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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5-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5-1

    共有物共同管理之初级形态

    一、基本概念

    共有物管理之初级形态,一般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和修缮方面的管理。

    共有物管理的形态,指物的共有人根据物的属性、价值、使用价值来进行管理的某一个层次。受客观条件制约,所有管理层次,呈现出不均匀性、随机性分布,而高、中、低三档呈金字塔形态,分别处于塔尖、塔腰、塔基三个位置。共有人对于物的利用,由低级向高级发展,是自觉性的追求。

    共有物的管理,由恒定到变化,由简单到复杂,由稳定到风险,共有人的支配权在变化、升级时,共有人的义务与职责也会跟着升级。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共同管理,会依据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旧的约定不够用时,以新的约定补充;原新的约定不够用时,以更新的约定补充。以此类推,不断更新换代与升级管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一般而论,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共同管理,是他们管理方式的基本格调,亦为基本规则。

    德国民法典第709条关于“业务的共同执行”这样规定:“(1)执行合伙业务的权利为合伙人共同享有,任何事务均需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2)依合伙合同应由多数票决定的,如无其他规定,此多数应按合伙人的人数计算。”第710条关于“业务执行的委任”规定了内部委托式管理:“在合伙合同中,将业务执行委任一名或数名合伙人的,其他合伙人不得执行业务。将业务执行委任数名合伙人的,准用第709条的规定。”

    每一个共有人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共有物的管理关系,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每个共有人既是家庭人,又是社会人。共有的垂直关系,就是管理权与被管理权的关系。每一个共有人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会扮演不同的角色。共有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优化组合与优化管理结构至关重要。

    共有人是共有物的共同管理者,每一个共有人有权制止他人的不当行为,并可独立行使决定权、制止权、物上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744条“共同管理”的规定有约束:(1)共有物的管理权为共有人共同享有。(2)任何一名共有人均有权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采取为维护共有物而有必要的措施;该共有人可以请求其他共有人事先对此种措施予以允许。

    共有物的管理形态,大体上可以分为初级管理、中级管理和高级管理三个层次。

    共有物管理的初级形态,指共有物存在并保持原状时,为了防止物的毁损、灭失和机械磨损,共有人共同约定对原物进行有效保管、保存、保养、修理、修缮并合理使用,维持其性能价值与使用价值,建立管理模式,进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共同管理。这种一般性、日常化管理,称之为共有物的初级管理。

    物权法第96条、第97条的规定,一般指的是共有物的初级管理。初级管理的两种格式为:一是一般格式或者日常格式。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二是特殊格式或者终极格式。各种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和处分。其中,共有人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与动产,都是终极管理形式。具体地说,合伙企业、股份企业处分(出卖)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应当是对共有物的初级管理,处分重大资产、核心资产或者整个企业应当是对共有物的中高级管理。夫妻、家庭、业主处分(出卖)废旧家电、家俱、日用品等无关紧要的家什应当是对共有物的初级管理,处分重大资产、核心资产或者一并处分整个家庭的不动产与动产应当是对共有物的中高级管理。

    所谓机械磨损,又称自然磨损,是指物在存放、保有或者使用过程中的自然耗损、自然磨损。如建筑物的外墙经过长年累月的风蚀、雨蚀、水蚀、日蚀、冰蚀、尘蚀、大气蚀等自然侵蚀,会使外墙变旧、变色甚至砖块腐败;房屋内部的油漆、石膏等易损部位,经过室内的大气、蒸气、水气等自然侵蚀,会使油漆、石膏等变色、变脏、开裂、脱落;电梯、水泵等机械的长期使用,会使机械设备的零件、部件发生磨损、变形,影响到机械的使用寿命与使用安全;汽车的长期使用,会使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汽油滤清器、蓄电池、水箱等辅助系统和发动机系统、电子电路系统、cao作系统等发生自然耗损与机械磨损等等。……所有这些,均称之为机械磨损,需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进行及时处理。当这些物为共有物时,共有人有权进行共同管理。

    二、主要表现形式

    共有物的初级管理,以物的保有状态、维持状态、维新状态、一般使用状态为主要表现形式。

    1.有效保管、保存

    对共有物的有效保管、保存,是指保持物的原状原貌及其存在状态、存在位置,共有人据此进行日常的跟踪监视、监督、保护、管辖、主理。力求其数量齐全、形状完好、质量无恙、位置无移,通过各种相应的管理措施,避免共有物的短少、灭失、毁损、破坏、侵害。不同的共有物有不同的保管、保存方法,共有人共同约定的管理方法也有所不同。

    对共有物的有效保管、保存,共有人可以直接保管、保存,也可以委托他人保管、保存。

    (1)当共有人既未直接保管、保存,也未委托他人保管、保存时,财产的短少、灭失、毁损、侵害、破坏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担。

