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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9-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9-1

    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

    一、基本理念

    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指共有人在特定情势下有效地请求与行使共有物分割权。共有人滥用共有物分割权,侵占、私分、破坏其他共有人财产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分割共有财产的基本规则有三:第一,约定优先的规则。第二,无约定时依法分割的规则。(1)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2)共同共有人在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请求分割。第三,损害赔偿的原则。

    自由与纪律是相对的,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反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进物权与退物权以及约定物权与法定物权、自由物权与限制物权、共益物权与自益物权、可分割物权与不可分割物权也是相对的,故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是由多元化物权方程式组成的。根据需要和可能,这一项物上请求权,或者可以选择一次性请求与行使,也可以采取分期分批、分人分阶段也可以请求与行使。

    1.共有物分割权的自由

    共有物分割权,是基于共有人的共有权、共管权、处分权或者分配权而成立,并与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体制发生密切的关联。法律认可的分割自由,按份共有人比较共同共有人、有约定的比没有约定的、有重大理由的比没有重大理由的、共有基础丧失的比没有丧失的、分割非严控共有物比分割严控共有物更加自由。

    共有关系因共有物的存在而存在,因共有物的缩减而缩减。维持、巩固共有关系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共有物的分割往往只能增加分割人的个人财产权利,并不考量维持、巩固共有关系。无规矩、无秩序、无约定、无限制地分割共有财产,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共有财产损失甚至共有关系破裂,对于其他共有人构成损害。每个共有人必须对于自己分割财产的行为负责,因分割财产对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

    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可以共有人的自主权及优先权、中性权、特别权等物权中看得出来。

    (1)自主权

    共有物分割的自主权,即分割的优先权,可以认定为:首先,必须是共有人合理合法的自主权,在此基础上再行使分割权。否则,就缺乏分割的效力。其次,是自主权的排序,如将按份共有的自主权靠前,将共同共有的自主权靠后;而在按份共有的自主权中,份额高的靠前,份额低的靠后等。其三,约定的优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其四,有重大理由或者充足理由的分割、约定退伙的分割等应急式分割,分割自主权可以加权。

    (2)中性权

    共有物分割的中性权,一般指共同共有关系中存续期间共有物的共同分割权,是不附带优先权、优先自主权,属于折中主义的分割权。

    平时,共有人之间不存在谁优先谁不优先的问题。遇到特殊情况发生,如重大理由的分割和约定退伙、夫妻离婚、家庭解体的分割等应急式分割,才出现个别的、提前的、照顾性的分割。例如夫妻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谁优先谁不优先的问题,没有重大理由是不允许分割的,如果双方自愿分割的另作别论,夫或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以及财产权利。如果共同共有人的基础丧失,例如夫妻离婚,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失去了原有的基础,这种情况出现以后,夫或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以及财产权利。

    (3)特别权

    共有物分割时,按份共有人比共同共有人更有优先权,大额按份共有人比小额按份共有人有优先权,这实际上形成了初步的特别权。

    共有物分割的特别权,除了共有物分割权的主体可以确定范围以外,其客体也可以划定范围。譬如,特别提款权、特别分配权、特别支配权、特别请求权、特别物上权、特别利用权、特别实物分割权等。所有这些客体范围,对于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均可以自由选择,自由约定。这种特别而又灵活的选择,是对于原有的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关系进行特定范围的适当调整,特别是对于共同共有关系进行特定范围的适当调整。因为原有的共同共有关系是相对平衡的财产关系,共有物分割的特别权在共同共有关系出现,有可能会按照按份共有关系的办法来执行,打破了常规。例如,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物分割的特别权是屡见不鲜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家庭中男孩子比较女孩子具有某种意义的特别权,给家庭贡献力量大的就具有某种意义上的特别权,家长喜爱的子女具有某种意义上的特别权等等。

    以知识产权、技术专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入伙的共有人,具有分割共有物的自主权、优先权的某种资格,比较容易设立特别权。问题在于如何设置、行使,如何限制、收回,如何优势互补、利益均沾。通常是经过权利补偿、权利置换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二、专家说法

    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是个老大难问题,里面有许多未知数。物权法第99条首次提出来这种指导性规定是个尝试,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完善这项制度。

    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提出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依法分割的原则和损害赔偿的原则。其中之一是依法分割的原则,这是比较难理解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理会,加深理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217~218页)。

    1.解读文本中说,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予以分割,即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随地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理解]以上说法,是指“依法分割的原则”的基本概况。这是从传统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角度来讲的。倘若从当代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方面来透视,合伙、股份等法人之共有关系肯定比非法人之共有关系严格要求一些。法人之共有关系受工商行政管理、注册资金管理、税务管理、合伙企业法或者股份公司法限制和禁止抽逃注册资金与偷税漏税、禁止内幕交易与非法瓜分股民财产等等“依法分割的原则”。如果涉及到混合所有制即广义“合伙”企业中国家、集体财产的分割,不光是要考量所有权制度的小原则,更要考量所有制制度的大原则。

    2.解读文本中说,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随地请求分割。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相当于分别所有的权利。因此,按份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这种请求不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只要共有人提出请求,就会产生分割的后果。

    [理解]以上说法是单边主义的请求权。而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恐怕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几户农民合租几亩田地种植作物,等到收获季节,大家把粮食分回家,有的农户就此退伙,请求将属于自己的资金、劳动工具拿回家,按份共有人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由于是临时的、无关紧要的合伙关系,也不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约束,故这种单边主义的请求权是行之有效的。然而,在夫妻共有关系中,不仅仅是共同共有的财产不能随意分割,就连很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也不能随意拿走,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夫妻共有关系中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也可以视为“按份共有”的财产部分,因为这份财产对其共同的子女或者其他直系关系人有份。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也是大型的合伙企业,如《法国民法典》第1845条~1870—1条是将“民事公司(民事合伙)”并列的,里面有3条规定了“集体决定”。第1852条~1854条“超出赋予经理管理人之权力的决定,依章程之规定做出,或者,在章程无此规定之场合,由参股人(合伙人)一致同意做出。”“决定由参加全体会议的参股人(合伙人)做出,章程可规定,书面征求意见亦可做出决定。”“决定还可由全体参股人(合伙人)以一项文书表示同意而做出。”第1861条明确规定,公司(合伙)股份只有经全体参股人(合伙人)认可始得转让。中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不许搞内幕交易、抽逃注册资金等等。日本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于五年内不得转让自己的股权和股份、股票,不得带头炒作股票和限制高薪收入等。绝大多数股份有限公司的共有关系是“按份共有”形式的,于政策与过程控制上与“共同共有”形式的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其分割共有财产的物权化、债权化方针政策,跟非正规化的、临时性的或者无关紧要的共有关系形式是有很大区别的,甚至许多是相反的。

    3.解读文本中说,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确定的份额,无论在权利的享有上还是在义务的负担上都无份额之分。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约定的情势下,通常共有人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因此,本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共同共有人共有的基础丧失,如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失去了共有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

    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约定由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改变为夫妻分别财产制,在这种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的财产。

    [理解]以上说法是典型的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当然还有一些非典型的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如业主共有的财产,虽然也是与夫妻共有、家庭共有串联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因为共同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和管线安设权、附属设施共有权等不能分割,即使是转让自己的房屋同样地不能分割。公司(合伙)股份的共同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与该项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基本上是一样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9条

    相关名词:〖共有物分割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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