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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8-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8-2

    成立留置权之同一法律关系对应规则

    一、基本理念

    成立留置权之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应当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规则,或者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调整为“公平与效率平行”的规则。应当是比非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更加严格和限制留置权的规则。

    关于留置财产的对应规则,即债权人可以依法占有控制的财产,是留置权设立之公正性与合法性或者合理性的显要标志。而留置财产与债权法锁的关系,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角度与取舍方法。其中,留置财产与债权的牵连关系、法律关系,是二者必居其一而且必须达到精准程度的法锁关系。

    所谓同一法律关系规则,即留置财产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是指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关联,动产的占有控制权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则,或者说基于同一原始法锁关系的规则。

    1、法律关系的因素

    这里的法律关系,应当考量以下因素:

    第一,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非指物权法与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对应关系,而是指两者之间的不平衡关系。

    现在来说,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留置财产的规定,有些还适用,有些则已经过时、不适用了。

    比如说,基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之债而留置财产,目前仍然能够与物权法保持一致。然而,现行的物权法已经扩大了留置财产的范围,基于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也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鉴于“牵连关系”问题与学说上的复杂性,物权法已经不采取这样的规定,改由“同一法律关系”或者“非同一法律关系”来代替。

    通常讲法律关系,当然首选“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对应关系或者可适用性关系”,借以促成多部法律相互照应,弥补某些法律的不足之处,达到优势互补之联合效力的效果。

    既然这里的法律关系,非指物权法与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对应关系,而是指两者之间的不平衡关系,我们可以作出一个恰当的处理,只能是权当“部分的法律关系”看待。

    第二,当事人与法律之间的行为关系。

    特指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需符合法律规范。

    根据物权法的要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基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需符合法律规范。狭义上的规范,应当比广义上的规范更加严格。

    关于是否基于合同关系、是否基于牵连关系而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物权法则不作专门规定。即使如此,仍然需要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仍然需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平衡,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仍需符合法律规范。

    究竟其实,物权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是扩大化的法律关系。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认定为同一法律关系,是《物权法》的新增内容。这样就意味着,指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之法律规范,既有狭义的、也有广义的规范。

    第三,法律关系应当是各种关系的总集成。

    法律关系是个大概念,这个大概念中包含着一系列的小概念。

    留置财产的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或者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等大大小小的关系,都包括在法律关系里面,成为各种关系的总集成。

    留置财产的法锁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与留置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关系。从普通物权连锁到担保物权,从普通债权连锁到担保债权,以及设立、行使、保全、实现留置和最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等等,都是经过留置财产的法锁关系来完成的。

    留置财产的法锁关系有很多特殊作用。甚至于成文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等非成文法来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最典型的例子是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其中,有一些是留置财产的类型,有一些不是留置财产的类型,法律对此也不好作一刀切式的明文规定。法律留有余地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等非成文法来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物权法只是谈法律关系,没有谈法锁关系,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在于,谈法律关系是通俗易懂的,谈法锁关系相信很多人不懂。

    现行的各种教科书、通说、解读文本上,压根儿没有“法锁关系”这一词汇,欲将“法锁关系”这种新词汇写入物权法条文中更是不可能的。

    问题在于,谈法律关系比谈法锁关系的法理概念更加模糊,也不能进一步认识到法锁关系与法律关系以及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或者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等大大小小的关系上来。

    留置财产的物权关系,基于法锁关系而粘连新的对应关系,是将原来普通的占有关系变更为担保的占有控制关系,然后再进行以下每个步骤的物权化处理。所谓牵连关系,就是留置财产物权关系的外在表现。

    留置财产的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与法律关系基本上是三位一体的。这些关系建立以后,其他的关系,信托关系或者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等大大小小的关系,都不约而同地产生了。

    第四,适用法律关系并不能完全排除牵连关系的推理。

    物权法已经将合法留置财产的物权关系,分别区分为同一法律关系与非同一法律两个类别。

    不可否认,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成立留置财权之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应当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规则,或者可以调整为“公平与效率平行”的规则。这比适用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要求更加严格。反过来,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时还得利用“牵连关系”的逻辑推理办法。

