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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5-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5-1

    所有权的主体资格

    一、基本理念

    所有权的主体资格,系指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认证的主体资格。根据法律要件和事实要件,所有权对应的财产来源合法、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合法,这是各国物权法必须面对的确认所有权的必要措施。主体不适格肯定不得享有所有权并要承担法律责任。

    所有制关系法认证的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是首选的所有权的主体资格,以应有的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来对照特定的所有权的主体资格至关重要。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中一些法定的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关系法认证的,这两种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是不能随意变更、转移、消灭的。这两种所有权的主体也会受一定的法律限制,而这种法律限制一般由法律来规定,在一般流通领域也可以增加一些意定的限制,但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限。

    所有权关系法认证的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是次选的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指所有权人以何种身份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所有权,对于标的物的支配地位、管领形式和要素利用,对于其他物权人、下级物权人的沟通、勾联状态和过程,起主导性、决定性的作用,以及所有权制度或者所有制制度所发生的制约作用。

    所有权关系法,是指一般流通领域中的所有权关系法。在这种关系法中,各种所有权主体会不约而同地呈现出来,所有权关系会变得错综复杂,某些所有权主体会忽隐忽现,某些所有权主体会游移不定,某些占有权人、信托物权人甚至于某些违法犯罪分子会假装所有权人。各种物权法和债权法中为甄别所有权面煞费苦心,会从法律要件和事实要件中进行总体上的考核验收。

    每种所有权是受所有权制度或者所有制制度制约的,尽管人们有选择所有制的相对自由,但绝对没有随意选择任何所有权的自由。如有的所有权是专门授予全民所有制的,其他的所有制就不能成立与取得,这是制度物权法决定了的事情,任何人也不能改变。

    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优异与平凡之分呢?或者说,为什么说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存在优异与平凡之分呢?

    物权法有个“平等保障”原则,如中国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那样。原文是“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这句话有的词语似乎不雅,笔者建议修改成“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保障一切商品经济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但市场经济(或者商品经济)、市场主体(或者商品经济主体)的规则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不是物权制度交换的规则,更不是所有权制度交换的规则。

    市场(商品)经济的规则是什么呢?就是以货币的价值换取物的价值—以钱易物或者以物易钱,或者以等额的货币价值换取金融产品价值—以钱易钱,或者以等额的物换取等值的物—以物易物。在这里,已经抹杀了所有制的色彩,忽略了物权价值规则。当然,我们谈论物权法,不可避免地会谈到市场(商品)经济的规则,因为这种规则是物权价值规则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以市场(商品)经济的规则来替代物权价值规则是断不可取的,断章取义、偷梁换柱的作法,容易破坏特定的所有权制度与所有制制度。

    市场(商品)经济所产生的财产所有权,是运动、变态的所有权,各种权利人适用同一的运动、变态的规则。我们要思考的一个问题,这些所有权的原始状态是什么样子的呢?它是由物权产生的所有权,还是债权产生的所有权呢?物权产生的所有权的原始状态与债权产生的所有权的原始状态是否完全一样的呢?要弄清这些重要问题,我们不妨从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入手,进行抽丝剥茧,进行触类旁通。

    物权价值的规则是什么呢?就是在确认物权的前提下来保护和利用标的物,然后分门别类地再将市场(商品)经济的规则溶入物权价值规则之中,经过杂交的形式来完成物的所有权的运动、变态。运动、变态后的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表面上与市场、商品经济是一样的,实则不然。市场(商品)交易应当有个法定的“准入”的前提,特定情势下需要借助于物权价值的规则来敲定,不能让职业经理人或者信托所有权人胡作非为。

    所有权主体资格的认定,就是要规范或者限制某种人对于所有权的取得、变更、转移与消灭,行就行,不行就不行,没有任何价钱可讲。这个问题很严重,东方国家和西方国家都有一个最棘手的事情,就是官员或者职业经理人以各种名义贱卖国有资产,导致大量的国有资产包括导致大量的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白白流失,甚至导致贪污腐化、亡党亡国、政府破产、人民失业、社会凋零、两极分化、民不聊生,导致国家与民族的一场重大灾难,一发而不可收拾。

    物权价值是个大概念,可以包含经济价值、权利价值两大板块,并且权利的价值严重影响着经济的价值和财产的交换。物权运动、物权交易,首先是依据财产的权利和物权价值规律来交易的。经济价值是个小概念,是指标的物有什么经济用途并且常常与商品价格划等号,依据商品的价值规律来交易。并且,某些财产所有权是固定不变的,也可以是永久独立存在的,如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市场(商品)经济的规则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与物权价值规则联系在一起。

