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三章 赵人吉断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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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安安已经带着全体演绎人员来到场中,场面十分冷清,虽然对于戏中人物的见死不救,围观群众理解归理解,但给予肯定与掌声那是肯定不会的了。 这种情况早在张安安的预料之中,以前张安安就曾听说了,老一辈艺术家陈强扮演的黄世仁太过逼真,引起了看戏士兵的愤概,若非指导员眼明手快,陈强差一点就让看戏的士兵一枪给崩了,而现在围观群众的反应只能说明这场戏演绎得很成功,张安安回头向扮演路人得高府恶仆们说道:“回头自己到账房去领十贯钱,这是老爷我赏你们的!” 张安安微笑着对宋徽宗赵佶说道:“赵兄,这次还得劳烦你断一下,这些人该怎么判?” 花花恶少出题了,所有人都看向了宋徽宗赵佶,看看赵人吉能否力缆狂澜,扭转这憋屈的局面。 宋徽宗赵佶现在压力好大,之前灵机一动,没想到现在成了自己致命的弱点,终于明白了之前张安安为什么会说:但愿到时候你还能像现在这样自信! 蔡京作为赵人吉一方的特邀嘉宾,立即上前轻轻对宋徽宗赵佶说道:“大宋律:见到人家有难没有救助但是也没有有报官的,以见危不救论罪;见危不救杖责一百。” 宋徽宗赵佶如获至宝,立即大声说道:“见危不救杖责一百。”说着就要扮演衙役的子鼠等人上前行刑。 这个情况早在张安安的意料之中,虽然张安安不懂大宋法律,但是那些高府恶仆知道啊,昨天彩排的时候就已经提出来了,但张安安为了增强艺术效果,果断地取消了报官的情节,所以当子鼠等人上来,扮演路人的那几名高府恶仆立即很是配合地往地上一趴。 这是演戏,子鼠等人也不会真打,而那几名高府恶仆则配合地大声叫喊,其中一名能言善辩之人则一边喊痛一边大声叫喊:“大人,我等岂能不知见危不救杖责一百,但实在是囊中羞涩,无钱做好事啊,一百大板小人甘愿受领!” 围观众人本来见到扮演路人的高府恶仆受到了官府的审判,被杖责一百,也是十分解气,但是现在却被高府恶仆这么一喊,想笑又笑不出来,不由思绪万千! 这个时候才是张安安正式出场的时候到了,只见张安安得瑟地迈着六亲不认的步伐,来到宋徽宗赵佶面前:“晚生张安安要为这些路人辩解一番,还请大人准许!”说着将手中的折扇一展,上书五个大字“天下第一状”。 宋徽宗赵佶大吃一惊,这才知道真正的大戏现在才正式开始! 不学无术张安安根本就不懂大宋法律,所以张安安根本就不从大宋法律说起,而是向着宋徽宗赵佶问道:“不知赵大人可知像这样的小民要积攒十五贯需要多长时间吗?” 这个问题可把宋徽宗赵佶难住了,宋徽宗赵佶在刘家酒肆喝个劣酒都要给二十五两的大腚官银,又怎么会知道普通百姓能多长时间才能积攒十五贯? 张安安也知道宋徽宗赵佶如果不求助外援的话,肯定是回答不上这个问题的,于是向着还在地上喊叫的高府恶仆高全说道:“高全,你来说说你需要多少时间才能攒下十五贯?” 高全一骨碌地从地上爬起:“小的高全,在高大人府上做个门子,一个月有五贯!”接下来高全开始掰着手指开始算起来,家里有个老母亲,还有个媳妇,还有两个小孩,去掉必要的开销,一个月也就能攒个三五百文,满打满算一年也就攒个五六贯,十五贯要攒整整三年左右。。。 最后高全愁眉苦脸地向宋徽宗赵佶说道:“大人,不是小人见危不救啊,实在是为了救助一个不相干的人,搞得不好要赔上三年的积蓄,小人实在是不敢上前啊!” 漂亮!张安安对于高全的发挥实在是无可挑剔,暗中伸出大拇指以示鼓励! 高全的一番话也引起了围观群众的共鸣,不管什么时候,有钱人毕竟是少数,高全三年能攒十五贯,比上不足,但是对于穷苦大众来说已经属于高收入了,一辈子都攒不到十五贯的比比皆是。
宋徽宗赵佶一看节奏已经被张安安带起,知道若是按着张安安掌控好的节奏走下去,自己必输无疑,于是又发挥了自己的聪明才智要打破张安安的节奏,于是说道:“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 这句话虽然也是文言文,但是张安安还是很容易就理解了,所以也就不用小梁子上前翻译了。 宋徽宗赵佶此刻已经侃侃而谈,《易经.蒙上九》云:“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也就是说,凡攻击愚昧无知之人,是寇贼行为,会受到惩罚;对于抵御或制止这种寇贼行为的人,应受到支持或保护。 《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另据《周礼.地官.调人》载:“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仇,仇之则死。”更是明令对见义勇为者给予法律保护,凡被路见不平、见义勇为者杀死的犯罪分子不允许其家人寻求复仇,若要复仇则依法对其处死。 宋徽宗赵佶这么一番引经据典,顿时迎来掌声一片,更是惹来众多仰慕者的高声尖叫! 宋徽宗赵佶得意非凡,挑衅地看了一眼张安安,继续说道,汉朝时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意思就是说,私闯民宅,上别人的交通工具,准备干杀人越货等不法勾当的时候,旁人可以格杀勿论,不承担罪责。 据《唐律疏议》卷28记载:“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折指以上,若盗及强jian,虽非被伤、被盗、被jian家人及所亲,但是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准上条’,持杖拒捍,其捕者得格杀之;持杖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杀之。”也就是说,唐律中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法之徒不允许其反抗和逃跑,必须束手就擒。若其反抗和逃跑,旁人可对其格杀勿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