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3-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3-2 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这里泛指物权法第210条第1、第3项内容。主要是出质人的义务,至于质权人的义务可以在质权合同中增补内容。 一、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是由原始、现实和延续债权组成的多重法锁关系的重叠式要素,亦即债的法锁关系的金钱要素和时间要素。 法律规定:(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其中,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预示着由原主债权或者一般抵押债权、最高额抵押债权过渡到质押债权方面来,法锁关系由一重法锁调整到二重或者三重、四重法锁关系方面来。 譬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于交易中发生债的法锁关系以后,叫做一般的法锁关系,也是第一重法锁关系;此后,当事人由一般的法锁关系调整到一般抵押权的法锁关系,叫做一般抵押担保的法锁关系,也是第二重法锁关系;由一般抵押担保的法锁关系调整到最高额抵押权的法锁关系,叫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法锁关系,也是第三重法锁关系;由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法锁关系调整到质权的法锁关系,叫做质押担保的法锁关系,也是第四重法锁关系。前面三重法锁关系,构成原始要素,后面一重法锁关系构成现实要素。 再往后发展,还可以发展成第五重甚至第六重法锁关系。如由质押担保的法锁关系调整到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法锁关系,就成了第五重法锁关系;如果再往上发展,由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法锁关系调整到留置权法锁关系,就成了第六重法锁关系。这后面二重法锁关系(假设存在),构成将来要素。 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一般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留置权的主项是优先受偿权,并没有将其完全受偿权当一回事。而债的法锁关系就不那么客气了,可以从一般债的法锁关系向各种担保债的法锁关系链接。只要是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完全清偿,法锁关系仍然可以链接在一起,除非错过了民事主体的诉讼时效才被法律解除法锁关系。因此上,某些普通物权或者担保物权消灭了,法锁关系却阴魂不散,却可以发生多重法锁关系。 用法锁关系来解析质押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可以使我们的视野更加开阔,分析问题更加全面。所有担保合同包括质权合同在内,其效力范围不仅仅限于本条款的五项内容。如果主债权合同的诉讼时效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即使是质押合同写得天花乱坠也不行,也是无效的。 关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本法第172条有所涉及,本条款与此基本相同。被担保债权,也就是主债权、原始债权。因为有了主债权,才能设立各种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有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种类物给付债权,以及作为和不作为的债权等。债权数额,指主债权统一以金钱货币来衡量的数量单位,不属于金钱货币的,也可以明确债权标的额度的数量、价款等。主债权是确定质权发生的依据,也就是质权人实现质权时优先受偿的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就是说,债权关系、金钱关系、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是关系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的基础要素。 其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延续法锁关系或者法锁关系延续的要素,即时间要素的确定。因为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只是个开端,质权的设立和进行又是一个发展阶段。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可能无限制地延长,必须设定期限。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可以认为是分为两个阶段来实现的。第一阶段,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于签订质押合同以后,由出质人将质押财产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与受理,形成“准优先受偿权”,即债的法锁锁定了优先受偿权的一个法定的条件:对质押物的控制权与优先受偿权的期待权;第二阶段,于控制权、期待权期限之内,将相应的优先受偿权条件与一定的时间表相关联,当条件成熟时,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对质押物就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折价受偿,即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权。 凡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便有债的法锁关系;凡是有法锁关系的,都有一定的时间要素。锁定金钱要素是一个环节,锁定时间要素是另外一个环节。这些环节,是一环套一环的,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二、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 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是由质押财产的现实要素和未来要素组成的静态要素与动态要素。 