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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2-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2-1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基本概念,指基于集体财产之民主自治权、民主共有权、民主支配权、民主保护权、民主利用权和民主监管权等一系列民主化权利而设定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重点和要领项目,是集体经济组织政治文明、经济文明、法制文明、物权文明和民主制度化、制度民主化的重要内容。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是集体组织民主自治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防止个别人独断专行、特立独行,各地的集体组织应当不断的总结经验,要在权力制衡上狠下功夫,同时抓住要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集体财产的民主公布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是民主自治、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劳动群众合作化组织,肩负着发展生产和改善劳动关系的双重重任,享有集体成员“按份所有”的共有权、收益权,以及“按身份权”派生的集体企业财产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分配权和个人财产确认权、保护权、利用权,这是确立和完善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基本权利之基本要素。

    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就是依据制度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来保护城镇集体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城镇集体劳动群众的制度信托所有权、集体企业专有与专控所有权、集体企业的优先发展权、优先的资源配置权、优先的排他与对世权、优先的追及权与物权请求权、优先的公益权与自益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职工的民主管理监管权等一系列权利,是受宪法等根本法和特别法保护的对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置之度外,对于任何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城镇集体劳动群众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从快处罚,不得放任自流姑息养jian。

    1.法定的权利

    集体财产的各项民主权利是法定的权利,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干扰、破坏这种特定的权利。依法依程序行使集体财产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对于集体工作人员实施及时的考核与公布,对于集体财产进行全过程的监管与公布,对于实时地保护集体财产和集体成员的切身利益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是法定的民主权利,主要由成文法(法律、行政法规)规范与调整,辅之以习惯法(章程、村规民约)规范与调整。物权法第62条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其中,成文法如宪法第17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25条、第27条~第29条等法律法规条款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习惯法如企业章程、村规民约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条件下,具体问题具体解决。

    就是说,每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每一级集体企业,都必须遵守物权法本条款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及时地如实地公布集体的财产收入与支出,老老实实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批评指正。否则,集体成员有权要求其责任人改正错误、赔礼道歉和追究责任,或者可以结合实际扣除责任人的工资、奖金、津贴费来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集体成员可以对责任人行使罢免权,涉嫌经济犯罪的将举报司法机关法办。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制、股份制和企业改制、分配制度有许多甚至于严重不公平合理的地方,有的集体干部的收入是集体职工、集体成员人均收入的几十倍甚至于几百倍,有的集体干部的家庭财产高达数十亿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社会影响特别坏,上级领导部门尤其是市县领导部门应当加以正确指导与引导,不能任凭集体干部独断专行、以权谋私和失职渎职、破坏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上级领导部门与集体干部沆瀣一气,带头破坏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主体与内容

    (1)公布的主体。是是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集体企业,也包括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2)公布的内容。是本集体的财产状况,包括集体所有财产总量的变化(如集体财产的收支状况、债权债务状况),所有权变动的情况(如转让、抵押、分配等),集体财产使用情况(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集体财产分配情况(征收补偿费的分配)等涉及集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3)公布的要求。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规定,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是一种示范的公布办法。

    (4)公布的目的。为了充分保护集体财产和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故对于集体财产应当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民主管理,让集体财产在阳光下运行,以利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本条款,规定了凡是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集体行政组织必须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各种集体组织,必须要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以利于经济民主、政治民主和群众监督,防止集体财产损失浪费,防止贪污腐败和渎职侵权等现象的发生,保障集体经济健康平稳地向前发展,保障全体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外部和内部人员的干扰破坏。集体财产民主公布、民主监督的主体是全体成员,不是个别干部或者个别成员。

    鉴于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复杂化、经贸活动多元化和集体干部腐败无能化现象,广大集体成员要求集体组织和集体企业干部及时地如实地公布自己与家族的财产状况,讲清楚财产的来源是否合理合法,以便于得到广大群众的谅解。这一部分内容,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实行,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照章程、村规民约实行,或者按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判定是否合法合规。

    总而言之,集体组织和集体企业干部的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来源的,应当判定其为零物权,采取“一票否决权”的办法来剥夺其非法财产,充公为集体组织或者集体企业所有。除此之外,集体组织和集体企业干部及其亲属应当遵守“同业禁止”的规定,不得私自生产经营与集体企业同类产品与服务项目,不得窃取集体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谋取私利,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在集体企业中入干股、多占股和多得利等。

    二、一般分析

    城乡集体经济的责任之一就是努力发展集体经济,让集体财产保值增值,同时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共同劳动,统一分配,走共同富裕的光明道路。任何组织与个人无权破坏集体财产,无权公权私化、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无权破坏集体组织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依据,是必须以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准,并兼顾集体组织的相关章程,兼顾村规民约、乡规民约的合理条约。涉及集体财产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依规依约进行民主公布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义务人、责任人,是集体组织包括集体企业的主管人员与相关工作人员,凡是违反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者,将会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农村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是全方位网络化繁殖化的完全消极农用地产权,是依托专有专用的地籍权、专有专用的集体成员身份权,向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占用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享用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新型永佃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用益物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地产所有权呈扇形扩展,形成全系列的完全消极的农用地产权,这是确立和完善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基本权利之基本要点。

    城镇集体和农民集体普遍存在很多民主管理的困难与焦点、难点问题,譬如:很多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发展瓶颈,集体成员生活水平的提高非常缓慢,思想涣散、组织涣散和民主制度涣散之情形时有发生;很多集体经济组织将宝押在股份制改造上,集体企业改制风风靡一时,没有认识到公权私化和产权交易失利的危害性,对于集体干部疏于监管直接导致集体财产的大量流失;集体干部凭借职务之便多占股占干股、多吃多占、分配不公与灰色收入、挥霍公共资财、徇私舞弊、贪污腐化非常严重;集体干部截留、哄抢、私分、侵占、贪污农民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现象非常突出,成为农村社会最不稳定的一种消极因素。

    从以往的情势与实践经验来看,集体财产民主公布至少有几样好处:一是让集体群众对于集体财产知根知底,以利于决策民主化和决策科学化,群策群力办集体企业,避免投资融资和产权交易中的经济损失;二是依托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充分发挥民主监督机制的作用,让共有共管的制度信托财产权落到实处,限制集体干部的权利,防止他们决策失误和贪污腐化;三是依托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处理好按劳分配的劳动关系、按资分配的劳资关系、按股分配的法锁关系,创造生动活泼心情舒畅的政治新局面;四是依托集体财产民主公布,扎扎实实地做好集体的各项工作,处理好干群关系、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发展生产与改善生活的关系。总之,依托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的完善与贯彻执行,对于集体组织和集体成员好处多多。

    物权法第59条第(四)款规定“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的变动等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是有效行使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可靠保证。集体的财产,集体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资本,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应当接受集体成员的民主监督、民主表决,不得损害出资人、债权人和集体成员的权益。

    集体组织是结构比较松散、物权谱系非常复杂的劳动群众组织,加之财产权保护法律不够完备、社会与企业生态环境复杂等不利因素的影响,远远比不上国有财产的网络化威权化保护机制,关键在于要将集体组织中的每一项民主管理制度落到实处,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只是一个重要环节而已。

    相关规定:物权法第62条

    相关名词:【集体财产主要保护对象】【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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