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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5-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5-2

    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

    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是抵押权之最能体现的本质特征之一。所表达的意义,与抵押权的核心理念与核心作用密切相关。如果没有抵押权人的特别处分权,那么,抵押担保制度就完全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一、基本概念

    1.原则依据

    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指一般抵押权或者最高额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包括合同处分权和法定处分权两种形式。其行使权利的原则,如本法第170条作为一般原则的规定,如本条款关于一般抵押权的专门规定,第203条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专门规定。

    以上原则,是广义和狭义特别处分权通用性规则。除此之外,狭义特别处分权还有一些特定的规则。

    特别处分权,是指抵押权人即债权人特有和专有的、一项法定的对于债务人的抵押物实施特别受偿处分的权利。也是担保物权系统中特有的本质特征。

    2.广义的定义

    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按照广义的定义来讲,与一般债权法锁相比,所有抵押权均可称之为“特别处分权”,如其中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权专有权利,本质上就是特别处分权。这种抵押债权兼抵押债务的双重法锁所产生的特别处分权,是一般债权法锁的效力所不能企及的。

    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其成就的基本要件是:

    1.不动产抵押与特别处分权。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或处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或处分。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以上规定见于物权法第182条,按照“房地合一”的老原则进行。

    2.动产抵押与特别处分权。抵押人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以上规定见于物权法第181条,物权法较之于担保法,有几项内容是增添的:一是抵押当事人的主体有所扩大。担保法之抵押当事人,仅仅针对经济单位的经济担保即抵押,未包括普通公民的抵押门类;物权法之抵押,包括了经济单位和普通公民的抵押都在内。二是抵押的客体有所扩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也被物权法首次列入抵押对象。三是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进一步扩大。如“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也被物权法首次列入特别处分权的对象。

    动产抵押与特别处分权,是比不动产抵押与特别处分权更加难以执行的担保物权,物权法第196条对于动产抵押与特别处分权专门作出了四项原则规定。

    3.狭义的定义

    狭义的特别处分权,是广义的特别处分权派生出来的一类处分权。将其分为两个类别,是为了区别抵押的风险性程度和特别处分权的特殊意义。如果说,广义的特别处分权是Ⅱ级风险性的抵押权,那么,狭义的特别处分权就是Ⅰ级风险性的抵押权。

    按照狭义的定义来讲,与广义的定义相比,除了具备广义特别处分权的特征以外,有应急处分权的含义在内,有先斩后奏型特别处分权和先奏后斩型特别处分权之分,属于高级的特别处分权,本质上就是加强型特别处分权。

    物权法第196条对于动产抵押与特别处分权专门作出的四项原则规定。

    总之,广义的特别处分权,是针对于非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加权处分权,亦即高于一般的物权请求权的特种权利。其中,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和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为主要标志。

    狭义的特别处分权,是针对于非常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加权兼加急处分权,亦即高于一般的特别处分权的特种权利。其中,除了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和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为主要标志以外,债权人提前清偿权、加急清偿权和法定清偿权则是更加显著的标志。

    二、主要类型

    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类型,是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概念的外延部分,可以帮助人们深入了解其内容与形式,以及到底能够发挥什么效能、具备什么法律要件与法律效力等。

    静态与动态情势下的抵押权,呈现出不同形势的性格特征,可能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需要我们加以归纳综合,从纷繁的抵押关系中找出头绪,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举一反三。

    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的主要类型如下所示:

    (一)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抵押权人根本的特别处分权,是基于物债权、抵押物利用权、抵押信托权、反定限物权和优先受偿权而设立,受主债权法锁、抵押债权法锁和抵押物权等多重法锁链接,变普通处分权为特别处分权。其效能是积极效能,能够促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安全地、完全地、优先地甚至于加权地实现,同时促使债务人清偿债务能够通过法锁的链接形成压力机制、能动机制、实施机制和加快机制,能够收到普通债权债务清偿机制所不能收到的奇妙效果。

    解释本条款的核心思想,归根到底是关于“抵押权人根本的特别处分权”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其包含的性质原则与特征,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抵押权是附加抵押财产的专控权和特别处分权的担保物权;