    牵连关系的理论学说,在传统物权法学界持续热烈地讨论了几千年,尽管众说纷纭,仍然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

    中国物权法没有采纳牵连关系的理论学说,改用“同一法律关系”或者“非同一法律关系”来规定,立法者只是认为“牵连关系的概念过于模糊,范围不确定,法律适用中容易产生分歧,不可取”。这当然是事实。

    另外的事实,是所谓的“同一法律关系”或者“非同一法律关系”,同样也会有一定的模糊地带,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时,有时候还得利用“牵连关系”的逻辑推理办法。

    适用法律关系并不能完全排除牵连关系的推理。牵连关系一元论、二元论学说对于相关具体问题各有四种解释,既然成文法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那么,法律留有余地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等非成文法的推理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2、几点认识

    按照物权法的意义来说,同一法律关系,不以合同关系为限,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诸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锁关系,若与动产的占有控制之间存在关联,亦属于存在同一法律关系。

    理解“同一法律关系”应当从以下几点来认识。

    1.同一法律关系应当部分包括习惯法、道德法的内容

    同一法律关系,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一致性的法律关系。其中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是不完全相同的,按照《立法法》规定,在同等法律等级条件下,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故《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法》的效力。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认定为同一法律关系,是《物权法》的新增内容。

    现实情势下,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是不完全的,因为所规定的条文实在太少,总有不周全的方面。事关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律即成文法的规定实在太少,很多具体办法需要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和交易习惯来实行。遵守成文法尤其是习惯法时,当事人需要遵守社会公德,遵循公序良俗等民事原则,这就是要遵守道德法的行为规范。

    比如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这种债权是特定的债权,既要承认债权人可以就此成立民事留置权,又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交易习惯,又要遵守社会公德,遵循公序良俗等民事原则。如农村遗失猪牛羊和鸡鸭等是很平常的事情,当事人在遗失物上随意设立民事留置权,有时候是不适当的,是容易影响到相邻关系的和睦相处的。

    2.同一法律关系应当是组合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应当是组合关系。其包括了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成文法的同一法律关系,甚至于包括特定情势下适用于习惯法、道德法的同一法律关系。

    这些同一法律关系,还包括了成立留置权时经常遇到的法锁关系以及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所有这些关系是相互制约的,如其中某种关系不成立或者被破坏,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和成立留置权就会由有效变成无效。

    同一法律关系中,同一担保物权关系、同一担保法锁关系是经常并联、经常伴随的核心法律关系。有些法学家认为“留置权从属于主债权(债权、担保债权)”,他们只认识到表面现象,而实际内容和特性是,留置权关系与债权关系是“伴随性、并联性和同一性”,根本不存在谁“从属于”谁的问题。

    3.同一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同一法律关系的内涵,简单地说,就是债权人基于合法原因而占有控制债务人的动产,不得占有控制债务人的不动产。这种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

    同一法律关系的主要对象,是全部的民事留置权人、商事或者企业的普通留置权人,以及特殊留置权中的普通留置权人。如基于承揽、运输、保管合同的约定而取得动产的占有控制,从而成立普通留置权。

    同一法律关系的外延,简单地说,就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关联部分,包括习惯法、道德法的关联,以及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的关联。确切地说,这三种债权关系,部分是同一法律关系,部分是牵连关系。

    原来,这三种债权关系就是牵连关系的。由于物权法的调整,才拟定为“同一法律关系”。不过,拟定也罢,确定也罢,总是难以脱胎换骨,或多或少地保留了习惯法、道德法的“牵连关系”。事实上,这种牵连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本条款所表达的意义,包括了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与非同一法律关系之对应规则两层意思。现表其一。

    二、明确规定民事留置权和部分商事留置权设立法锁关系应当遵从的规则,即同一法律关系对应规则。

    法律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前面讲的是同一法律关系对应规则。

    其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当是民事留置财产与债权法锁的基本形态,广泛应用于普通留置权即纯民事留置权的设立方面。但是,这一基本形态,如果适合于特殊留置权即商事留置权包括企业留置权,应当成为竞合型法律规定。

