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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6-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6-2

    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

    ◎〖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

    一、基本理念

    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系指留置权关系法中以债权人为主的当事人,在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情势下均不得成立留置权。

    遵守公共秩序和崇尚优良风尚,是一种普遍性、普适性的行为规范,无论是从公法、民法、商法的各个方面同样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在成立留置权和发展留置权关系方面亦概莫能外。

    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是物权法第232条特别规定的中心思想。

    这样的规定,不单单是针对债权人单方面之行为规范的,而是针对与成立留置权和发展留置权关系的各种关系人;不单单是要求每个当事人都要遵守担保物权法和留置权关系法的,而且还包括制度物权法和公共利益关系法、普通物权法之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等全部法律规定在内的。

    对照民事主体的行为规范与准则,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损害公共利益更不得成立留置权。

    其中,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之约法三章,首先是要培养当事人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与公民道德,进行留置权关系法的修养。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应当带头维护公序良俗准则,将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留置权和留置权关系的事物全部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之约法三章,首先是由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之类的公法规范与调整的,其中是由担保物权法本身规范与调整的,或许由普通物权法参与规范与调整的。另外,这里还可能包括道德法、习惯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的某种成分。

    由此可见,本命题是个系统性留置权关系法的大原则、大论题。遵守和维护公序良俗准则的当事人,不仅仅包括债权人在内,当然包括债务人在内,以及与执行公序良俗准则有关的单位与个人等均包括在内。

    留置权是高端的担保物权,对于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高强度的占有控制,故特别法、普通法和习惯法、道德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留置财产的行为均从各个角度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防止债权人滥用留置权。

    物权法的好处在于明说楷写,便于大家阅读复习与对照检查,但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实在太少,也有不方便的时候。习惯法、道德法着重在于人们的行为规范的,对于我们遵守成文法具有辅助性作用。公序良俗上进行规范化零物权设置,使得大家口耳相传,潜移默化,善莫大焉。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主体的两个最重要原则,违反这两个基本原则,应当判定为留置财产的零物权。

    制度物权法之本职工作之一,就是以统一的强制性手段来坚持宣示与实行民商事活动中的各项原则。其中主要的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遵纪守法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

    所有这些通用性原则,在普通物权法系列、担保物权法系列中都要一定的规划设计。不过,在约束力、控制力、执行力则不及制度物权法的效能、效力,有时候需要制度物权法出面解决具体问题。

    实行宏观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两手并举的物权化方针,将民商事物权活动中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遵纪守法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准则,结合法律规定一一对照检查,就能够巧妙地设置留置财产零物权之防火墙,充分发挥法律的综合效力。

    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特别法和普通法、习惯法和道德法涉及面非常广泛,难以一一列举,仅举几个主要的典型。

    二、违反公共秩序不得成立留置权

    违反公共秩序不得成立留置权,系指留置权关系法中以债权人为主的当事人,在违反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物权秩序的情势下均不得成立留置权。

    遵守公共秩序和崇尚优良风尚,是一种普遍性、普适性的行为规范,无论是从公法、民法、商法的各个方面都要同样遵守的行为准则,在成立留置权和发展留置权关系方面亦概莫能外。

    所谓公共秩序,简称公序,指城市或者农村社区固有的生产、生活与经济秩序,也包括正常的法律和法律生活秩序。应当注意的是,规范公共秩序的法律,主要由宪法、行政法等特别法作出专门化的规定,民法包括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普通法规定不太全面,且法律效力不如特别法的权威性。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经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由此可见,所谓公共秩序,是公德的秩序、公益的秩序、经济社会的秩序等秩序的合称。

    违反公共秩序不得成立留置权,主要范围如下:

    1.违反正常的公共秩序

    正常的公共秩序,指众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能够享受到的有条不紊的共同秩序,包括包括指导性公序、保护性公序和调整性公序,也包括正常的公德的秩序、公益的秩序、经济社会的秩序等正常秩序。

    譬如,一辆公共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将一辆摩托车的后视镜撞坏了,摩托车主不能随意留置公共汽车,应当以其他方式方法来请求公共汽车公司赔偿其损失。或者报警请交通警察出具摩托车损害鉴定,然后再请求公汽公司赔偿其损失。

