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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03-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03-1

    国外物权保护模式概要

    如果将物权保护模式分为细致型模式和概括型模式,那么,中国的模式属于概括型模式,而以德国物权法为代表的模式则属于细致型模式。

    确切地说,有多少物权就有多少请求权。有明规的请求权和隐性的请求权,而以隐性的请求权最多。

    下面介绍德国物权法的请求权,让大家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A.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章节中请求权一览表①

    一、各种请求权

    以下阿拉伯数字为条款序列号,以省略文字列出(下同)。

    1.占有部分

    861:因占有被侵夺的请求权;862:因占有被妨害的请求权;864:(占有请求权的消灭);867:占有人的追寻权;869:间接占有人的请求权。

    2.土地权利部分

    886:除去请求权;888: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请求权。

    3.动产部分

    931:返还请求权的让与;962:所有人的追寻权;973:拾得人取得所有权;977: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4.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

    985:返还请求权;997:取回权;1001:费用偿还之诉;1002:费用请求权的消灭;1003:占有人的求偿权;1004:除去和不作为请求权;1005:追寻权;1007:前占有人的请求权。

    5.共有部分

    1011:基于共有的请求权。

    6.用益权部分

    941:因主张所有权上请求权而中断;1059e:给予用益权的请求权;1070:对给付请求权的用益权(权利用益权)。

    7.先买权部分

    1103:物的和人的先买权。

    8.抵押权部分

    1134:不作为之诉;1142:所有人的清偿权;1150:第三人的销除权;1179a:对他人的权利注销请求权;1179b:对自己的权利注销请求权。

    9.定期土地债务部分

    1201:销除权

    10.动产质权部分

    1216:费用的偿还;1217:质权人侵害权利;1218:有腐败危险时出质人的权利;1219:有腐败危险时质权人的权利;1249:销除权;1053:无权使用时的不作为之诉;1254:返还请求权。

    11.权利质权部分

    1277:以强制执行求偿。

    以上请求权,未将德国物权法以外的物和物权请求权列举在内。即使如此,明规的请求权已经高达26种,隐形的请求权超过9种(很多没有列举在内),两者高达35种以上。

    二、请求权的时效

    1.土地登记部分

    898:更正请求权的无时效性;902:已登记权利的无时效性。

    2.相邻权部分

    924:相邻权的无时效性。

    3.动产取得时效

    939:取得时效停止;940:因丧失占有而中断;941:因主张所有权上请求权而中断;942:中断的效力。

    4.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部分

    1002:费用请求权的消灭。

    动产1个月时效,土地6个月时效。

    5.用益权部分

    1057: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所有人因物的变更或减损而享有的请求权,以及用益权人的费用偿还或设备取回许可请求权,经6个月时效消灭。使用出租人赔偿请求权时效的消灭与此相同。

    6.质权部分

    1226: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经6个月时效消灭。使用出租人赔偿请求权时效的消灭与此相同。

    本文之所以要引用许多外国的资料,这是因为,我国的物权保护模式是处于初步的和试验性阶段,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将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问题不好解决时,可以参照外国物权保护的模式,补充我国物权保护模式之不足。

    三、物权保护与诉讼时效

    物权保护与物权限制,是贯穿于物权法的始终的。而诉讼时效的限制,是最大程度的限制。

    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对于权利人请求权的时间和效力的限制,甚至于是软剥夺。至于怎样设计诉讼时效,法学界至今仍然存在争议。本人认为,我国民法和物权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偏紧偏滥,有些地方应当改进,能够放宽的一律放宽,能够解套的一律解套。在这里,先不说民法上的诉讼时效,仅将物权法的诉讼时效,与外国的诉讼时效对比一下,看看有些什么不同的地方。

    【重点分析】中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十五日内”的诉讼时效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15日内的诉讼时效,这可能是古今中外最短促的诉讼时效之一。与德国物权法第898条“更正请求权的无时效性”则有天壤之别。所谓更正登记,包括了权利人正常的更正登记请求,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登记(的更正登记)。所谓无时效性,就是当事人的请求不受消灭时效和诉讼时效的限制。

    德国物权法第898条“更正请求权的无时效性”是这样规定的:“第894条至896条规定的请求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是概括性的规定。

    德国物权法第894条是这样规定的:“[土地簿册的更正]土地簿册的内容在有关对土地的权利、对此种权利的权利或第892条第1项所称的处分限制方面,与真实的法律情况不一致的,其权利人未登记或未正确登记,或因登记不存在的负担或限制而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向其权利为更正土地簿册。”这里将未正确登记的列为“更正请求权的无时效性”。

