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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3-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3-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一、基本概念

    1.基本定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主要是由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用益物权制度。

    农村集体共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其主要包括耕地用益物权制度、林地用益物权制度、草地用益物权制度和荒地用益物权制度、滩涂用益物权制度、水域用益物权制度等种植业、养殖业用益物权制度,以及其他的土地使用权制度。

    物权法第124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概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以上规定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主体主要是全体农民。承包经营者都要在这种制度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首先是根据农民或者农工的身份权和就业权、生存权、发展权决定的“三农”制度。城市人也可以到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但国家不分配土地予他们,他们只能享受收益租赁经营制度,不能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其次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主体不只是农村的农民,而且还可以包括国营农场的职工。但是对于农民是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于国营农场的职工是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国营农场参照农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应当经过全体职工讨论表决并同国营农场行政组织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客体是国家的和集体的土地。

    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此处的“农业”是大农业,指农林牧副渔各业在内。从物权法理上分析,农村集体所有是个虚拟所有权,国家所有是个实际所有权。将两者加在一起可以避免消除顾虑。

    至于国营农场及其工人是否可以到农村享受承包经营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而论,国营农场及其工人到农村租赁经营农用土地是允许的。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主要是享用型土地利用权制度。

    法律赋予农民对于农地、林地、牧地、渔地、滩地、荒地和水域、海域的优先使用权,主要是享用型土地利用权。物权法将这种土地使用权列入“用益物权”,从其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大权能上看是这种物权。

    但是,传统的“用益物权”是与租金关联的,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不需要向所有权交租金,并且还有政府的农业补贴。那么,准确的定义就是“享用型土地利用权”。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责任范围已经调整,主要集中在专地专用、生态保护、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违法买卖土地等几个方面,属于外围的责任范围。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仍然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中国农村实行了30多年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一些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不能完全覆盖新出现的情况与问题,法理逻辑上也只能作一些简单的推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分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确切地说,这种规定是有瘕疵的,好像是说“家庭承包方式”是唯一的形式,排除了“农村双层经营模式”的可能性。本物权法本条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指的是家庭承包方式和集体承包方式并存的“农村双层经营模式”。

    2.法律关系

    依据《立法法》的规定,上位法的公示效力、执行效力优于下位法的公示效力、执行效力,后出台的同级法律的公示效力、执行效力优于先出台的同级法律的公示效力、执行效力。

    已知,《物权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普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普通法。对比之下,《物权法》是居于最高表决权集体通过的、经过8稿定谳的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居于次一等的表决权集体通过的、经过2稿定谳的法律,《物权法》公示效力、执行效力优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公示效力、执行效力;《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法律,《物权法》公示效力、执行效力优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公示效力、执行效力。结论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的内容不及《物权法》第124条规定的内容,应当以《物权法》“农村双层经营模式”为准,剔除“唯家庭承包方式论”的不当思维观念。

    二、一般分析

    1.家庭自负盈亏经营体制

    以“分”为标志的家庭自负盈亏经营体制,其主要的生产资料农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劳动工具和劳动力属于家庭所有。耕地、林地、牧草地以及“四荒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家庭所有或者个人所有,农民依法取得的农用土地使用权是享用型用益物权。农民在自己占用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取得的收获物、孽息物,全部归农民家庭私人所有。

    之所以说“农民依法取得的农用土地使用权是享用型用益物权”,是因为自从2006年起国家统一免除了农民的农业税费,农民家庭及其个人可以自主支配、随意买卖、自主消费其各种农副产品,不受他人的干涉。但是家庭个人对于所使用的土地无处分权,不能自由买卖土地,因此是受国家严格限制的用益物权。

    家庭自负盈亏经营体制,是自主投资、自主生产、自主收获与分配、自主承担盈亏责任的自由体制。家庭劳动力富余时或者农闲时节,可以自主外出打工或者从事其他的生产经营活动。

    2.统一自负盈亏经营体制

    以“统”为标志的合作型自负盈亏经营体制,其主要的生产资料属于集体所有,劳动工具和劳动力属于合作组织所有。耕地、林地、牧草地以及“四荒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合作组织所有或者个人所有,合作组织依法取得的农用土地使用权是享用型用益物权。合作组织在自己占用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取得的收获物、孽息物,全部归合作组织共有。

    之所以说“合作组织依法取得的农用土地使用权是享用型用益物权”,是因为自从2006年起国家统一免除了农民集体的农业税费,合作组织及其个人可以共同支配、共同买卖、共同消费其各种农副产品,不受他人的干涉。但是合作组织对于所使用的土地无处分权,不能自由买卖土地,因此是受国家严格限制的用益物权。

    统一自负盈亏经营体制,是二户以上农民共同投资、共同劳动生产、共同收获与分配、共同承担盈亏责任的自由体制。合作组织劳动力富余时或者农闲时节,可以安排全部或者一部分劳动力外出打工或者从事其他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两种经营体制的异同点

    家庭自负盈亏经营体制与统一自负盈亏经营体制,属于大同小异的农村生产经营体制。

    (1)两者之间的共同点

    两者之间的共同点:一是适用法律相同。适用于同样的法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可以说对于两种权利人的客体要件如土地使用权,都是按人平均主义配置的,两种权利人合理利用土地等义务是一致性的;二是向弱势者倾斜的政策相同。全国大多数农民的生活水平仍然很低,农民发展水平缓慢,即使是发展到一个平台上,再向上发展就困难了。尽管国家财政对于农业和农民加强了扶持的力度,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的差距仍然很大。按照世界工业化国家成熟的经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国家补贴农民,以及其他的惠农政策,是一项长久性的优惠政策。两种经营体制下的农民理所当然地一同受到优惠。三是用益物权类型相同。享受国家的减免税待遇和农业补贴、机械补贴、农产品价格补贴等优惠政策是一致的,因此也称之为享用型号用益物权人;四是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相同。均为自己投资、自给自足、自负盈亏,法定的农产品所有权不受他人的干扰、破坏。

    (2)两者之间的不同点

    两者之间的不同点:一是三大生产要素构成有区别。前一种是只有土地使用权一种生产要素是公有的,后一种是土地使用权、生产工具、劳动力三种生产要素全是公有的。二是组织方式和分配方式有区别。前一种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简单组合方式,产品随机性地在家庭成员之间自主分配,相对地比较灵活机动;后一种是形成了跨家庭、跨小组或者跨自然村、行政村的组合,劳动产品需要统一积累与分配、消费或者交换,相对严谨一些;三是救济形式不同。前一种是无论是劳动力素质高低、体质强弱,也无论是贫穷或者富有,生产援助、经济救助主要依靠自家的力量来解决;后一种是建立在相互理解与帮助的基础上共同救济,共同劳动、共同分配,三大生产要素是共同的,老弱病残人员容易得到照顾。四是发展方向与动力不同。前一种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资源配置,发展后劲一般不如后者;后者是在若干个家庭成员之间联合配置资源,适合于机械化、半机械化作业,发展后劲较大。五是自由程度不同。前一种是较为自由的农业生产小单位,大小事情均在家庭成员之间讨论决定执行,不受其他家庭成员的约束,安排劳动力和外出打工、经商也较灵活自由;后一种是共同体越大,相互约束的条条框框越多,内部争议的事情也容易出现,安排劳动力和外出打工、经商也较拘谨。

    中国的三农问题面临着许多老大难问题,许多课题需要不断地深入研究,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纠正错误。关键在于应当允许广大群众站起来提建议,出谋划策,集思广益,修正不合时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4条

    相关名词:

    〖农村双层经营模式〗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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