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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0-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0-2

    质物孳息归属的法律关系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质物孳息归属的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是以担保物权法和担保法锁法规范与调整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法锁关系和对世关系,是按照一般均衡原理设计的质权人与出质人相互尊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所有这些是质物孳息归属的要点之所在。法律是指导性、建设性的,法锁是固有性、链接性的,两者之间是关系密切的。

    质物孳息归属的法律关系,指由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范与调整质物孳息归属的制度。其物权化方针是,既要讲究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又要适当保护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既要讲究担保债权中心论,又要不唯担保债权中心论。这种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以一般均衡原理来相对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质权人不滥用权利、不越权专权,从而进行规范化、制度化运作。

    譬如质权人收取孳息时并不必然地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取得孳息的质权即附加质权,孳息亦成为质权的标的,与主物一并占有控制。因为没有到清偿债权的时候,所以质权人收取孳息时,并不必然地取得孳息所有权。到清偿债权的时候,质权人应当可以取得法定孳息所有权,一般不得取得自然孳息所有权。质权人取得自然孳息所有权,容易以其债权人地位对债务人进行压迫或者欺诈,显失公平。经过法律法律关系的规范与调整,可以防止质权人滥用权利或者防止越权专权,从而进行规范化、制度化运作。

    质物孳息归属的法锁关系,指由动产质权所担保债权及于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这种法锁关系是由主法锁关系连接至从法锁关系的,故对于债务人产生了双重的法锁约束力,促使其承认质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对于保全动产质权也有促进作用。相信大多数出质人对于质权人收取孳息是理解和支持的,因为这种做法对于他们是有益无害的。

    质物孳息归属的法锁关系是很奇妙的。它可以将当事人的消极物权变成积极的物权,将当事人的消极义务变成积极的义务。当事人积极是正常的,不积极是不正常的。既然可以由普通法锁关系链接到担保法锁关系,就肯定可以由主法锁关系链接到从法锁关系。于是,双方都有一定的法律关系与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甚至于社会关系。所有这些质权关系,都是以法锁关系为中心展开的。

    质物孳息归属的法律关系与质物孳息归属的法锁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其实,法律关系是源于并规范于法锁关系的,法锁关系是依靠于法律关系的。物权法、担保法根据法锁关系的规律性,将其他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归纳到动产质权担保的法锁关系,并将这种主法锁关系联系到质物孳息归属的法锁关系即从法锁关系,只是根据经验主义从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上升到成文法的位置上,并加以规范与调整的结果。没有法锁关系,法律关系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锁关系离开了法律关系,就没有规矩也成不了方圆。

    广义上的法律关系,系指物权法、担保法等成文法与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逻辑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因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很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的范畴,成文法不能统得太多、管得太死,一些属于当事人独立自主的权利义务,根据需要和可能,则由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辅助规范与调整。法锁关系则不然,其既可以连通成文法,又可以连通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逻辑法。

    物权法本条款一方面确定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另一方面又承认“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同一条款中出现了两种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前者是成文法通行的规则,肯定了质权人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后者是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逻辑法通行的规则,变更了质权人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无论是否确定、变更,但质权的法锁关系依然故我。

    质物孳息归属的要点,就在于我们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这些重点内容,不妨在立法专家基础上作出新的归纳。

    质物孳息归属的要点,就是关于质权人行使收益质权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法律所认可的是收益质权为目标性、应当性质权,而不是必然性、固定性质权。在此基础上再将相关的概念、事由作出解释。

    2.质物孳息归属

    质物孳息归属,这里指的是权利人有权取得或者留下质押财产的孳息的行为。本条款关于“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的规定,是对于质物孳息的归属所作的概要性的规定,需要联系实际从法律关系上和法锁关系上来进行逐个破解。掌握了其法律关系上和法锁关系上的脉络,就比较容易地掌握质物孳息归属的要点,对于当事人的质押财产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等重大问题也能一并破解。

    二、法律关系

    质物孳息归属的法律关系,基本上是建立在收益质权保护主义和当事人意定生效的担保物权与定限担保物权基础上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法律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质权人能够在对于质押物占有条件下,再进一步行使使用权、收益权和特定的个别的处分权。这些包括了基础法律关系和应用法律关系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质物孳息归属的基础法律关系。

    确切地说,质物孳息归属的基础法律关系与应用法律关系是没有明显的界限的。我们不妨将质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收益质权的先决条件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看待,便能让我们的思路更加开阔。

