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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6-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6-1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社会原理学说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社会原理,即马克思主义和国家主权主义的土地国有化社会学原理。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自然原理基础之上的公平合理化的抑制资本扩张与剥削、平衡全民所有制与其他所有制各种层次的土地物权人的合法利益、将代表全民利益的最大公倍数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统一起来,并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国家的土地专制权和土地支配权的威权化作用,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土地所有权的集权化与土地资源利用的集约化、节约化社会效用。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以公益性为主导、以自益性为辅助,为政府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对经济社会和广大公众提供充足的和优良的公共服务品,应对随时不测的国家主权债务和各种经济危机,有效地抵御土地殖民主义和经济殖民主义的渗透与侵略,为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

    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极其重要和极其特殊的一类所有权,只能私权公化,决不能公权私化,只能搞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决不能搞土地所有权多元化,马克思主义和国家主权主义的土地国有化社会学原理,吸收了人类社会土地资源利用的许多精华与成果,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客观真理与绝对真理,对于任何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国家都是有益无害的。此系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原理之二。

    马克思主义之国家主权主义的土地国有化社会学原理博大精深,荟萃了人类社会土地原理学说的最大进步成果。19世纪中叶,马克思、恩格斯倡导土地国有化的时代,正值德国等西方国家个人寡头资本主义上升阶段,正值工人阶级的斗争此起彼伏阶段,正值《德国民法典》包括德国物权法酝酿与出台阶段。马克思(1818~1883)的父亲是一位律师,马克思先后在波恩大学、柏林大学研究法学,但专长是研究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虽然出身于富裕家庭,但十分同情德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疾苦,用他的窅智洞察一切,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指出了前进的正确方向。恩格斯(1820~1895)也是世界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伟大领袖和导师,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一,马克思最亲密的战友。也出身于资产阶级家庭,中学文化程度,但他也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他积极参加工人的集会与斗争,自修了许多哲学、政治经济学以及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著作,完成了从革命民主主义到共产主义、从唯心主义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的转变历程。恩格斯和马克思理论巨著是留给人类社会极其宝贵极其丰富的精神宝库。

    二、重大意义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社会原理的主要功能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其深远的历史意义与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是全世界土地所有权制度文明进步的指路明灯

    马克思、恩格斯的土地国有化学说,谙熟地运用了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哲学原理,开启了人类智慧文明与进步事业的大门,特别是20世纪初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诞生,以及二三十多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准社会主义国家的相继诞生,全世界殖民主义阵营的基本瓦解,亚洲、非洲、拉丁美洲、欧洲和大洋洲100多个国家摆脱了帝国主义的统治,以及众多资本主义国家土地制度的改良和土地、房屋福利社会主义的普遍推行,与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学说有着密切的关系。

    马克思在其著名的《论土地国有化》和《资本论》等大量著作中,指出土地私有制的拥护者们—法学家、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们天天所谓的“天然权利”谎言来掩盖资本掠夺和残酷剥削的事实,揭露这些伪君子自欺欺人和欺世盗名的反动伎俩。以大量事实和充分的证据证明“将土地国有化愈来愈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并且指出,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条件下比资产阶级掌握政权条件下实施土地国有化,仍然存在本质上和执行上、分配上的区别。(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51~454页)

    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实指土地所有权专属国家并一元化,要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要将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要免除地租剥削和阶级压迫,还要区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土地国有化的不同效果,不能让城市资本家和农村资本家圈占和霸占大量土地,不能将土地当作一般商品和谋利的工具,不能由单位与个人随意自由买卖土地,更不能搞土地殖民主义。因为土地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一小部分人拥有大片土地,而大多数人则没有土地而无法安居乐业,流离失所,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与经济危机、社会危机会袭击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最后倒霉的是担负社会众多责任的政府和广大群众。

    由于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真理和绝对真理,直接指导了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制度,指导了英美法系的地产所有权改良主义制度,均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更有甚者,1988年11月22日第43届联合国大会第47号决议,旨在“彻底迅速铲除殖民主义”的“消除殖民主义国际十年”,并一直持续至今后。

