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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8-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8-1

    集体财产主要保护对象

    一、基本理念

    集体财产的主要保护对象,主要指农民集体财产的主要保护对象。其主要特点是,集体所有制是法定的,集体的土地利用权也是法定的,故所有制关系法决定了所有权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决定了用益物权关系法。对于法定的和限制流通的集体财产保护,比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一定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物上保护请求权。对于一般流通的集体财产保护,适用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一般规则的平等保护。

    物权法第58条规定了集体财产的主要保护对象:“(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生产设施,关于集体的土地统辖权、利用权和作用权,明显是农民集体财产的主要保护对象。其他各项各类,是农民集体财产的另类主要保护对象;集体的动产一般定义为一般保护对象,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动产为主要保护对象。除了农民集体财产的主要保护对象以外,就是城镇集体财产的主要保护对象。城市集体不具备土地统辖权、利用权和作用权,因为城市的土地专属国家所有,不能归集体所有。

    关于集体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在中国物权法出台前后,法学界有些争议。

    有的认为,农村集体经过土地承包制分田到户和撤销人民公社以后,已经不是传统意义的农村集体了。有的认为,目前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应当是集体共有制,不再是集体公有制。城镇集体经过承包制和股份制改造以后,也已经不是传统意义的城镇集体了。

    有的认为,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比照物权法所有权四项权能或用益物权三项权能,因农村集体主体虚位和土地处分权虚位(不能自由买卖农村土地)而成为虚拟的土地所有权,比较贴切的倒是农村集体或者农民个人的土地用益物权,本质上是土地统辖权、利用权和作用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实为主要为个人的土地用益权(占有权、使用权,不具备土地收益权和处分权)。倘若按照物权法“一物一所有权主义”法理学来严格推理,可能会比法律的模糊性规定更加切合实际一些。

    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没有对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加以说明,没有解释为什么集体缺乏土地处分权仍然称之为“土地所有权”,也没有解释物权法前面规定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后面又规定集体的土地用益物权。其中否定了集体所有是集体共有。

    权威解读文本中认为,集体所有和共有是不同的。共有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都有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一部分,集体的成员不能对集体财产行使权利,离开集体时不能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以上说法,似乎有一定道理,说明了集体所有是相对稳定的所有制,自然人、法人共有是相对自由的所有权。两者之间在确认、保护方面确实有一定的差异。

    如果全面分析和一分为二地看问题,其中一些物权法理还有得商榷。

    一则,关于公有制问题。政治经济学中界定公有制有个尺度,那就是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力是公共所有的,产品分配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方式。目前农村大多数地区实行家庭承包制,公有制三要素已经改变,分配方式上是自足自给,只有土地是国家分配的。其他农村地区和城镇地区的集体,基本上实行股份制了,按股分配是主要形式,按劳分配是次要形式。其实股份制在西方国家都很盛行,他们在政治经济学上统称私有制,而物权法理学上称之为共有制。

    二则,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苏联法系中,城乡土地全部是国有的,集体农庄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可能中国是个先例。问题在于,八二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时,那时对于所有权的定义为所有制的占有形式,此后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法律将所有权定义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种权能,这里面存在时空差和权能差。

    三则,关于财产处分问题。关于自然人、法人对一项财产都有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实际上,他们对于动产和易分割的不动产是这样,对于不易分割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不是这样的。如业主专有的财产可以自己分割,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不易分割。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中的不动产和动产也有不易分割的,如上市公司中股东抽逃资金都不行,更甭说分割共有的土地使用权。

    实际上,集体整体上没有买卖土地的处分权,当然包括集体成员在内了。农村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出嫁女或者入赘男离开家乡后仍然保留土地使用权;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实行了股份制,以承包地入股的,出嫁女或者入赘男离开家乡后仍然享有相当的股份。

    四则,共有制推导问题。本质上,集体所有制是介于全民所有制和私有制的中间体制,与全民所有制这种公有制划等号肯定是不行的,与私有制这种自由体制划等号也是不行的。家庭承包制后更多的是向私有制一方倾斜,集体承包制后更多的是向公有制一方倾斜。集体股份制改变了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共有制成分更加浓厚。

