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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2-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2-1

    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

    一、一般理念

    中国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可以从“用益物权”一编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尽管本条款将不动产和动产、用益物权和用益权一同列入用益物权的两个总类的对象,然而,没有一个条款是事关动产用益物权的。按照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和陈华彬先生的说法,动产用益物权遭遇了法律要件的瓶颈,实为用益权。这个问题,有待于修正物权法时解决之。

    至于“用益物权”的概念是中国创造的,还是从外国引进过来的?笔者孤陋寡闻,不得而知。笔者翻阅过外国的一些民法,只见有“用益权”的提法,不见有“用益物权”的提法。并且对于“用益权”的概念是相当模糊的。如法国民法典第578条的规定是:“用益权是指,如同本人是所有权人,享用所有权属于他人之物的权利,但享用人应负责保管物之本体。”这是用益权的概念,至于权能设置上,“享用”到底是占有、使用两种权能还是占有、使用、收益之三种权能?这里不太清楚。在给用益权人下定义时规定:“用益权人,对其享有的用益权的客体可以产生的任何种类的果实,不论是自然果实、人工果实或民事上规定的果实,均有享用的权利。”以上所规定的“果实”,相当于孽息、股息、利润之类的东西。“用益权”的概念同样不够清晰,也许不符合中国人的阅读习惯。法国民法中的“用益权”,存在大量的动产,甚至于连衣服、动产家俱在内,这是不是相当于中国的“用益物权”呢?

    又如德国民法典将用益权分为物上用益权、权利用益权和财产用益权三个品种。其中,第1030条对于物上用益权的概念是“(1)一物可以因设定负担而受利益的人有权收取此物的收益的方式设定负担(用益权)。(2)用益权可以因排除个别收益而受到限制。”这是不是用益物权的另类解释呢?该用益权包括了个别条款涉及到动产。第1036条规定的是占有权和权利的行使:“(1)用益权人有权占有物。(2)用益权人在行使用益权时,应维持物原有的经济用途,并依通常的规则进行使用。”点明了占有权和使用权。这是不是用益物权的另类解释呢?

    物权法是一部捉摸不定的法律,叫好的与叫难的同时存在。就所有权的定义而言,世界上各个国家地区各自为政,迄今为止,没有一个统一的口径。其他的物权概念就更甭说了。

    中国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以三项权能为核心定概念,是相对清楚明白的。但仍然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在此按下不表。

    那么,中国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中国的普通公民是否可以评论呢?依据宪法第35条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规定,应当是可以评论的。

    二、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享用型用益物权

    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起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滥觞于八十年代中期。其中1984年初以前,是在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制存续条件下进行的。1984年开始全面撤销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体制,并全面推行土地承包制度至今。

    1982年,农村的责任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1986年中央文件出现了“统分组合”的概念。所谓统分组合,就是乡、村合作组织实行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体制一直沿袭到现在。因此,物权法第124条规定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关于承包期限,1984年中央决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93年中央和***规定,耕地承包期到期以后,再延长30年不变。1996年***办公厅文件表示,承包、租赁、拍卖“四荒地”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由此可见,关于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定过程,大多数时候不是由法律部门制定的,而是由执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

    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的是自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目前适用的是这部承包法和物权法的部分内容。其中,关于承包期限,与物权法的相同规定是,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物权法第三编第124条~134条共11条承认了是用益物权。但第二编的一些条款却规定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同一部法律就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第三编的规定无疑是正确的,第二编的规定似乎有些名不副实。究其实,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虚权,没有实权,实权在于用益物权方面。而真正的土地实权在于国家或者在于地方政府。其实,有的法学家对于此问题也专门撰文质疑过。

    2006年,中央决定在全国一律免除农业税费。这一重大举措,标志着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享用型用益物权。

    根据笔者的观察分析,农村乡(镇)、行政村和小组三级集体的经营承包之地权是统辖权。就是各级集体组织按照各自的权责,对于管辖区域内的农村土地,依据县级以上政府的政策和事权,进行统一辖理的权利。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高效益型用益物权

