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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9-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9-1

    私人财产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私人财产所有权,概括地说,性质性能上是一种来源与分布广泛、小品种多而非常零散、物权关系单调、物权价值观狭小、牵连性与穿透性强、个人占有至上、自益主义或个人消费主义、产权积极主义的相对自由转移的弱势财产权。私人财产保护属于一般性保护,主要由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公序良俗关系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私人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私人财产来源于劳动所得、投资所得、购置所得、融资所得、储蓄所得、收受所得、赠予所得、救济所得、继承所得、受遗赠所得和保险所得等多个渠道,其中以劳动所得、投资所得与购置所得、继承所得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较少涉及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主要由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较少由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其财产保护的中性原则是“不得公权私化,限制私权公化”和“私有财产限制论”。原则上,在一般流通领域中或者一般物权交易过程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与其他所有制的权利人一视同仁。私人行使所有权,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公共利益、单位共有共存的和其他人的利益。

    私人财产的主要类型。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这些私人财产一般属于劳动所得、投资所得与购置所得、继承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第65条规定了私人财产保护的重点对象是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的财产所有权。

    “合法”这种关键词始终贯穿于私人财产及其保护整个过程,这是判定私人财产之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的分水岭与方向标,任何不合法的私人财产是不受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保护的。因为私人财产是来源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合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和其他人所有制中的,私人既是被侵权对象、又是非常活跃的侵权对象,界定是否合法,是各种物权法、财产权法的重头戏。

    私人财产的保护与限制,是对立统一规律在物权法理学的体现。常常形成了一个硬币的两个面:边保护边限制,边限制边保护,在保护中限制,在限制中保护。

    1.因为它来源于各种所有制,不光是来源于私有制,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与劳动关系、社会关系以及自益关系、他益关系、共益关系非常复杂,法律关系与财产关系犬牙交错,因此上,成文法和习惯法上总是出现这样那样的限制性条件,比任何一种所有权限制性条件都多许多。

    2.诚然,私人所有制和私人所有权,没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那么多那么高级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物权请求权,这是客观条件、现实条件的限制,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的限制。

    3.私人所有权又是性格非常活泼的一类所有权,它可以来源于、又可以打入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场合,如果不对它进行严格规范、调整与限制,就会如野马一样的桀骜不驯,就会严重危害其他的所有制或其他人的所有权,严重破坏时会危及整个经济社会、道德社会和物权社会的秩序,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4.依据物权法“权利与义务相对对等原则”,私人财产来源于整个社会,却对于整个社会所作公益事业的贡献较少,故私人所有权受限制的条件就较多。私人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国家、集体和其他人财产的现象,是非常普遍、非常恶劣的违法乱纪现象,不仅从私法上、而且要从公法进行严格控制和严厉禁止。

    5.私人财产保护的防火墙,指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物权法第66条)。从国家财产保护的“五项式防火墙”、集体财产保护的“四项式防火墙”到私人财产保护的“三项式防火墙”,证明了三种财产保护的项目重点与重要性有所区别。这也可以从以上第1~第4项中找出答案。所保护的重点项目少,标志着所限制的重点项目多。

    私人财产所有权也是一种独立品种的所有权,却不是孤立的所有权。私人财产,有私人专有所有权、合有所有权中的私人份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中的私人份有所有权、公有所有权中的私人份有所有权、股份所有权中的私人份有所有权,其中,前一种是单一式或者孤立式私人财产所有权,后四种是混杂式或者非孤立式私人财产所有权。

    私人财产的来源与占有形态不同,具体的确认、利用、保护与规范、调整的办法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需要认真对待。从事民事活动的物权人多由民法来规范与调整,从事商事活动的物权人多由经济法或者商法来规范与调整,有的人看重的是财产的物权价值,有的人看重的是财产的经济价值,私人财产所有权保护的物权化方向是有所区别的。因此,保护私有财产应当逐个的解剖麻雀,对症下药。

    私人财产所有权也是一种相对弱势的财产权,却是牵连性与穿透性强的所有权。跟全部物权保护对象的权势作对比,私人财产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追及权和各种物权请求权比较弱势,不及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集合(混合)所有制那么强势。

