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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3-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3-1

    拾得人等权利人的遗失物领赏权

    一、拾得人的领赏权

    拾得人的领赏权,是遗失物拾得人依法获得的与义务相匹配的领取赏金报酬与经济补偿权利。只要义务达标,完全有资格领取遗失物权利人即失主的应当支付的补偿费用或者奖赏费用。拾得人圆满完成了各项法定的义务,没有侵占遗失物之虞,没有权利和义务的瘕疵,就是合格的领赏权人。

    拾得人的领赏权是法定的报酬请求权和经济补偿请求权,它不是由上帝恩赐的,而是经过自己不懈努力、履行全部的义务过五关斩六将取得的。确切地说,这项领赏权的概率如中彩一样难得一见,甚至于比中彩还难得多。一个城市有几百万上千万人,真正大宗的遗失物领赏权多年来难得一见。那些彩民购买彩票,不一定每人中得五百万头等奖,可中过5元、10元是常有的事情。然而世界上绝大多数人是中不得遗失物领赏权的。这么说来,遗失物领赏权既是最令人小觑的,又是弥足珍贵的。

    拾得人的领赏权应当包括两个板块。第一板块,由遗失物权利人提供赏金与补偿费用。参照德国民法典第971条第(1)款规定,拾得人可以向受领权人请求拾得人的酬金。拾得人的酬金,在物的价值在1000元以下时,为5%。超出此价值时,为3%;对于动物,为3%;物对于受领权人具有价值的,拾得人的酬金应依公平衡量原则确定。拾得人为寻找失主、返还遗失物或者送交遗失物,而产生的交通费用、通信费用和误工费用、保管费用、广告费用的补偿,可以另外计算。其中,拾得人误工费用可参照全国的平均工资水平补偿。当地工资水平高于全国的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的工资水平计算,但不计算节假日和超时加班费。第二板块,由遗失物所在地政府提供赏金与补偿费用。各地政府设有精神文明办公室、见义勇为基金会之类的公益组织,他们的职责是大力提倡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的高尚风格,清化社会风气,弘扬革命精神,对于好人好事进行广泛宣传,并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拾得人的领赏权确定后,由于某种原因,有的领赏权人从失主那里领取的赏金、补偿费很少,有的则根本没有得到。在这种情势下,所在地政府提供赏金与补偿费用能够弥补以上缺憾。遗失物所在地政府提供赏金与补偿费用应当尽力而为,不应当对于外地人歧视。全国各地政府应当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方面逐步走向正规化,不能搞形式主义和一阵风。每年全国的社会福利彩票收入高达上千亿元,好钢应当用在刀刃上。

    按照领赏权的优先权排序,遗失物拾得人是第一顺序的领赏权人。只要义务达标,完全有资格有权利领取遗失物权利人即失主的应当支付的补偿费用或者奖赏费用。这是法定的经济补偿权、物质奖励受偿权,也是对于“拾金不昧”优良作风的一种物权化褒扬形式,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基本的物权制度,是无可厚非的“折中式”补偿制度。

    拾得人的领赏权,是受法定的义务限制的权利。其行使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拾得人圆满完成了各项法定的义务,没有侵占遗失物之虞,没有权利和义务的瘕疵。拾得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将捡拾得的遗失物上交了有关部门,失主权利人从有关部门完整地取得了遗失物,有关部门也算是圆满完成了各项法定的义务,没有侵占遗失物之虞,没有权利和义务的瘕疵。至于拾得人是否在公开媒体上发布了招领广告,这不是法定的“圆满完成了各项法定的义务”的必要条件,可忽略不计。

    拾得人的基本义务项目,是拾得遗失物后,不迟延地将遗失物返还失主、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并且尽自己的力量妥善保管好遗失物未毁损、未灭失。还有的拾得人更加积极主动,也如公安等有关部门一样的发布招领告示,发动众多亲戚朋友一起来寻找失主的下落。所有这些,都会花费一些人力物力,耽误了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时间。而且,拾金不昧的精神也值得提倡和奖励,失主给予他们以经济补偿或者物质奖励也是合乎情理的。

    要谈领赏权,拾得人可能是独立的领赏人,也可能是第一位领赏人。前者是拾得人直接将遗失物返还失主,而没有依赖有关部门的介入。后者是因为不迟延地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的介入,促成了事情的圆满成功,领赏人自然有有关部门的一份,而拾得人是第一顺序的优先领赏权人。

    拾得人的领赏,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一是为寻找失主、返还遗失物或者送交遗失物,而产生的交通费用、通信费用和误工费用、保管费用的补偿;二是领赏类型是失主悬赏兑现的奖赏。这后一部分,是拾得人独立完成任务的即独立领赏,是与有关部门合作完成任务的,即与有关部门共同领赏。具体比例,最好是协商解决,或五五比例分成,二一添作五为平均分摊。虽然,有关部门在后续工作任务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并履行了自己的应有的义务,送交到了有关部门,这在前期工作任务中起到了关键作用,甚至于是更为关键的作用。因此,关于失主悬赏兑现的奖赏,与有关部门五五比例分成应当是合适的。毕竟,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是在工作范围之内履行的义务。