    因为公共汽车是公益性的财产,摩托车是私益性财产,且公共汽车的财产价值远远大于摩托车的财产价值,更是远远大于摩托车所损毁部件的财产价值。如果法律容许摩托车主留置公共汽车,那么,当事人就可以滥用留置权,国家财产收入的损失因公共汽车的不当留置、影响运营收入而大受损失。另外,也影响到其他人乘座公汽出行的便利等等。

    2.应急状态下

    应急状态,指国家根本利益、公众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自然的或者人为的威胁的严重情势,必须从时间空间上、人力物力上全力支援的特殊状态。

    譬如,商人在战争期间运送军用物资,不得主张运费未付而留置此军用物资;商人在地震、洪水、泥石流、火灾、海啸和海难、矿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灾难发生后运送救灾急需物资与救人急需物资,不得主张运费未付而留置此救灾物资;收费站对于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通过,不得主张运费未付而留置此救灾车辆与物资等。

    又如,某个地方因洪水、泥石流冲毁了公路、桥梁,修复工程承包商不能以工程款项不到位为由停止施工,更不能扣留债务人的过往车辆及物资来行使债权。虽然不破坏公共秩序,但影响公共秩序,同样地是违法的,是不允许的无效权利。当然,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更不在话下。

    3.不正当竞争状态下

    不正当竞争,是指当事人违反平等竞争的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惯例的手段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易的行为。客观上,有损害诚实经营者权益、损害购买者正当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损害国家的、公众的利益等行为后果。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1种类别:

    (1)虚假的商业标识的行为。

    (2)公用事业限制竞争的行为。

    (3)行政垄断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7)不当亏本销售行为。

    (8)搭售行为。

    (9)不正当有效销售行为。

    (10)商业诋毁行为。

    (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由此可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形式,是重点监控的范围与对象。

    不正当竞争状态下不得成立留置权,可采取“一票否决权”式的零物权进行处理。既然当事人的债权是非法的无效的,那么,该当事人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也是非法的无效的。

    4.非法侵占的动产

    非法侵占的动产不得设立留置权,指当事人违反正常的法律秩序,对于债务人形成了非法侵害的违法事实要件,故不得设立留置权。已经设立留置权的,是无效的留置权。

    恢复正常的法律秩序,应当划清全部零物权和部分零物权的界限,不能一概而论:全部非法侵占的动产,全部不得设立留置权;部分非法侵占的动产,部分不得设立留置权。

    5.妨碍公共安全

    社区内发生杀人越货等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而公安人员临时性借用公民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公民有无条件支援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的义务。义务人不得扣留公安人员的佩枪、证件、警服等必需品。因为无条件的义务与有条件的义务不同,发生突发性事件与平时的情势也不同。

    如警察或便衣警察、辅助民警、保安人员在现场发现一犯罪嫌疑人持刀砍杀一名过路人,为了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该名公安人员当机立断借了一名骑自行车的过路人的自行车使用,而骑车人不得扣留公安人员的佩枪、证件、警服等必需品。但执行公务的警察,于完成公务以后应当及时返还其所借的自行车,并向出借人表示感谢。

    三、违反善良风俗不得成立留置权

    违反善良风俗不得成立留置权,系指留置权关系法中以债权人为主的当事人,在违反优良作风、良好风尚、美好习俗和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行为准则的情势下均不得成立留置权。

    遵守公共秩序和崇尚优良风尚,是一种普遍性、普适性的行为规范,无论是从公法、民法、商法的各个方面都要同样遵守的行为准则,在成立留置权和发展留置权关系方面亦概莫能外。

    善良风俗,系指违反救死扶伤、救灾扶贫、救济穷人、扶弱锄暴等社会救济事业、相邻和睦等行为和良好的风俗行为,以及禁止黄赌毒黑、拐卖妇女儿童、制造与销售假冒伪劣行为、非法集资与破坏金融政策行为等等,涵盖整个经济社会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的向善的、良好的社会风尚和道德品质。