    2.是平衡国家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的最大公约数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家取得与固定全国土地的所有权所得到的是最大公倍数,而公民个人得到土地使用权以及由国家分配来的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是最大公约数。土地的财富是相对均衡的,土地的物权关系是和谐的。

    人类社会无一例外地必须确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从人类诞生的第一天起,土地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是不可处分的公共财产。土地不是人类的生产物,但人类可以依据各种方式利用土地进行生产、生活。人类可以依据不同途径和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_用益物权、用益权,但私人不能获取土地所有权。

    恩格斯说过:“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0页)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与个人收入、消费品的私有制,两者之间并不矛盾,而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是保证个人收入、消费和社会财富分配稳定增长的前提。

    众所周知,土地绝对不是一般商品,土地所有权绝对不是一般的所有权,国家所有权人绝对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权人。任何单位与个人也不能将土地当作萝卜白菜一样的随意买卖或者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不能将土地所有权当作一般所有权来随意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也不能将国家所有权当作一般所有权对待。国家所承担的国家的社会责任与义务以及国际的社会社会责任与义务,是任何其他所有权人所不能企及的。国家所承担的国家的和国际的社会责任与义务无限延伸,那么国家所享有的权力与利益只有与之配比才能保有其相应的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

    3.在国有土地上建立合作社是必由之路

    恩格斯不承认私人应当拥有土地所有权,而且也不肯定集体所有制单位能够拥有土地所有权:“至于我提的在国有土地上建立合作社的建议,……只要那里还存在大土地所有制,这个措施我们无论如何必须坚持,而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我们自己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恩格斯《致奥古斯都蓓蓓尔》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5~426页)合作社的物权,大土地所有制就是土地国有制,国家始终是土地所有权人。应该说,这种“国家固定的土地所有权 合作社的土地用益物权”模式,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是最好的土地物权模式。

    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著作中,抨击法国式“农民所有制”,认为“比法国大地主所有制离土地国有化要远得多”,并指出法国的自由买卖土地、使土地分成许多小块、依靠自己或者家属来单干、排斥了采用现代农业改良措施的任何可能性、人力物力的利用效率低下、大部分产品以赋税形式交给国家、以诉讼费形式交给讼棍、以利息形式交给高利贷者,于是法国农民就陷入了同产业工人阶级相对立的极其不幸的境地。(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52~453页)

    绝大多数国家领导人是相信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和合作化学说的,但也有例外的。如有的国家不搞土地国有化而搞土地二元化,结果导致农业现代化、集体化及其机械化、水利化和公平合理化遭到破坏,很快由一个纯粮食出口国坠落为纯粮食进口国,农村、农业与农民等三农问题积重难返。中国台湾是个资本主义地区,在中国大陆搞土地单干化时,他们在搞土地合作化,时间的节点在20世纪80年代。

    4.土地私有化违反辩证法祸国殃民断不可取

    恩格斯《反杜林论》是用自然辩证法、社会辩证法和物权辩证法来说那番话的,他批判了杜林否定马克思《资本论》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存在的可能性与优越性”命题,因为土地公有制(注:特指国有制)与个人财产看似矛盾的,实则是统一的,至少对于工人阶级和其他弱势群体是这样的。当然,土地所有权私有化或者自由化,不仅仅是对于工人阶级和其他弱势群体是制度化和常态化的严重危害,甚至于对于广大有产阶级以至于富豪阶级在特定情势下的危害性也特别大。如08年由美国发生的房地产与金融危机,导致全世界的股市崩盘,个人财富缩水高达50万亿美元,成千上万的人一觉醒来不再中产、不再富翁、不再富豪。

    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理和三大定律,是社会原理说的基础,其核心原理是土地国有化、社会化。这是人类历史上梦昧以求的最伟大的革命事业,代表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社会学原理的广泛推广应用,对于经济社会和国际社会将是巨大的贡献,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8条

    相关名词:【中国城市之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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