法律规定:(1)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2)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现实要素就是基础要素,是由质押财之一组统计数据组成的合成单元,统称为质押财产要素。作为法锁关系的一部分,理论上是“准法锁对象”,但实际上是将此作为纯法锁对象来分别适当处理。“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是质押合同的现实要素,是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现实条件。但实现条件是与法锁弹性挂钩的产物,只有符合实现质权的条件出现时,才得以质押财产的价款或者实物优先受偿。否则,债务人则以其他办法或者款项来清偿债务。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是质押合同的四大因素,是设立动产质权的关键因素之一,一般是缺一不可的因素。质权最终须以质物的变价来实现,这四大因素就是四大指标。 明晰质押财产的名称是首要和必要的方式,从质押合同的设立到变更、终止,其他三项因素是可以变动调整的,唯有名称是相对稳定的。 明晰质押财产的数量、质量,是用统计学的办法来进行鉴定的,必要时可以对其调整,并不是一定要求一纸合同定终身的那种死办法。 明晰质押财产的状况,如是否包装、标记,是否易损、易耗、防潮、防火、危险品,是否有保质期、安全期、过渡期,是否附加了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保险,以及新旧程度、磨损程度、保养与维修状况等等,可以涉及到方方面面。所有这些,是越明细真越好。出质人出质抵押财产是一种义务,同时也有相应的权利;同理,质权人受领、管理质押财产是一种权利,同时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正如本法第215条所示。 如果是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因素不明确,特别是对于容易忽视的状况因素不明确,首先是对于质权人是不利的,对于出质人也未必能够占到便宜。 未来要素也由静态要素与动态要素混合组成。刚刚签订质押合同时,某些要素是静态形式存在的,紧接着,他们就以动态形式来发展。作为法锁关系的一部分,表现为物化和物权化两种过渡期形式。交付与交付时间、反交付与反交付时间的对立统一,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的对立统一,既有法律关系的存在,也有法锁关系的存在。法律关系看起来是具体的,但不乏抽象的一面;法锁关系看起来是隐蔽的,但不乏明确的一面。用法律关系来解释也可以讲懂,但法理解释方面还欠缺一些深层次方面的学术基础。用法锁关系来解释,可以使得我们更加聪明起来,他不是用平面化的视角来分析问题,而是用立体化的视角来分析问题。 质押财产的交付,是质押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正式确立的重要标志。否则,出质人不将所出质的财产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控制,那么,这种质权合同是不可靠的,一切是不可靠的,或者流于抵押权担保关系的形式,或者甚至于连抵押权担保关系的形式也不如。所谓“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可以从这里得到印证。诚然,如果出质人不如期地将所出质的财产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控制,出质人应当承担私自毁约的民事责任。一般来说,质权合同比抵押权合同要厉害得多,比起一般的商务合同来说更加厉害。因为质权所担保债权的法锁很厉害,一般的债务人是惹不起的。 交付与交付时间、反交付与反交付时间的对立统一,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的对立统一,都是由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来决定的。无论是质押财产的“进”与“退”都是围绕着法锁关系为中心转动的。质押财产的“进”—交付与交付时间的确认,是给予质权人加权,给予出质人减权;质押财产的“退”—反交付与反交付时间的确认,是给予质权人减权,给予出质人加权。法锁关系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加锁,也可以解锁,甚至于可以完全加锁或者完全解锁。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应当包括两重含义:第一重,是必定的交付与交付时间。质押合同或者质权的本质,就是要求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管领与控制,否则,质押合同再圆滑也是无济于事的。质物的交付,也关系到质权行使权的生效,当然也包括质押合同的效力。因此,质物必须要交付,而且必须要有一个具体的时间安排。第二重,是法定的反交付与反交付时间。出质人出质抵押物,不是永远交付于质权人占有、管领与控制的,是有条件、有期限、有过渡性的交付的。本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这里讲的就是反交付与反交付的大概时间范围及其相关条件。 本条款没有提及质押财产法定的反交付与反交付时间,不等于没有这种义务存在。问题在于,质押财产法定的交付与交付时间是出质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质押财产法定的反交付与反交付时间是质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两者之间的义务主体是不相同的,甚至于是相反的。况且,质押财产法定的交付与交付时间是出质人的必修课,是躲藏不过、逃避不脱的法定的义务;质押财产法定的反交付与反交付时间是质权人的选修课,只有在本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的那种情形出现,才有机会履行这种特别的义务。 本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是不一样的,是不需要质权人履行法定的反交付与反交付时间的义务的。第219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见,这种方式是要消灭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与质权人履行法定的反交付与反交付时间的义务根本无关。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0条 相关名词: 〖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