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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92-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92-1

    林地承包期的标准期限30年至70年

    一、基本理念

    法律规定林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30年至70年,甚至更长的承包期,这是没有价钱可讲的,相信大家都是可以理解的。

    林地承包期是林地用益物权的一项核心内容与物权指标,林地占有权、使用权是必需的前置式物权,林地收益权是滞后或者很滞后的收益权。为了保障落实林地用益物权人滞后或者很滞后的收益权,就要根据各种林木的生长期规律、成材规律来区别对待各种林地的使用期限。某些林地用益物权旨在以保护林地使用权为主导地位的,某些林地用益物权旨在以保护林木为主导地位的,某些林地用益物权旨在以保护林木同时保护林地使用权为主导地位的。所有这些,都应当分类排列,认真对待。

    人们质疑耕地、草地承包期标准期限,而不质疑林地承包期标准期限,肯定是有一定道理的。比较之下,法律规定林地承包期标准期限30年至70年甚至更长的承包期,而耕地承包期标准期限是30年,草地承包期标准期限30年至50年,标志着林地承包期标准期限的最高期限高于耕地的最高期限可达40年,高于草地最高期限可达20年。

    为什么人们不质疑林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反而质疑耕地、草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

    第一,林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是适度的,而耕地、草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有不适度之嫌。

    众所周知,从事林业开发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投资回报期和收益期长、风险也比较高。如榉木、水青冈、红豆彬、柚木的采伐或经营管理期限至少在50至60年。又如我国特有的银杏树、樟树、檀树的采伐或经营期限至少是50年至60年。又如,中国的银杏树的生长极为缓慢,因此俗称“公孙树”,意即祖辈种树直至孙辈才结果。浙江东阳地区的香榧树,15年开始结果,100年才进入丰产期,并可延续生长四五百年,有的可达上千年。所以,大家出于公心对于林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都没有意见。

    但是对于耕地、草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的意见,质疑承包期标准期限有不适度之嫌,主要是有的人对于分配关系的质疑。这些土地是农民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并且是征地补偿的主要地种。人的一生中不知道有多少个30年,许多新人要等待30年才得到分配,他们本来的有物权变成了等候的无物权,确实是个大问题。诚然,频繁的调整承包地对于承包人是有不利的一面,但重新分配只不过是让他们少得一点而已,而人家未分配的权利等于零呢。

    第二,林地承包人很少有垢病的地方,而耕地、草地承包人有些令人垢病的地方。

    种植树木不光是能够取得经济效益,更大程度上是取得环境保护的生态效益。特别是果树,既能为人们提供美食,又能制造氧气,还能调节气候、美化环境,水土保持,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林地承包人不会污染土地,也不会人为的搁荒土地、浪费土地。很多林地的承包人在树林中从事间作,种上粮食、蔬菜等作物,或者在树林中放牧家禽、家畜等。在承包土地用益物权人中,数林地的承包人最有“承包”责任感和最守承包信用的。

    而某些耕地、草地承包人有些令人垢病的地方。有的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修建房屋,有的成年累月搁荒土地、浪费土地,特别是过度放牧对于草原环境的破坏性和很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从法理上、职业道德上和承包合同上各个方面来分析,为了落实土地经营承包责任制,缩短耕地、草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是有一定道理的。

    二、一般分析

    1.承包期长短适度问题

    有关专家学者提出的两个论点“承包期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和“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经济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用在此处,倒是非常贴切的。

    林业是种植业,但与耕种粮食作物区别甚大。

    首先是收获期区别甚大。一亩地的庄稼一年出产三茬,少则一二茬。而种植树木呢?俗话说,百年树木—也就是说百年一茬。如上所述。

    其次是投资管理期区别甚大。也因为庄稼的生长期短,投资与收益是短平快状态。树木的生长十分缓慢,所有管理费用累加起来,就是一笔很大的投资。如果承包期太短,“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如滥砍滥伐、毁林开荒、怠于投资与管理等,就是短期行为和掠夺式经营的表现。

    其三是收获制度区别甚大。庄稼的收获期是不受法律限制的,树林的收获期常常有特别法限制。中国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林地上种植的树木不能任意采伐。采伐树木必须持许可证才能按照指定的树木种类和一定数量进行。

    为了将林地承包人的长远利益得以保障,按照不同种类的树木来制定承包期,既是科学的,也是合理的。

    本条款设置的林地承包期为30年~70年,特殊情况下还可以经过***林业部门批准延长承包期,是符合林业种植的客观规律和农村实际情况的,理所当然地受到大家一致赞成。

    2.花卉、名贵、百年古木承包期的法理解构

    林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30年至70年,甚至更长的承包期,承包期届满后承包人可以申请续期。这是法定的承包期权,而林地的种类会因森林、林木的差异产生承包期限的长短差别。