    二、比较分析

    物权价值的规则与市场(商品)经济的规则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保障机制不同。前者是在保障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同时,也在物权圈子里保障下级物权,并且是在保障物权关系和谐的条件下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安全;后者是以保障财产交易为中心的保障法,对于如何保障其他的财产权则不很清晰,权利与责任的层次不分明。

    第二,财产来源不尽相同。前者有些所有权可以市场(商品)经济的方式来交换,有些不能以市场(商品)经济的方式来交换。后者体现出有些财产所有权可以市场(商品)经济的方式来交换,但不能采取这种方式交换的没有说明。

    第三,所有权制度有色彩和级差之分。国家的所有权与集体的所有权、个人的所有权、其他人和合有人的所有权有着级差的区别。国家的所有权与其他级别的所有权,根本不在一个档次之中。这是由于国家这个主体特别而特别。许多大宗的原始的所有权出自国家所有权,许多专属所有权也属于国家权利人。市场(商品)经济的运行,仅仅限于大众化可流通的商品,可以在各种所有制中交易与流通,这里不存在所有权制度色彩和所有权级差。

    第四,财产价值观不同。用物权价值观来衡量财产,首先是要衡量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和物权色彩、物的可利用价值、衡量物权关系的合理性,其次才是衡量标的物的经济价值。在这种观念支配下,财产的交易更加看重权利的交易,并且容易在权利的交易与财产的交易中进行互动或者权衡利弊,所有权获利的空间与机会也会因此而扩大。用市场(商品)经济价值观来衡量财产,会忽视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和物权色彩,也不关心物权关系的胶着状态,仅仅依据合同关系来完成交易过程,甚至于不择手段地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后果不堪设想。

    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是按照“一物一所有权主义”的基本原则来划定权利的边界线,对于动态的物权和静态的物权及其物权关系进行彻底的厘清。因为所有权是物权法中最为出色的物权,任何人也不能简单粗暴地对待所有权。关键在于,传统的所有权理论中,受西方相关私法与私有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忽视了所有权制度和所有制制度对于各种所有权的影响。然而,每个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而是生活在所有制社会和阶级社会中的;许多所有权是有物权色彩的,并不是铁青着脸谱千人一面的,特别是在先天物权或者先定物权中是如此。譬如,国家能够拥有土地所有权,私人不能拥有所有权,这就是所有权制度和所有权色彩,这是由宪法规定死了的,无论搞不搞市场(商品)经济,它是铁定了客观存在的。毫无疑问,物权法就是要告知人们,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是何等的重要。

    几乎所有的国家在规定物权法之所有权时会提到“依法”的字眼,这无疑是可以肯定的。然而,如果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话,就会发生所有权上的歧义。毕竟,公法上的所有权定义与私法上的所有权定义是有很大的不同的。老百姓有个共同的偏向,就是学习民法、物权法等普通法多一些,学习宪法、行政法等特别法少一些,有的人甚至于一辈子也不学习行政法。由此可见,我们在介绍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同时,也介绍一些制度物权法的相关内容是完全必要的。

    按照所有制主体资格来划分所有权,从高级到低级,一共有五种所有权:(1)国家或者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权;(2)集体或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3)集合或集合所有制的所有权;(4)私人或私有制的所有权;(5)其他人或者其他团体的所有权。以上五种所有权,凡是来自本所有制的所有权基本上是固定形式的所有权,凡是来自非本所有制的所有权基本上是变动形式的所有权。由固定形式的所有权可以产生制度信托所有权,由变动形式的所有权可以设立普通信托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主体资格来划分所有权,从高级到低级,一共有四种所有权:(1)专属所有权,即所有权与使用权固定的二合一物权;(2)专有所有权,即所有权固定、使用权可以不固定的选择性物权;(3)专控所有权,即重要的资产和市场需要专门控制的特种所有权;(4)普通所有权,即在一般流通领域公平竞争取得的投资所有权、产品所有权、消费所有权和分配所有权等平常式所有权。

    所有制主体资格和所有权主体资格,总体上是个有分有合的交叉性资格。除了必须固定或者应当固定的所有权以外,就是应当或者可以灵活机动的所有权。原始取得和固定所有权资格,与投资、生产、交换、流通、分配、消费之类的所有权资格肯定是有原则性差别的。判定所有权资格,应当从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两种制度入手,结合限制性(固定性)所有权和自由性(流通性)所有权的物权规律,最终判定各种所有权资格的合理合法性,不得李代桃僵、主次颠倒,更不得混淆是非。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9条

    相关名词:【所有权】【所有权制度】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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