    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两者之间实际上是个交叉性概念,某些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不得设立留置权,等于是某些违反善良风俗留置权的行为不得设立留置权。反之亦然。善良的风俗可以促使公共秩序的好转,良好的公共秩序可以促使善良的风俗向善,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和相得益彰的事物。

    违反善良风俗不得成立留置权,主要范围如下:

    1.紧张状态下

    在民法体系里面,鉴于紧急状态下,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优于财产所有权,也优于担保物权。在担保物权体系里面,留置权不失为最高端的担保物债权,甚至于有债权保护主义的倾向。不过,留置权不是完全封闭的系统,也不是任何动产是可以设立留置权的。

    日常情况下,病人看个常见病,需要遵守一定的看病秩序,从挂号到向医生看病,或检查身体、开药方,付款后再拿药、打针。紧急状态下,对于危重病人,医生需要网开一面,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在这里,所谓善良风俗,主要指医院和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其他类似情况类似问题,以此类推。

    如医院急救中心不得以未预付或者未付清为由急救医疗费用为名,将病人及其亲属扣为人质或者将其财产随意留置;尸体的运送人,不得以运费未付清为由对尸体主张留置权等等,既是公共秩序的需要,也是善良风俗的需要。

    2.影响人身权状态下

    在民法体系里面,公民的人身权优于财产所有权,也优于担保物权。尽管留置权是最高端担保物权,通常情势下公民的人身权优于留置权。

    如高校或者银行贷款机构,不得以学生学费未付清为由,长期随意扣留债务人的身份证、户口薄、毕业证、考试合格证等主张留置权。

    本来,学生依据相关的教育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也本应以免费教育为主的福利社会主义教育模式,由于教育产业化等政策的调整,才将免费教育修正为付费教育。高等院校不是不可以享有留置权,而是此种留置权与工矿企业与经济单位的留置权相比,应当适当减弱权益,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于困难学生应当适当延期归还助学贷款,甚至于减免学杂费用。

    学校或者贷款金融机构扣留学生的身份证、户口薄、毕业证、考试合格证等,不但妨害学生的人身权,而且对于学生的就业权、收入权等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对于学生还债也无益处。况且学生就业难、创业难的局面很难改观,没有毕业证等证件找工作则更难,反过来也影响到学生还贷款计划的实施。

    影响人身权状态下不得成立留置权应当是一项原则,对于相关的债权人应当适可而止。

    说其“不得成立留置权”,并不是永远不得成立留置权,而是说在不影响他人人身权条件下可以成立留置权。

    3.非法赢利状态下

    当代文明社会对于黄色产业、非法赌博业、毒品走私业、普通商品走私业、黑社会暴利产业,以及贪污受贿、盗窃公私财物、侵占公私财产的种种非法赢利行为等等,统统定义为民事或者刑事上的非法行为,统统定义为财产的零物权范畴,包括统统不得行使此种有瘕疵的所有权和设立留置债权法锁关系。

    4.非法侵占状态下

    债权人纵然有许许多多的理由,也是绝对不允许非法侵占债务人的财产的。法律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也只能在公平正义原则基础上加以确认与保护。任何越权、侵权行为,对于留置权于事无补,反而弄巧成拙,反而给自己陷入被动局面,反而得不偿失。禁止非法侵占他人的财产或者权利,也是善良风俗的、也是留置权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因盗窃、抢夺而取得占有的私人财产,即使付出了修理的必要的有益的费用,也不得在受害人请求返还时,主张自己在未受该项费用前,就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5.违反相邻关系利益

    物权法划分不动产、动产相邻关系的权益,是从权利人的共有权、专有权及其股份权、处分权等方面来加以界定的。动产相邻关系的权益,一般是指动产权利人的共有权或者股份权的相关权益。

    农村居民遗失、遗忘家畜家禽和农具现象是经常发生的,按照道德法、习惯法和善良风格的要求,拾得人不能滥用无因管理型留置权,亦不得狮子大开口地向失主讨要赏金,只能向失主主张取得关于遗失物的保管费用以及合法取得损失赔偿金。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2条

    相关名词:

    〖留置财产零物权〗〖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成立留置权〗〖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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