    然而,私人财产所有权人,有相当一部分人的财产却是来源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中的劳动所得或者投资所得、福利所得、救济所得和其他间接所得、意外所得。就某种意义、某种程度、某种份额或者某种机遇上说,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的蛋糕做大以后,对于特定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人也能获取更大的分蛋糕的切身利益。一些投靠公共所有制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将保护公共财产当作保护自己的财产,一些投靠私人所有制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将保护共有财产当作保护自己的财产。因此上,保护私有财产应当包括固态的和变态的私有财产两个组成部分。

    私人财产所有权又是一种自益主义、个人消费主义、产权积极主义的最普通的财产权。国家和集体的生产活动,主要目的在于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消费需要。私人拥有财产基本上是利己的或者是自益性的,较少利他的或者公益性的,满足个人消费需要是这种产权人不懈的追求。私人财产很少成为专属、专有(专门所有)、专控等优先、特种、特别所有权,不能如国家、集体的某些优先、特种、特别所有权那样固化或者固定,故很多财产品种是漂移不定的所有权,产权交易非常积极。由于私有财产权具有许多先天不足和后天性不乐的态势,大多数私有财产所有权自然而然地沦为普通所有权。因此,保护私有财产应当根据普通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的物权法机理来解构。

    本条款明确规定的“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之类的所有权是主要的财产类型,现实中私人的财产有成千上万种之多,无法一一列举在内。其财产来源,主要有按劳分配所得、投资与出资所得、股权股份与期权所得、业余或者兼职收入所得、继承或者受赠与或者遗赠所得、意外收获所得、司法救济或者困难救济所得,以及依特定的身份权所得和国家二次分配所得等等。不同的财产来源、占有方式、支配效力、保值增值能力和物权地位、物权价值、物权化方针政策,就有不同的财产保护方式,需要区别对待。

    二、一般分析

    私人财产所有权,一般可以从狭义、广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狭义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可以应用一物一权主义和所有权相对论来分析。就是说,当私人财产为完全合法时,可以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侵占、哄抢、破坏,正如西方人所说的“风可进,水可进,国王不能进。”一物一权主义所昭示的就是绝对独立即一物不容二权(假自物权与他物权冒充本自物权)和二主(假所有权主体与非所有权主体冒充本所有权主体)的绝对性、排他性。这种绝对性、排他性与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的物权规则是完全相同而同样地不容破坏的。

    大陆法系西方国家的物权法,对于所有权的定义,也有“合法”、“依法”之类的限制词,而在具体条文中较少规定限制、剥夺所有权,所呈现的是静态、恒定的物权,肯定了正物权、有物权,而隐藏了负物权、零物权。所隐藏部分,则交给了宪法、基本法和行政法来另外处理。对于大多数私人财产所有权而言是不具备被限制、被剥夺的可能性,其结果表明,尽管所有权定义上有“合法”、“依法”之类的限制词,而私人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性、排他性依然合法存在。

    广义的私人财产所有权,是所有权绝对论与所有权限制论合二而一的私人财产所有权。这是因为,所有权绝对论与所有权限制论是对立统一的事物。所谓绝对,就是在“合法”、“依法”前提下的绝对排他性;所谓限制,有合法所得、依法所得、善意所得的限制,有公共利益、国防事业、慈善事业、公序民俗方面的限制,有征收、征用和纳税、交费方面的限制,有国家专属物权、集体专属物权的限制以及其他方面物权的限制,通过了应当限制的考试合格率,私人所有权就可以认定为绝对、排他、独立、自由的所有权。

    广义的私人财产所有权,是指动态、调整的物权。这里的动态,不包括所有权人自己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财产的“自动”动态,而是私人财产依法被征收、被征用、被剥夺的“他动”动态。这里的调整,是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绝对论的调整,是在肯定一物一权主义前提下有选择、有条件的调整。有些调整是有偿、赎买性质的对价调整,譬如国家因公共利益征收、征用私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国家必须依法给予被剥夺财产者以足额的经济补偿就是对价补偿。有些调整是无偿援助的调整,譬如国家征收私人企业或者私人的税收及其他费用,私人自愿的社区慈善或者国防的捐款捐物,是以消灭私人所有权形式进行的。当然,国家以强制措施剥夺私人非法财产所有权,不属于调整之列,当属于消灭之列。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4条

    相关名词:【私人财产防火墙】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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