    森林法第4条规定了森林的5大类别: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这5大类森林实际上包括成千上万个品种的林木,如何科学管理与标准化分类成了个大问题。随着人口的增长、人类活动与生活空间的拓展,原始森林资源遭到大面积的毁损,大量稀有、名贵林木绝迹,也有许多普通林木逐渐变成了稀有、名贵林木,这意味着某些林地的承包期会随着形势的发展而适当延长。

    诚然,森林法所规定的5大类别的森林也会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增加品种,如花卉类林木、名贵林木、百年古木等林木该法律中没有提及,在实践中需要加以补充。

    花卉类林木,是城市居民喜爱的观赏类林木,几年出一茬甚至于一年一茬、一年几茬,应当是全部林木种类中最速决的一类林木。这种林地的承包期一定30年就显得有些过长。因为花卉类林木所占用的林地在于城乡结合部和郊区,占用的优质耕地和紧俏土地,甚至于占用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承包期限太长不利于土地的调整与政府征地及补偿,引发了很多矛盾纠纷且不好处理。

    名贵林木、百年古木的保护胜于林地用益物权人林地使用权的保护,保护的重点是物权的客体,不是物权的主体。原则上,承包对象是名贵林木、百年古木,而不是承包林地;承包期限超过70年并且可以无限制地承包,或者无限制地续承包期,这个大家都可以理解。绝大多数年轻的名贵林木也是不能移栽的,对于不能移栽的名贵林木的承包方法应当是“树地合一”的承包,更换承包人可以,但不能更换承包林地(不能移栽);南方某些热带、亚热带地区,对于移栽年轻的名贵林木符合自然条件的,应当对于承包人和移栽订立责任合同,以防万一出差池,这种承包方法应当是“异地树地合一”的承包,更换承包人与更换承包林地都要慎重考虑。

    原则上,百年古木包括百年名贵古木是不可以移栽的,包括南方某些热带、亚热带地区也是如此。笔者这辈子在华北的山西、河北和华中的湖北、华南的广东辗转生活了60年,也栽培过一些林木,粗浅地积累了一些知识。绝大多数地区移栽必死无疑。纵然移栽不死,为了运输方便,将许多根部和枝桠被人为地砍掉了,显得很不雅观,失去了百年古木特有的典雅与风韵。结论是,承包对象是名贵林木、百年古木,而不是承包林地,任何移栽百年古木的行为都是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承包期限超过70年并且可以无限制地承包,或者无限制地续承包期。

    3.两种森林承包机制

    森林法所规定的是保护森林资源,保护原始森林资源和人工森林资源。森林资源也包括各种林木。但该法不涉及承包期等林地承包权益问题。

    由两种森林资源产生了两种林地承包机制:

    一种是人工造林的林地承包机制。林地承包人不是承包原始森林或者原始林木,而且通过法定程序来取得林地的使用权,然后自己来植树造林,进而行使林地用益物权。这种林地用益物权居多数,本物权法本条款主要是指这一类林地用益物权。这种林地用益物权的物权化方针,首要的是保护林地使用权,其次才是保护林业产品即林木。所谓“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制度以及续期制度,重心就在于保护林地用益物权人的林地的使用权。

    另一种是原始森林或者原始林木的承包机制。原始森林或者原始林木的承包人不是承包林地,而是承包森林与林木,而且通过法定程序来取得森林与林木的保护权及其他的信托式权利。这个承包机制之下,可以设立好几种信托式权利:

    (1)纯信托式林木的保护权。如权利人对于百年古木仅行使看护、保养、保护的权利,不能随意砍树枝当柴用或当柴卖等等,也没有林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2)信托式林木的所有权。如林木的所有权人出托某些林木或者林木废料给看护人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双方之间利润分成,或者充抵工资等人工费。受托人只能按照林木的所有权人的意见行事,否则是越权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3)信托式林地的用益物权。如森林的所有权人让委托人看管林场,允许看管人在其承包的林地里养鸡、养猪等副业,对于现存的林地具有兼业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只不过是对于林木没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4)信托式其他的权利。如森林的所有权人让委托人看管林场,允许看管人在其承包的林地里采蘑菇、猪草、兔草、捡拾枯枝树叶归自己所有,允许看管人在其承包的果树上摘取有数量限制的果子食用等。这种权利相当于孳息的取得权。

    原始森林、林木的承包机制,现行的法律中并无法定的承包权与承包期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比照法定的承包权与承包期规定签订合同,但不一定需要设置“最高承包期限”。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6条

    相关名词: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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