    普通留置权即纯民法留置权的设立,指在一般债权一定的情势下,债权人对于所占有控制的财产不得任意扩大留置的范围,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来确定。

    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关联,动产的占有控制权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说基于同一原始法锁关系。

    按照《担保法》的意义来说,同一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单一形式或者模式。根据合同之债和基于牵连关系留置财产、设立留置权,是其基本要求。

    按照《物权法》的意义来说,同一法律关系,不以合同关系为限,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诸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锁关系,若与动产的占有控制之间存在关联,亦属于存在同一法律关系。

    《担保法》的同一法律关系,应当是狭义的法律关系,但也是初始的法锁关系。因为《担保法》第82条、第84条强调以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来确定留置权的设立。

    《物权法》的同一法律关系,应当是广义的法律关系,但也是初始的法锁关系。因为此法不限于合同关系来确定留置权的设立。所谓不完全的法律关系,就是债权债务合同内容的相对延伸,与合同内容略有出入的方面,即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加入了些许牵连关系的因素。

    〖例一〗譬如不当得利导致的财产留置。

    某合伙企业中,负责采购的当事人收受卖主的回扣3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和企业规定应当将全部回扣交给企业做账。而采购当事人不按相关的规定和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交回扣款,企业有权扣押留置该不当得利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甚至于可以扣押留置他个人的汽车等个人财产。

    不当得利,指当事人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因他人利益受损而使得自己获得的额外利益、侵占性利益。其构成的要件,是一方私自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是没有合法依据。权利人留置不当得利人的非法财产,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加入了些许牵连关系的因素。权利人对于侵权人不必以合同关系为基础,可以扣押留置不当得利人的个人财产。

    〖例二〗又如无因管理的财产留置。

    某村民甲一头母猪因不慎跑到外地去了,将邻村村民乙自留地种的菜连吃带踩糟蹋了不少,拾捡到母猪的村民代为圈养了一个多月。丢失母猪的村民甲找到后,要求村民乙归还母猪。村民乙答应归还母猪,但物权请求权是要求村民甲赔偿菜地的损失,并对于代养母猪一个多月的费用予以补偿。甲方不赔偿损失和补偿代养殖费用,乙方可以暂时扣押留置此头母猪。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无因管理事实的出现,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称管理人,其事务接受无因管理的一方称本人或受益人。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负有偿还该该必要费用的义务,本人是债务人。

    与此同时,本人有权获得因管理人管理事务所带来的利益,管理人应当满足本人的这一要求。因此,对于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归属,本人是债权人,管理人是债务人。

    其实,在动产质权或动产留置权期间,财产占有控制人对于出质人或者债务人的财产,事实上也存在无因管理,只不过是与通常的无因管理性质上有所不同而已。一般的无因管理性质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动产质权或动产留置权无因管理性质上却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例三〗又如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留置。

    甲委托代理商乙销售一批货物,双方约定了最低销售价格,乙向甲交了保证金100万元和私人小汽车一辆。乙故意违反双方约定,故意将委托销售的货物以低于最低价5000元/件价格还低500元/件销售,导致甲每件商品经济损失500元,共损失50万元。甲依法扣押留置了乙的小汽车,但小汽车仅价值10万元,接着扣押留置押金45万元。其中,50万元是销售损失的赔偿款,5万元是违约的赔偿金。

    侵权行为,是民事活动中最常见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有过错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行为、不法行为和需承担责任的行为。

    主要表现是,一种侵害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是一种过错的行为、乱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是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返还原物等法律后果的行为。本例乙方的侵权行为,属于法定义务乱作为的行为,也是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财产留置,包括动产物小汽车和现金留置在内。

    综上所述,以上例一、例二显示,不以合同关系为要件,例三则以合同关系为要件。

    不以合同关系为要件的,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可以忽略合同关系的存在,但动产的占有控制与债权法锁关系的发生之间存在有机联系,动产的占有控制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其表现形式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以合同关系为要件的,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要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动产的占有控制与债权法锁关系的发生之间存在有机联系,动产的占有控制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其表现形式是侵权行为,因合同规定了允许受害人可以有权留置对应的财产,故此项法律关系的存在,导致权利人留置财产的权利成立。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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