构,横向分为行政机构(维齐尔和文书等)、宗教机构、军事机构三部分,纵向分为宫廷(中央)和地方(行省及桑贾克)两级。

    帝国的统治制度和宗教制度是并行的两套班子。

    在行政制度中,一个很关键的制度是维齐尔制度。

    起初苏丹们掌控军队,也控制征税权,大事亲自过问,后来逐渐不直接参与国家日常管理,把民事和一部分军事委托给大臣,这些大臣就被称为“维齐尔“。

    1320年左右,奥尔汗承担了父亲奥斯曼的一部分职责。奥尔汗继位后,把重大事务交给阿劳丁帕夏办理,阿劳丁作为辅政大臣拥有较大的权力,一般认为这是维齐尔制度的开端。

    以后维齐尔的数量增加,有的负责财政,有的负责政务,有的负责地方管理,这些维齐尔都被授予帕夏头衔。

    在行政机构中,维齐尔有4位以上(最多时有9位)。

    维齐尔的责任重大,分管着帝国的宫廷事务、财政、外交、官吏考核、农工、贸易等。职务最高的官员是“大维齐尔“。

    大维齐尔负责战事,或因其他事务不在首都的时候,由维齐尔暂时代理大维齐尔负责的事务。

    奥斯曼土耳其人在征服的过程中实行“米勒特“制度,对希腊人、亚美尼亚人、犹太人、阿尔巴尼亚人等以米勒特划分区域,带有内部半自治的性质。

    宗教机构的最高长官是伊斯兰教的大穆夫提,他有资格参加迪万会议,进入托普卡帕宫面见苏丹。

    奥斯曼国家的穆斯林机构由教育者、传教者、法学家、法官,以及所有经受过训练的职业宗教人员组成。

    他们这个团体和阶层所代表和体现的是奥斯曼国家的宗教、法律、学问等精神文化因素。从来源看,穆斯林机构中的成员几乎无一例外地来自穆斯林家庭(父母为穆斯林,个人出生和成长于穆斯林家庭)。

    至于军事制度,则主要是两个部分,首先是军事奴隶制,也就是血税。

    奥斯曼帝国从基督教农民家庭招募男童,从小培养他们,让他们改信,这也是奥斯曼帝国近卫军的来源。

    其次是军事采邑制度,这也和奥斯曼帝国的地方行政制度有关。

    西帕希骑兵与蒂玛尔就是这一制度的产物,他们类似于西欧的骑士,但又有不同,因为他们的封地不世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制度只是因为苏丹要维持军队而又不想支付军饷。

    在地方政府的管理中,一个重要的行政单位是桑贾克,每个桑贾克的规模是大约数千平方英里和将近10万人口。

    奥斯曼帝国征服的新领土,形成新的桑贾克。在确立对桑贾克的管理时,要实施详尽的土地调查,每个村庄的人力和经济资源都在政府掌握中,以便于分配封地,确定税额。(前文的西帕希骑兵与蒂玛尔由此而来)

    起初,用于各地的规则因地制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领土的快速增加,法律和规则趋于统一。

    桑贾克贝伊不是从本地招聘的,而是由中央政府指派的,任职三年后必须改任他职。

    参战时,桑贾克贝伊是率领自己的西帕希的将领。

    比桑贾克级别更高的行政区是行省,构成帝国的主要行政区。

    根据资料显示,奥斯曼早期国家的征税面不广,税源有限。

    更确切地说,他们视自己为监护人,除了较低水平的征税,还在保护农民对抗精英。

    虽然奥斯曼政府照章办事,但是出于代理制的需要,统治者必须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代理人。

    像奥斯曼帝国这样辽阔、多样、复杂的国家,不得不如此。(这是部分史学家的看法,但我的拙见认为这是因为奥斯曼帝国没有一套文官制度)

    代理人有自己的才能和专长,会营建自己的权力圈子。(地方豪强由此而生)

    其实,自穆罕默德二世控制地中海和黑海的商业区域之后,国家可以征收关税,国库从而变得充盈。但

    军事行动频繁,加上统治范围大,国家治理的难度增加,军费开支和行政管理费用均大幅度攀升,帝国财政的负担并未减轻。

    这也是奥斯曼帝国使用包税制原因之一。

    关于这个体制分析的第一期到此就结束了,我不是什么史学家,说的肯定有漏洞,诸位书友里面也有不少大佬,欢迎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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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其是前者,这个真的非常重要,希望大家支持一下,等会儿也会专门写个上架感言求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