    按照物权法理推论,所有权的权能效能是高于用益物权的,因此,土地的所有权的权能效能理应高于土地的用益物权。但土地用益物权人收获的果实多于土地所有权人是正常和普遍现象。

    尽管农村农用土地是国家免费供给的,由于种种原因,同为用益物权,其土地利用的程度和经济效益远远差于建设用地类用益物权。全国农村大规模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地权纠纷和补偿纠纷案成为农村村民上访和上诉的主要来源。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方面的这种法律要件和实质要件是肯定的,政府违法为开发商征土地和违法为开发商拆迁房屋的案件是非常错误的。

    中国的法律必须要统一,必须要搞全面的城乡土地所有权一元化、国有化,这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关系中可见一斑。笔者在物权法定谳之前,向立法机关多次提交关于全面修改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法律,并在物权法中确立之,最后一篇长文《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原理与物权实务》约45万字,但没有被采纳。笔者将话说到尽头了:哪怕中国不搞社会主义了,也一定要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道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不仅仅是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有无限的好处,甚至对于资本主义国家也一样有无限的好处。特别是对于中国这种人口众多、土地资源奇缺的国家而言,不搞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祸患无穷。

    中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模型一律定为用益物权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这是实权,不是虚权,是人人看得见摸得着的物权。尽管她比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低一等级,然而,其权利的可cao作性、实用性和实际权益远远强于农村集体的所谓的土地所有权。

    尤其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效益最高的一类用益物权的事实,更加证明了正确认识和保护物权的重要性,证实了法律效力的重要性。

    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定义准确,富有创意,确立了在用益物要素系列中的主动地位,易于阅读与理解,这种立法经验很值得推广应用。

    四、宅基地使用权是福利型享用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解决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福利型用益物权(实质上是用益权即占用权)。其设置的出发点是,物权权利适当地向弱势者、相对贫困者倾斜。宅基地是建设用地的一种类型,类似于城市中的划拨土地,但法律关系有所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是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末期出台的国家政策。国家按照“耕者有其田”和“居者有其屋”的福利政策,在人民公社公有制的有利条件下,在全国农村顺利地实施了宅基地免费供给制度。直到现在,仍然基本是免费供给制度或者象征性收费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农民阶级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力措施。

    宅基地使用权,严格地讲还算不上用益物权,顶多算作是享用权、用益权。用益物权的权能有三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根据物权法第152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人仅仅具有占有权和使用权,没有收益权,而且所缺少的一项权能“收益权”,是用益物权最重要的一项权能。

    笔者观察分析,农村三级集体的宅基地土地权是统辖权。就是各级集体组织按照各自的权责,对于管辖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依据县级以上政府的政策和事权,进行统一辖理的权利。

    五、地役权是相邻共有性质的用益权

    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限制他人的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不动产的便利程度与效益的权利。

    传统物权法中的地役权,一般指农用土地或者农村土地的地役权。现代物权法的地役权,权利主体与客体有些扩大,而且主要发生在城市。

    农村的地役权主体就是农民,这个比较简单。城市的地役权主体,可分为一类主体和二类主体。一类主体如道路的建筑商或者地产商、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市政公司、电信公司、网络公司、暖气公司等,这些权利人,对于他人的土地或者个别的建筑物具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至于收益的权利,是专业收益的权利,属于土地不动产上间接的权利。二类主体就是业主,对于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的一类主体运作的土地占有与使用,这一类权利人可以称之为用益权人。

    农业地役权主体,因为是单一类型的权利主体,地上权、地下权和空间权的相邻关系也是单一的相邻关系,其相邻关系不会延伸得太远。城市或者说工商业、生活区上的地役权主体,因为是复合类型的权利主体,地上权、地下权和空间权的相邻关系也是复合的相邻关系,其相邻关系可以延伸得很远很远。

    农村地役权客体主要是土地,很少关系到建筑物的。城市的地役权客体,除了土地,还大量利用建筑物。客观上地役权不会产生用益物权(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权能),一般产生用益权(占有、使用二大权能)。

    罗马法中地役权已经分出了田野地役权和城市地役权两大类别。很显然,两者之间权利的主体与客体是有很大差别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7条

    相关名词:

    〖用益物权的概念〗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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