    既然集体所有制是介于全民所有制和私有制的中间体制,既然土地使用权相当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中的按份共有),既然集体股份制相当于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那么,将集体所有制定义为“集体共有制”应当是可行的。

    政治经济学中解释集体所有制性质,是从所有制关系法一个方面解释的;物权法理学解释集体所有制性质,是从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用益物权关系三个方面解释的。政治经济学忽略了集体所有制的共有关系,是孤立地片面地静态地看待集体所有制。整体地全面地动态地看待集体所有制,就会发现集体共有的成分多于集体公有的成分。

    诚然,集体共有制是相对优先和稳定的共有制,集体的土地统辖权、利用权和作用权是优先的,享有一般共有制所不具备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物上保护请求权。

    如果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实权,那么,其土地统辖权、利用权和作用权才是实权。

    宪法和其他特别法优先保护集体经济和集体财产,国家征收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和合理补偿。

    二、一般分析

    集体财产的主要保护对象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板块:农民土地财产权

    1.农民土地财产权

    农民土地财产,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地使用权、自留山使用权、耕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山地使用权、草地使用权、荒地使用权、滩涂使用权。其中,荒地使用权,包括荒山使用权、荒沟使用权、荒丘使用权、荒滩使用权四大类别。这种判定,具备真实的土地权属和富有法律效力的地权确认。这种土地享用权,是结合农民的集体成员身份权、地籍权、土地统辖权而成就的土地利用权,近似于地产所有权。

    农民土地财产权属于免费享用型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既不可以出卖也不可以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农民家庭固定式的土地使用权。一类是免费的,另一类是象征性收费的。

    2.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

    国家每年大量征收农民的宅基地、耕地、山地、草地、林地、荒地、滩地、塘堰地和自留地。农民阶级失去土地与家园,对于将来的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全国应当步调一致地实践实践物权法,切实保障农民阶级的合法权益。

    第二板块:农民集体的水利设施财产权

    1.农民集体的水利设施财产权

    农民集体现存的水利设施,包括乡村水库、水渠、水沟、塘堰、人工河流、人工运河、人工港口码头、人造湖泊、人造渔场、自来水工程、小水电工程设施。

    2.注意保护农民的财产权

    在人民公社化时期以来,农民投入了大量劳动力建造了县市级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有些水利工程收益很显著,如河南的红旗渠就是典型的一例。如果从明晰产权角度出发,广大农民应当从中享受一定的收益,不仅仅是享受农业灌溉方面的便利。其分配方式,应当从水利工程收益中列出专项账户,专款专用,用于补贴全县市的农民,以促进农业的发展或者改善农民的生活。

    第三板块:城市集体和农民集体的建筑物、生产设施财产权

    1.城市集体的建筑物、生产设施财产权

    城市集体的建筑物、生产设施财产权,是指该集体建筑物、生产设施本身的单一的财产权。这是目前涉及到土地权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件下推导出的财产权。包括城市集体企业的办公楼、公益事业辅助设施等建筑物;工业区、厂房、仓库、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生产设施。

    2.农民集体的建筑物、生产设施财产权

    农民集体的建筑物、生产设施财产权,是指该集体建筑物、生产设施本身的的财产权和地面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双重不动产财产权。这也是目前涉及到土地权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件下推导出的财产权。但是,法律另有所指的除外。包括:集体企业的办公楼、公益事业辅助设施等建筑物;工业区、厂房、仓库、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工业生产设施;水库、水渠、塘堰、养殖场等农业生产设施。

    第四板块:集体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类财产权

    城市集体和农民集体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类财产权,是这两类集体性质基本相同的财产权,属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类财产权。这些设施,包括不动产、动产的财产权,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设施。其所有权类别,应当是“集体公益类财产所有权”。

    第五板块:集体的其他不动产、动产财产权

    1.城市集体的其他财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原材料、成品与半成品,以及流动资金、有价证券、股份资产、应收账款等。在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还可以依据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来行使。

    2.农民集体的其他财产,除类同城市集体的其他财产类型事实拥有的以外,还包括村建公路、公园、旅游区、农贸市场、商业街等。在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还可以依据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来行使。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8条

    相关名词:【所有权的类型】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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