    德国物权法第895条规定:“[义务人的先决登记]土地簿册的更正只有在依第894条负有义务的人的权利登记后才可以进行的,此义务人应依请求将其权利交付登记。”这里将未正确登记的列为义务,并列为“更正请求权的无时效性”。

    德国物权法第896条规定:“[书状的提示]为更正土地簿册而有必要提示抵押、土地债务或定期土地债务书状的,因更正而受利益的人可以向书状的占有人请求土地登记处提示书状。”所谓书状,包括产权证、抵押权证、公证、合同书等字面证件。

    德国物权法是连环套式的法律,有些重要法律条款会连结或联结几个其他的条款,以保持前呼后应。

    中国物权法第十九条中的利害关系人,可能是无权利人,也可能是准物权人,或者是本来的物权人。如果是准物权人或者是本来的物权人,在自己不知情时,被他人抢先登记而鹊巢鸠占,申请异议登记理应当给予提供方便与救济,不应当在诉讼时效上作出十分紧张的规定。

    从德国物权法中可以得知,德国关于物权法中,对于债权的保护,一般为6个月,个别的为1个月;对于不动产物权的保护,完全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和更正登记的保护,是无诉讼时效限制的,如第898条“更正请求权的无时效性”、第902条“已登记权利的无时效性”。对于相邻权的保护,也是无诉讼时效限制的,如第924条“相邻权的无时效性”就是证明。

    异议登记,形式上是反登记,内容上是变更登记或者更正登记,目的上是为了正确登记。利害关系人—事实的权利人提出异议登记,是假登记,亦即初步登记。为使登记生效,需要经过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才能成功。从异议登记到向法院起诉,其间才不过“十五日内”。很多人可能来不及收集证据资料,来不及聘请律师,来不及作好起诉的准备而处于不利的局面。这对于事实的权利人可能很不利。

    不动产登记的保护模式,一为登记对抗主义,一为登记生效主义。我国与德国均采取同样手法,即登记生效主义。所谓登记对抗主义,就是登记不动产物权变更的行为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但起着对抗第三人的法律作用,法国和日本采取这种办法;所谓登记生效主义,就是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转让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但是,国外的不动产登记,无论是登记对抗主义,还是登记生效主义,都绝对找不出“诉讼时效限制”的字眼,更找不出“十五日内”的诉讼时效来。日本的《不动产登记法》,甚至从头到尾也找不出“登记诉讼时效”的字眼来。

    当然,异议登记的诉讼时效问题,是个新情况新问题,也是个大难题。如果不设异议登记的诉讼时效,异议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不受限制地拖延时间,可能会影响不动产的正常买卖、出租、抵押等交易;如果设诉讼时效,太长了不行,太短了也不行。中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十五日内”的诉讼时效,应当属于后面的一种。如果将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十五日内”的诉讼时效,修改为“六个月内”的诉讼时效应该不算长。

    B.几点小结

    经过本文的反复论证,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经验:

    第一,“物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双重保护模式,是大陆法系通行的复合型保护模式,因而是比较好的保护模式。

    第二,在“物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双重保护模式下,强调了侵权责任的分级处理,不仅仅从民事责任上加以强调,而且加上了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中国的物权法在这一点上规定得比较完整、得体。这是“双重保护模式”的坚强后盾。

    中国物权法的体例与西方国家的重要分歧之处,是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并驾齐驱的,并且部分地融合了制度物权法的内容,将公共的物权主体与私人、其他人的物权主体共于物权法一体化之中一同保护。所有这些,都是与西方国家“纯私法”的物权保护模式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第三,外国的物权法,关于权利包括请求权的行使,其保护和限制,主要依靠周密的条款设计来进行的。中国的物权法比较简略,关于权利保护和限制要依靠其他民法、行政法来补充。否则“物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双重保护模式就难以建立与保持。

    第四,中国的物权保护,于某些诉讼时效超乎寻常的短促,可能会影响事实权利人正常行使请求权;外国物权法对于诉讼时效比较宽松,有的有的甚至经过了200多年历史的考验,证明是切实可行的好办法。

    第五,与外国物权法一样,权利人选择自我保护、请求保护的途径非常宽广。尽管人们学习物权法比较学习其他法律要困难很多,但应用物权法比应用其他权利保护便捷得多。“物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双重保护模式,是物权法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注释:

    ①德国物权法,载《德国民法典》第211页~298页,共552条。本文引用的条款,均取自此范围内。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8条

    相关名词:【物权的保护模式】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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