    (2)当多数共有人既未直接保管、保存,也未委托他人保管、保存,只有一个或数个共有人一直在长期使用该共有物时,其他共有人20年以后长期未主张权利,这要分清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小宗的不值钱的共有物,可归长期使用的共有人享有;大宗的值钱的共有物,如房屋、汽车、珠宝、玉器、金银、财宝及文物、钱财等,仍然应当归共有人共有。长期使用的共有人短少、灭失、毁损、侵害、破坏以上大宗的值钱的共有物,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当共有人未直接保管、保存,仅委托他人保管、保存时,财产的短少、灭失、毁损、破坏责任由受托人共同承担。

    以上保管、保存的一般原则,对于共有人内部与外部的制度应当有所区别,本条款规定的内部制度,而未规定外部制度,在应用时应当注意权利义务的对象与分寸。如果共有人委托外部人员保管、保存共有财产,一要格外小心,二要作“坏账”蚀损的心理准备与制度预防。

    2.有效保养、修理、修缮

    有效保养、修理、修缮,指共有人对共有物进行内质、外观、机构、机能上的技术处理,以弥补物的机械磨损、机械损耗或者自然褪色、自然损伤所带来的副作用,以延长物的使用寿命或保持外观的美观与坚固。不同的共有物有不同的保养、修理、修缮方法,共有人共同约定的管理方法也有所不同。

    对共有物的有效保养、修理、修缮,共有人可以直接保养、修理、修缮,也可以委托他人保养、修理、修缮。

    “机械磨损”的小定义,列举了房屋外墙、内室和电梯、水泵、汽车等不动产和动产的有效保养、修理、修缮对象,就其维护费用而言,均有强制性付出或者分摊的可能性。

    对于共有物的修缮,不仅仅限于简易修缮,而应当将重大修缮包括在一起。尽管物权法第97条规定了不动产、动产“重大修缮”的法定程序,讨论本条款时仍然可以将“重大修缮”的内容一并列入。简易修缮与重大修缮的区别,在于修缮对象大小、费用支出大小和法定程序宽严的区别,均属于“共有物共同管理”范畴。

    共有人的共有物存续期间,一般的有效保养、修理、修缮可照常进行,重大的有效保养、修理、修缮一般需要另走一套程序。如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一般的使用方法

    一般的使用方法,指共有人对于某种共有物欲发挥使用价值,将使用的权限落实到人。由于某些共有物对于共有人不能共同使用的缘故,共有人可以事先约定,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是半有偿、部分有偿使用还是半无偿、部分无偿使用?

    共有人于物的共同体中,多数共有物是共同使用的,但有些大宗的、值钱的物品则可能会折价使用、有偿使用。遇到特殊情况,共有人的民主管理、自治管理是个大前提,约定管理是个小前提。有专家学者提出了三种基本方法:一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分部分或者分时间使用,以实现共有人之间的物权平衡和心理平衡。这种方法,应当是最基本的处理办法。二是将共有物交个别共有人使用,由使用的共有人对不使用的共有人给予补偿。这是有偿使用的方法,是个折中的处理方法。三是将共有物出租,租金所得在共有人中按各自的份额分配。这种方法,是将共有物的使用权折合成作用权或利用权、收益权,共有人各得其所。当然,除了以上三种方法以外,应当有第四种方法。很多情形下,一些小宗的不值钱的共有物,或者共有人工作、生活的必需品,甚至包括一次性消费品,共有人可通过约定或者默许的办法,提供大家共同使用、消费。

    共有物的使用方法,可分为开放式、半开放式、封闭式使用方法,其标志是有偿或者无偿使用。夫妻共有物的使用方法,一般以无偿使用为主要标志。家庭共有物的使用方法,有开放式的,也有半开放式,但以开放式为主要标志。相邻业主共有物的使用方法,一般以半开放式为主要标志。合伙共有物的使用方法,封闭式使用方法应当为主要标志,尽管许多共有物品是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

    共有物的使用方法,是否有偿、无偿或者半无偿使用,有一个黄金分割定式:即越是经济条件向好的共有圈子,越是大方,共有人共同、免费使用的机会就越多;反之,即越是经济条件向差的共有圈子,越是吝啬,共有人共同、免费使用的机会就越少。因此,共有人的约定也罢,非约定、不约定也罢,夫妻、家庭、相邻、合伙共有等共有圈子里,共有物的使用方法呈不规则分布,但仍然是有规律可循的。当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可以形成一个思维定势,有意识地向弱势者倾斜。这种“倾斜”情况的出现,以处理夫妻、家庭共有关系的案件中较为普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6条

    相关名词:〖共有物共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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