    1.质押合同约定的基础法律关系

    质押合同约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一种是但书式法律关系,是唯一否定收益质权的类型。合同中载明质权人对于质押不得使用和收益,质权人只得依据合同的约定实行。另一种是非但书式法律关系,合同中载明质权人对于质押可以使用和收益,或者是合同约定不明确的,质权人也可以行使收益质权。法律主要是肯定和提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至于当事人约定的质权人不得全部、或者全部不得行使收益质权,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所谓质押合同约定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原则性与机动性相结合的基础法律关系。债权保护主义和收益质权保护主义是个大方向、大原则,同时也注意到当事人的自主权也需要得到尊重,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另外对待。这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指导性和建设性的法律关系,是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法律关系,是既团结又紧张、既严肃又活泼的法律关系。

    2.质押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的基础法律关系

    质押合同没有约定的基础法律关系,属于质权人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法律关系,但只有一个裁量的条件,可以判定质权人于此情形下依照本款的原则精神,自由行使收益质权,甚至于可以先斩后奏式地自行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申言之,这种基础法律关系是收益质权的核心的法律关系,债权保护主义、收益质权保护主义和质权人收取质押财产孳息的法律保护机制等,遂成为最主要的物权化方针。这种肯定型法律关系对于否定型法律关系起统帅作用,引领了收益质权保护主义的新潮流。

    很显然,质押合同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质权人无需征得出质人同意便可行使收益质权。对此,出质人没有质物孳息之返还原物的请求权,除非出质人运用其他方式清偿了债务而运用孳息财产清偿债务纯系多余的才能恢复质物孳息之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这就是收益质权保护主义的法律关系起到了重要的杠杆作用。

    3.关于质权人使用质权的基础法律关系

    关于质权人使用质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本条款的规定相对地过于简略,对于使用质权没有提及到。在这里,我们要分清两种情形进行法理推断:一种是肯定式。与收益质权相关联的使用质权,因为某些收益质权要通过使用质权来实现,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将此项使用质权与收益质权一并来解决。另一种是随机式。质押合同中约定允许质权人行使使用质权的,这就形成了约定的使用质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不允许质权人行使使用质权的,这就否定了约定的使用质权。本法下一条款对于质权人使用质押财产有限制性规定。

    客观上,某些质押物是不具备收益质权的相关条件的,但大多数质押物是有使用功能的。质权人于占有质权基础上,再增加使用质权,是在使用所有权人的财产,当然需要通过出质人同意才行。

    第二,关于质物孽息的应用法律关系。

    质物孳息的应用法律关系,对应于质权人行使收益质权的可cao作性与应用规范。确切地说,其与基础法律关系的界限不是很明显,这是为了便于理解记忆,才这样划分的。

    1.孳息的种类

    任何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孳息,均可分为两个类别,即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质押物所产生的孳息,也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质物所产生出来的自然孳息,是指质押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出息”,并存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如果没有价值与使用价值就不能构成孳息。如质押果树上的果实,成熟以后可以食用,也可出售换钱,就有出息。如质押果树上的树叶,不能食用也不能出售换钱,就没有出息。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质押物所产生的出息,如根据质押合同产生的租金、利息等利益。

    应当注意的是,法定的利息是有上限限制的,太高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还有一个技术规范问题。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地立即地取得孽息的所有权,而是取得孳息的质权,孳息遂成为质权人的标的。这要看合同上的有无除外约定,或者是依孳息的性质而定。如果孳息是价款、金钱,质权人可以直接用于清偿,以充抵债务;如果孳息是物,可以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该物式孳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孳息的充抵顺序

    依法合理收取的孳息,应当按照相关的程序、顺序来充抵。首先应当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将剩下的孳息充抵主债权的利息和主债权。譬如,以母牛作为质押物的,如果母牛已经产仔,质押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于是当事人可以将牛仔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先充抵牛仔接生费用和哺养牛仔的费用,然后再进行其他的程序与清偿债务的顺序。

    〖本文要点〗

    1、孳息的一般理解与处理。质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并非所有权而是质权。即使质权人对孳息变卖时,也不是在行使所有权。倘若孳息是金钱,则质权人可以径直以金钱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等;倘若是金钱以外的孳息如天然孳息等,当事人可以协商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变卖,所得价款亦可以充抵质权人收取孳息的费用等。2、特殊情势下的应急处理。如孳息有发生腐败、损害危险之虞,质权人可以适当价格出卖质物,并以所得价款充抵质权人收取孳息等的费用,此费用为质权人收取孳息时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上同)。充抵费用后尚有余额,可以利用剩余部分用于担保或者提前清偿部分债权。倘若有利息的,还可以充抵利息,再充抵担保债权。3、质物孳息归属的法律关系,是规范化、模式化的法律关系。因为质物孳息收取权是法定的,即使质权合同中没有这样的条款,质权人同样可以无障碍地行使这项权利,出质人无干涉权、亦无抗辩权。倘若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提存时由第三方保管,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该孳息的民事责任,毁损、灭失质物孳息者需负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3条

    相关名词:

    〖质物孳息收取权限〗〖质物孳息归属的法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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