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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8-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8-1

    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

    一、基本理念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是***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全国****会行使日常管制与监督职权,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地方****会行使日常管制与监督职权。

    实际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是同一类型而投资权、专制权、管理权、监督权有大小和收益权、分配权不相同的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除此之外,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有大小和收益权、分配权不相同的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总之,是包括2大类型、4个品种的制度信托物权主体。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系由所有制关系法、特种所有权关系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统一规范与控制。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及其产业是关键性资产和产业,是国家法人严格限制转移、变更、消灭的特种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这种所有权主体不能混同于一般所有权主体,这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不能混同于一般的资产,故这种所有权主体依法享有法定的特别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物上特别请求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和破坏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中央人民政府即***以及中央国有企业;另一种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有企业。其中,地方人民政府包括:(1)省政府、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2)副省级政府,如省会城市政府、经济单列市政府;(3)厅局级或副厅局级市政府;(4)县级和副县级县、市政府;(5)乡(镇)政府。对于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人民政府行使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国有企业行使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全体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全体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替国家法人、替全体人民负责,奉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国家利益保护主义物权化方针,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企业效益与公共福利之间的利益关系。从所有权关系法上定义,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直接称之为所有权人;从所有制关系法上定义,国有企业在内部的物权关系中称之为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古典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并不重视所有制关系法,将所有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甚至于普通信托所有权人,全部当作所有权人看待,这对于普法、用法、执法是有害无益的。必须运用当代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来取代古典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纠正那些唯心主义的物权价值观,还原国有资产所有权、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真面目。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条明文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加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这里的“控制力、影响力”,指的就是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也包括法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是极其重要、极为特殊的一类所有权,即使是市场化、私有化国家,对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均采取严格控制、严格保护的各种措施。这是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主体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团体、工会组织对于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监督,是完善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必要措施。

    无论是哪种物权主体,或者说无论是涉及到任何单位与个人,最基本的是国家制度物权法(如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经济法、行政诉讼法之类的行政法),再往上升级是特别国家制度物权法(如宪法、刑事诉讼法之类的法律),再往下降级是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如物权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之类的民事法律)。问题在于,需要根据具体的案由进行规范或者调整。

    二、国家第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1.社会责任决定物权地位

    国家第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指国家法人即各级人民政府,是比国有企业更高一级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政府出资人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一直往往重于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往往将公益权放在首位,将自益权放在次要的位置上,即使是自益权方面也有很大的一部分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有企业不能如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那样拼命追求利润,毕竟是有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的压力,往往将自益权放在首位,将公益权放在次要的位置上,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一直往往轻于政府出资人。根据物权法“物权义务与物权权利对等原则”来衡量,第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大于国有企业确定无疑。

    政府出资人与企业产权人的物权关系,是上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与下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物权关系,故政府法人对于国企法人有领导权、管理权、利润分红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等权利。

    物权法第53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55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也有类似规定。

    2.法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物权法定,保留政府法人和国企法人的优先发展地位和物权价值,是世界上通行的正规则,即使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西方国家也是如此。中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依据制度物权法的宗旨来确定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是完全正确、毫无疑义的。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规定:“***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里讲的“***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指的就是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也包括法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三、国家第二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1.复杂化的物权关系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国有企业,是国家第二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其物权地位低于第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其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更加复杂。首先是与出资的政府法人产生的以上4大关系,因为国有企业法人是附从于出资的政府法人的,两者之间的4大关系是如影随形的。其次是与成千上万服务对象产生的以上4大关系,因为那些有形与无形的标的物是与广大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所以两者之间的4大关系是经常发生的。再次是关联贸易的关系户产生的以上4大关系,因为某些原材料与产品需要从其他企业采购,甚至于向国外的供应商采购,这4大关系是经常性和齐全的。

    第二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小于第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的权利,企业法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劳动分配权、具体人事权等权利优于政府法人的这些权利,因为企业法人是以自益权为主导的,不是以公益权为主导的,且物权关系非常复杂、产权压力非常之大。

    2.法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此为第二类的物权法定主体,制度物权法授予国有企业以特别优先权,并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区别对待。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制度信托所有权,主要是落实政策到国有企业上,国有企业会在复杂的政治经济环境中肩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产权保护的重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6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种规定比物权法第52条和第55条的规定更加完整一些。物权法仅仅规定了国家法人的制度信托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国企法人的制度信托所有权。

    四、两类公有制所有权主体的比较

    国家第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与国家第二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相比较,就发现两者之间有许多共同之处和不同之处。

    主要的异同点在于:

    1.所有制关系。同为全民所有制主体,所有制制度决定所有权制度,而所有权制度反作用于所有制制度。通过内部的利益共同体一致对外行使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共同保护与利用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但第一类主体是幕后的权利人,第二类主体是前台的权利人,两者之间既有协作,又有分工负责。

    2.所有权关系。同为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真正的财产所有权人即资产委托人是不具名的全体人民,两个主体都是替全体人民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但第一类主体全部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第二类主体大部分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小部分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3.物权化关系。同为保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保护国防资产、国家基础设施专控所有权上共同承担责任。但第一类主体以投资所有权为主要功能,并同第二类主体分享资产收益的成果,其公益化程度很高,是任何物权主体中公益化程度最高的;第二类主体是以财产所有权为主要功能,对上级和对外部也谈及投资分配,对内实行按劳分配,其是公益性与自益性并举的。

    4.网络化关系。同为多方位多视角的国防资产、国家基础设施专控所有权网络化关系,影响力遍布全国各个地区,对于各行各业和全体人民的工作生活产生密切的物权关系。但第一类主体的影响力主要由专政权、专制权、专控权和全国的投资所有权决定的,第二类主体的影响力是由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和市场占有率、盈利水平决定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2条

    相关名词:【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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