    二是,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特定财产设定的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是基础性、保障性的权利,该处分权于抵押权实现时应从属于抵押权人的特别处分权;

    三是,抵押权于抵押有效期内,一般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形式的定限物权,“抵押权人根本的特别处分权”的情形不是任何时候可以随时随地发生的,而是在清偿债权债务时刻,或者在抵押合同约定出现的时刻,或者在出现抵押人非法转移、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标的物以及其他毁损、灭失抵押物的关键时刻才发挥作用;

    四是,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得的价金或者价款优先受偿。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抵押物来清偿。

    (二)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一般的特别处分权,是常态形式的特别处分权,与广义的特别处分权相当,一般指意定的特别处分权为主要成分,法定的特别处分权为补充成分。如抵押物的遴选、抵押范围、抵押期限、当事人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债权、债务清偿的时间地点与方法等等,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成就,抵押过程中未发现异常情势,抵押权人可以按部就班地行使特别处分权。

    一般的特别处分权,是主债权与抵押债权法锁于一体的优先受偿权,实现抵押权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其一,如果是分清偿期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清偿期未满,抵押权人无权拍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其二,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譬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贷款只能用于外贸进出口,改变贷款用途的,双方的借贷法锁关系终止,债务人必须即刻归还已经贷出的款项与利息,不能归还的,债权人可以拍卖债务人的抵押财产,就出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后一种一般的特别处分权,更大程度上可以归入特殊的特别处分权之列。

    常态形式的特别处分权,应当属于Ⅱ级抵押风险的优先受偿权,其主要特征判定如下。

    第一,抵押期限内,未出现各种不良现象或者抵押权失落危险的征候。抵押人完全按照抵押合同或者按照主债权合同的意思办理,抵押权人完全满意。

    第二,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的债权能够不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方式如期实现,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得到体现。

    第三,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的债权未能如期实现,但能够通过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方式如期实现,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或完全受偿权得到体现。

    第四,债务人于整个抵押期间和抵押财产处分期间,能够将自己的财产处分权服从于、服务于抵押权人的特别处分权,自己的义务得以完全履行,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第五,法律规定的特别处分权的其他情形,不导致破坏抵押权实现的圆满程度,同时未出现债务不能正常清偿的现象,也未出现特殊的特别处分权的现象。

    (三)特殊情势的特别处分权

    特殊情势的特别处分权是非正常状态的特别处分权,一般指法定的特别处分权为主要部分,意定的特别处分权为参考部分。主要原因在于抵押期间内出现了异常情况或者险情,抵押的风险指数由Ⅱ级上升至Ⅰ级,需要对于抵押权人的特别处分权进行加权和加急处理。

    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和“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等情形。

    1.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发生,属于抵押权紧急状态之下的情势,须依法按照顺序行使非正常状态的特别处分权。

    此项提前清偿权,是最高等级A级非正常状态的特别处分权。

    依据破产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以后,破产财产优先偿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顺序: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第二顺序: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第三顺序:破产债权。包括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其中担保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发生,是抵押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设立前置式条约,如出现债务人超出贷款使用范围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抵押合同,并实现债权提前清偿的条件。

    此项提前清偿权,是高等级B级非正常状态的特别处分权。

    此是物权法新创的规定。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显示,许多贷款人假借某种名义向商业银行贷款,却不落实申请贷款的用途,而是用于作一些其他的事情。其突出表现是,某些项目的贷款却擅自用于炒股、炒楼市或私自开发房地产项目,甚至于有拿去放高利贷的等非法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监管条例,对于金融资产安全造成很大威胁,给国家财产带来很大的损失。

    3.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发生,有良性严重影响和恶性严重影响之分,均属于其他的非正常状态的特别处分权条件反射。

    此项提前清偿权的情形,非正常状态的特别处分权,可能存在最高等级A级和高等级B级;出现“有良性严重影响”的情形是次高等级C级。

    良性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抵押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抵押财产。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9条

    相关名词:

    〖抵押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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