    以上悬赏物质奖励分成是个假设,或者是建设性意见。一般而论,失主权利人的悬赏广告只针对遗失物拾得人,不针对有关部门。相信大多数情势下,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并不计较是否取得悬赏奖金,大多数公务人员也情愿完全做义务劳动。如果说遗失物拾得人所得赏金很少,叫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拿,他们也是不好意思拿。倘若遗失物拾得人所得赏金很丰厚,抽出一部分来感谢一下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这也算说得过去,也不算“多吃多占”,但不一定是“五五分成”。

    拾得人拾金不昧,履行了各种应尽的义务,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或者通过有关部门返还给失主,既有资格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的权利,也可以依据失主的悬赏广告获取奖赏的权利,还可以有接受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精神奖励的权利。一些拾得人拾金不昧成绩突出的,还可以被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市民”称号。

    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领赏权

    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领赏权,是他们依法获得的与义务相匹配的权利。只要义务达标,完全有资格领取遗失物权利人即失主的应当支付的补偿费用或者奖赏费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圆满完成了各项法定的义务,没有侵占遗失物之虞,没有权利和义务的瘕疵,就是合格的领赏权人。

    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领赏权,也应当包括三个板块。一是由遗失物权利人提供赏金与补偿费用。二是由遗失物所在地政府提供赏金与补偿费用。三是经营性企事业单位。第一板块的情形不太乐观,某些失主经济拮据,或者由于遗失物价值不大等原因,导致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领赏权落空。第二板块对于公安机关、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是可靠的,政府精神文明办公室、见义勇为基金会之类的公益组织与公安机关有组织纽带关系,会第一时间答应他们的领赏请求权的。第三板块是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内部拨款,给予保卫部门等接手并保管、上交遗失物的领赏权人。理论上,第三板块的领赏权人比遗失物拾得人和公安机关所起的作用较小一些,如由遗失物权利人提供赏金与补偿费用,应当少得一些。

    过去的时代里,对于拾金不昧之类的学雷锋精神,往往是以精神鼓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助的,对于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制度都是如此。现在的情势下,国民经济有了持续的高速发展,各种政府与民间的基金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已经有足够的能力来保证单位和个人领赏权的实现。况且,把赏金完全寄托在失主身上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必须广开才路、广开财路,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辩证法告诉我们,精神可以变物质,物质也可以变精神。毫无疑问,整个社会提倡拾金不昧之类的好人好事是个大前提、大原则,这是需要永远坚持到底的正确方向。问题的另外一面,对于遗失物拾得人和有关单位做好人好事需要成本,甚至于需要承担遗失物毁损、灭失和被盗、被抢等风险,他们支出保管费、通信费等费用倒是其次。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单是物质奖励效果不显著,单是精神奖励效果也不显著,只有将这两者之间结合起来才能化腐朽为神奇。

    按照领赏权的优先权排序,有关部门是第二顺序的领赏权人。只要义务达标,完全有资格有权利领取遗失物权利人即失主的应当支付的补偿费用甚至于奖赏费用。这是法定的经济补偿权、物质奖励受偿权,前者是对公的经济核算,后者是对私的个人奖励。有关部门在主要媒体上刊登失物招领公告,实际上用的是国家国库的钱为失主垫资。国家有便民服务的义务,但是没有自掏腰包为私人谋利的义务,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也是需要区分清楚的。我们作过广告代理的人都知道,如在《广州日报》刊登一次失物招领公告的“分类广告”,需要花费几百元;在广州市电视台、广东省电视台广播一次失物招领公告就更加昂贵了,几秒钟就要收取几千元的广告费。国家财政的钱是来自于纳税人的,纳税人的钱不是专门用来为失主使用的。这些道理大家都懂。因此上,有关部门为寻找失主刊登公告广告所支付的费用,由领取遗失物的失主予以补偿,肯定是合理合法的。

    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基本义务项目,是收到与接手遗失物后,不迟延地将遗失物返还失主、通知失主领取,或者及时地发布招领公告寻找失主,并妥善保管好遗失物不毁损、不灭失。有的有关部门甚至于组织专门的班子来积极完成这项任务。

    要谈领赏权,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领赏权,是团体性质的领赏权。如果是公安部门一类的义务使者,由于是公职公权部门,领赏权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安部门代替国家领赏,领赏类型是招领公告和保管费用的费用补偿;另一部分是公安部门代替具体工作人员领赏,领赏类型是失主悬赏兑现的奖赏。如果是非公职公权部门的领赏,应当包括以上两个部分在内,公职公权部门的领赏能够减免就发扬风格减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2条

    相关名词:

    〖遗失物的概念〗〖公安部门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权利〗〖遗失物领赏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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