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点看书 - 竞技小说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在线阅读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5-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5-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5-2

    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一、基本理念

    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指担保物权法在债权保护主义条件下,不同物权等级对不同担保财产的特别处分权。大体上如下分级分类:(1)留置权之特别处分权优于质权、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质权之特别处分权优于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2)动产质权之特别处分权优于权利质权之特别处分权,最高额质权之特别处分权优于一般质权之特别处分权。(3)动产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优于不动产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最高额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优于一般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4)已经登记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优于未登记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先顺序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优于后顺序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5)担保法锁关系之特别处分权优于普通法锁关系之特别处分权。(6)保证金、价款之特别处分权优于实物折价之特别处分权。(7)孳息之特别处分权优于非孳息之特别处分权,法定孳息之特别处分权优于自然孳息之特别处分权。(8)企业关闭破产清债时,劳动关系债权人之特别处分权优于普通债权人之特别处分权。(9)司法部门强制执行之特别处分权优于一般民事主体之特别处分权。(10)公共利益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之特别处分权优于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

    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由债务关系法和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法锁杠杆、物权杠杆和优先受偿权杠杆共同发挥作用。鉴于担保物权之物债权与债物权、利用权与信托权、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特别处分权与优先受偿权等特征,需要统筹安排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是担保物权行使和实现的重要标志。这种特别处分权之所以能够成立,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一是由物权化方针决定的。担保物权的物权化方针,是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反对了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这种普通物权的物权化方针,担保财产的控制占有权和特别处分权主要由债权人支配,所有权人辅助支配。只要符合法律要件和事实要件,担保债权人可以促使所有权人处分其担保的财产,甚至于担保债权人可以单独处分其担保的财产。二是由担保法锁关系决定的。担保债权如法律的锁链锁定了债务人和所担保的财产,对于债务人即所有权人产生了约束力。清偿债务可以提前进行,但不能无故拖延。物权法本条款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特定情势下包括了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作后盾。即使是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的实现,特定情势下同样需要行使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如法院判决的特别处分权,实际上是代表债权人行使的特别处分权。

    担保物权体制,是超常规的物权体制,具备普通物权法难以企及的法律效力。其中,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是十分突出的特别处分权。这种特别处分权,与刑法意义上的特别处分权即没收犯罪分子财产的执行权,几乎是相当效力的执行权。

    普通物权法也有一整套完整的物权保护机制,除了具备公法内容的征收、征用私人财产的规定快捷以外,其他的物权执行权均有不同程度的慢条丝理的成分。这对于物权的维权有些不利,会增加时间成本、机会成本、诉讼和执行成本以及维权落空的风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实现,以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为契机,准确、快捷、高效、全面地执行特别处分权,为担保物权人维权开辟了宽广的绿色通道。往往不需要通过仲裁、诉讼的途径,问题便迎刃而解了。因此上,担保物权法应当是最适用、最受普遍欢迎的法律之一,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和国际贸易往来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一般原则

    1.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

    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指一般抵押权或者最高额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包括合同处分权和法定处分权两种形式。其行使权利的原则,如本条款作为一般原则的规定,如第179条关于一般抵押权的专门规定,第203条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专门规定。

    所谓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自己的财产或者土地的权利押给债权人,作为清偿债务的保证。抵押品就是用来做抵押的物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之类的具备一定交换价值的可抵押物品。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是七大类:(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的主要行使办法是,一抵押物或一权利抵押之上,只有一个抵押权人的,可以单独行使特别处分权;一抵押物或一权利抵押之上,有两个抵押权人的,可以按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特别处分权。其前提办法是,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依照199条的规定,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于前提办法完成以后,依照下列顺序执行:(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还有其他一些具体特点与方法,暂时不表。整个担保物权编制中,抵押权占有很大的篇幅。可见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是担保物权法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类特别处分权。

    2.质权之特别处分权

    质权之特别处分权,是比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更高级、强制性程度和执行效率更高的一类特别处分权。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两种形式。质权本质上也是一种抵押权,只不过是,抵押权于抵押期限届满之前不占有抵押人的财产,质权于质押期限届满之前可占有质押人的财产。

    (1)动产质权之特别处分权

    质权,即动产质权。指因担保债权,占有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动产,从而得就其卖得价金,受自己债权优先清偿的权利。

    质权之特别处分权是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的。第一步,质权人以准占有的形式占有质押人的动产,实质上形成了质权之特别处分权的准处分权。这种准占有权和准处分权,也是一般占有权、处分权所不具备的资格和先决条件。第二步,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三人出质的,特别处分办法如债务人自己出质的受处分方法相同。

    动产质权质押和可以特别处分的财产,应当参照抵押权抵押物品的第(4)~(6)类执行。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土地不可以自由买卖,且土地是权利人生产生活的必需品,不能跟土地私有制国家一样的自由买卖和自由质押。

    物权法第221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权利质权之特别处分权

    另一种质权,为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权利。包括债权质权、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三大类型。

    ※债权质权之特别处分权

    债权质权,指以债权为标的的质权,标的权利为记名、无记名有价证券。这是质权的主要类型。其质权之特别处分权,可以基于准占有、准处分之权利,入质债权清偿期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定期地、随时随地地清偿债务等方面优先便利、受偿的权利。

    如入质债权为指示债权或无记名债权,质权人可凭其占有的债权表彰物有价证券直接向证券债务人收取债权;如入质债权为指名债权,则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入质债权的债权人)共同收取入质债权。如为金钱债权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收取金钱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如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时,质权人有权将收取的金钱提存。被担保债权清偿期届至时,质权人可以就提存的金钱优先受偿。如被担保债权的债务人以另外的财产清偿债权,质权人受偿后应通知提存单位将提存的金钱交与出质人。收取的债权如为如仓单、提单所载有的债权时,质权人的质权转化为动产质权,继续存在于收取的物品之上。因此,质权人对收取的的物品既可交第三人提存,也可由自己直接占有。

    ※股权质权之特别处分权

    股权质权,指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权,即具有一定交换条件、交换价值的股权。如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股权质权之特别处分权,可以基于准占有、准处分之权利,具有留置出质股票的权利、得得禁止出质人非法转让股票的权利、收取公司盈余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实行股权质权等方面优先便利、受偿的权利。

    ※知识产权质权之特别处分权

    知识产权质权,指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质权。

    股权质权之特别处分权,可以基于准占有、准处分之权利,包括收取入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同意出质人转让知识产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实行知识产权质权等方面优先便利、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之特别处分权

    留置权,指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而具一定成熟条件时,于债权未清偿之前,可以留置其动产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比抵押权、质权更加具有威权性、强制性和可靠性的一类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之特别处分权,可以基于准占有、准处分之权利,包含留置占有财产的权利、收取留置物所生孳息的权利、必要费用的求偿权、留置物保管上的必要使用权、实行留置权等方面优先便利、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各国民法通行的主要品种与特别处分权。中国还有按揭权、典当权、传贳权等类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暂时未列入其中。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0条

    相关名词:

    〖担保物权〗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