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点看书 - 竞技小说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在线阅读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8-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8-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8-1

    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

    一、基本理念

    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全称是担保物权型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的归属,指担保债权人依法取得抵押物孳息、质押物孳息、留置物孳息的法定权利。抵押物包括不动产或动产标的物。质押物可以是动产标的物,也可以是支票、本票、有价证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或者应收账款,也可以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留置物与质押物可相同。

    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主要由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同时也吸收了普通物权法关于孳息归属的经验,形成了模式化、格式化和物权化加法锁化的物权确认体系。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发生担保物权关系后,都有可能涉及到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

    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物权化方针上向债权人倾斜,不再向所有权人倾斜。

    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上实行的是“债权中心论”,可以压制普通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上的“所有权中心论”,一切工作的重心在于清偿债权债务。这种形势同样地影响到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当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成立并发生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时,债务人即所有权人会主动地将天然孳息、法定孳息的取得权让与于债权人,债权人也非常乐意接受天然孳息、法定孳息。特别是质押权、留置权中的天然孳息,已经被债权人占有控制,为了减少天然孳息的交易环节、周转费用和及时地还债,往往由担保物权人直接收取天然孳息,而不是由所有权收取天然孳息。

    第二,法锁关系、物权关系和信托关系决定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

    法锁关系、物权关系和信托关系是担保物权法的三大支柱。由普通债权债务形成的法锁关系上升到担保法锁关系,继而由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形成了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与物权关系能够融合在一块儿,主要是依靠双方的信托关系。债务人及时或者按时还债等信托责任,债权人妥善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等信托责任,形成了双方的信托责任。

    普通物权法中,是上级物权压制下级物权、自物权压制他物权、所有权压制用益物权等下级物权的,故没有在担保物权、担保法锁的束缚下关于天然孳息的形成了“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担保物权法中调整与改变了物权化方针,担保物权型天然孳息和部分法定孳息的归属因此而发生根本的变化,以留置物的变化最大,其次是质押物的变化,抵押物的变化视当事人约定的具体情况而定。其中,最高额质押物的变化大于一般质押物的变化,最高额抵押物的变化大于一般抵押物的变化。最高额质权是加强型质权,最高额抵押权是加强型抵押权,往往需要加大清偿债务的力度,扩大清偿范围与缩短清偿周期。

    第三,也有约定的余地,而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呈现出形成了模式化、格式化和物权化加法锁化的确认体系。并且改变了普通物权法关于天然孳息的归属规定,几乎将天然孳息当作了法定孳息对待了。但就债权人何时何地取得孳息,仍然有约定的余地。

    普通物权法中,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相互之间的界限是很明显的,也不可能将两者之间人为地混同在一起。

    担保物权法中调整与改变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权属结构。既然法定孳息是依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法律条件而归属,担保物权法中天然孳息几乎也是依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法律条件而归属。定性分析上其天然孳息依然是天然孳息,定量分析上其天然孳息很多准用法定(法律规定)的孳息。同为天然孳息,其约定的成分远远少于普通物权关系中的成分。

    第四,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是短期的或者是定期的形式。

    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债权人的和所有权人的一般都不会维持长久,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存在的时间一般不会太长,长则几年、短则几个小时。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一旦解除,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一般归债权人所有。

    担保物权是以清偿债权债务为原动力的,时间越短效率越高,否则是效率越低。注定了其归属是短期的或者是定期的形式。

    第五,诉讼时效不止一年。

    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受债权法和法锁关系影响,担保法第12条规定:“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时效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段期间,其法律性质不是时效,而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抵押权的除斥期间。

    二、担保物权型孳息的归属

    1.质押财产与留置财产的孳息归属

    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235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以上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法定孳息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有着很高的比例和突出的法律地位。而且,担保物权法中“自然孳息”实质上是“法定的自然孳息”,或者可列为“准法定孳息”,本条款规定的“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的限制范围大大缩小,即意思自治主义认定的法定孳息和“准法定孳息”范围大大缩小,给予担保债权人孳息的归属肯定的幅度大大增加。物权法第213条规定的质押物孳息的归属,虽然也提及了“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这种规定不是重点,重点在于“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物权法第235条规定的留置物孳息的归属,没有提及“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完全肯定了“留置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百分之百是法定孳息包括“准法定孳息”(法定的自然孳息)。

    本条款所谓“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亦指担保物权法、债权债务关系法之法定孳息的“交易习惯”和准法定孳息的“交易习惯”,并不指“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之交易习惯。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的交易习惯,颠覆了“所有权中心论”,创建了“担保债权中心论”,一切物权化方针均围绕着债权人优先受偿财产或财产权而进行,权利的天平适当地向债权人倾斜,并使得担保物权型法定孳息的归属变得很严肃、很有成效。

    担保物权型法定孳息的归属,不存在于普通物权关系和普通法锁关系中,仅存在于担保物权关系和担保法锁关系中,不适用于“所有权中心论”、不太适用于“一般债权中心论”的法律关系,仅适用于“担保债权中心论”的法律关系以及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物权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属于债权优先与清晰的强势的法定孳息的归属。

    确切地说,担保物权关系优于普通物权关系,担保法锁关系优于普通法锁关系,担保法律关系优于普通法律关系,担保债权人优于普通债权人,担保债务急于普通债务,故担保物权型法定孳息的归属成为必要、成为重点,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与物权地位。

    物权法没有专列权利质权型担保物权型法定孳息的归属,但有隐含的规定。第229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之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之规定,隐含了权利质权可以参照第213条规定的质押物孳息的归属原则实行。

    2.抵押物孳息的归属

    最高额抵押物孳息的归属原则,是可以参照抵押物孳息的归属原则实行的,第207条有“参照实行”的规定。第197条规定的是一般抵押物孳息的归属原则:“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抵押物孳息的归属是限制性阶段性归属,抵押权人收取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的权利弱于质权人的和留置权人的权利。担保物权法系中,留置权人的权利最大,质权人的权利与留置权人的权利相差无几,唯有抵押权人的权利最小而且行使权利的时间最短。

    质权人可以从其权利设立时起即可开始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进行占有,可以边占有边收取质押物孳息或者权利孳息,直到清偿质押债权时为止。况且,质权人可以在事先未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约定的情势下,也能占有所质押财产或者权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所有这些优越条件,是抵押权人收取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所不能企及的。

    留置权人可以从其权利设立时起即可开始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进行占有,可以边占有边收取质押物孳息或者权利孳息,直到清偿质押债权时为止。况且,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和取得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是最为自由的。在取得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时,全部是法定的取得权。所有这些优越条件,是抵押权人收取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所不能企及的。

    抵押物孳息的取得,有时间的限制和执行者的限制。一般而论,抵押权人要等到抵押期限届满,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措施来间接收取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至于“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出现,抵押权人或许适当提前收取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或者不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措施来间接收取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收取孳息的自由程度和时间,远远不及留置权人和质权人的权利水平。

    抵押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维度,应当优于一般债权人并优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其他一般的物权人。抵押权人相对的收取孳息的优先权,来源于担保法锁关系和对于债务人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收取孳息的优先权(副优先权),附属于并得益于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所有这些,是一般债权人和其他权利人所不能企及的。

    总体上,抵押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可居于第三极或第三等级的权利,仅次于留置权人和质押权人的权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6条

    相关名词:

    〖所有权型用益物权型天然孳息的归属〗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