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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9-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9-2

    公有物

    一、基本概念

    公有物,系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公益团体占有的公共财物,包括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的各种公有物,为特定或者法定的主体占有,适用于不同环境中的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的规范与调整。

    此为最重要的物权客体,一般不受习惯法规范与调整,绝大多数受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亦受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其他物权关系法、占有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着重厘清占有的客体之合法性与合理性程度,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解决公有物之归属和占有保护问题。

    1、特定的公有物

    所谓公有物,主要是从特定的所有制关系上来划分的公共之物。为了物权主体与客体清晰,只能是特定的公有物。按照大陆法系传统的划分方式,唯有国家法人所有并由国家法人支配、管领、控制、统治之物,才是合格的公有物。集体、私人、其他人也可以从事公益事业,也有部分的公有物,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有物,或者也不全是公有物。

    一方面,我们确实需要承认集体、私人、其他人在法定的范围内也可以自主支配公有物,我们称之为其他的公有物。另一方面,从定性、定量两个基本点分析,其他公有物之社会意义、用途目的、所占份额、权力范围等肯定有差别。

    比如,不动产征收制度中有个中心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与国家的需要、全民的需要整合在一起的,有着特定的内涵与外延的。征收权上,只能是地方政府代表国家法人行使征收权,通过有偿征收的办法,将非公有物变成公有物,或者将一般公有物变成特殊的公有物。倘若集体、私人、其他人都打着“公共利益的需要”,自称自己所有之物也是“公有物”,也要行使不动产的征收权,那就大错特错了,整个社会的物权秩序就大乱了。

    有人将集体定义为公有制,而就其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劳动力三要素来看,目前却相当于共有制,在政治、经济、物权、人权等各方面的地位,集体所有制无法与全民所有制平起平坐。集体所有之物,定义为共有之物,概念与产权肯定更加清晰。

    2、流通类公有物

    流通类公有物,是受一般的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公有物。目的意义是,不是为物权价值保值增值,而是为了经济价值保值增值,使得有限之物充分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用。

    流通类公有物,是平等竞争之开放式公有物,变成集体所有制中的共有物、变成私有制中的私有物,甚至变成外国人之物等,都是无所谓的。重要的在于,为经济价值保值增值,使得有限之物充分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用为经济价值保值增值,使得有限之物充分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用,并防止交易过程中造成公有资产的损失浪费。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的存在,伴随着物权的相应成立,必然会以一定的形态公示于经济社会,物权共同体与单独形态是两大基本形态。物的自由占有与限制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共同占有与部分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等,均可以从以上两大基本形态中找出因果关系。构建稳固的或者安全的占有关系,依托合同关系或者信托关系是个常态。

    物权粘合共同体,是指国家所有权之物为不同的物权人所利用,在此基础上产生公有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主体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派生性物权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物权等级或法锁等级共于一物的物权粘合圈子,并有必要以合同关系公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这是顺时针的物权共同体。

    单独形态的所有权,即物权关系单一的占有权,包括原始占有、传承占有、投资占有、交换占有以及其他占有之公有物,不存在用益物权等物权的对外粘合状态和担保物权人参与竞争的事态,也不成立他主型占有权与占有形式,公有物流通过程仅发生所有权的取得、变更、转移与消灭。

    即使如此,公有物的保护亦存在动态与静态、投入与产出、增持与减持等变异情形,同样地需要实行双向的物权信托制度,同样需要进行科学的管理、利用、分配与科学的保值与增值。

    3、严格保护公有物

    占有客体上,公有物是最大板块、品种最齐全、分布最广泛的一类占有客体。

    公有物,即公共所有之物。一是指全民所有之物,二是公共场所上存在之公物。无论是占有主体或者占有客体上,都是极其重要、极其庞大、极其复杂的占有。公有物广泛散布在全国各地,所有人、占有人也同样广泛分布在全国各地。品种极多,数量极多,占有成分极其庞杂。

    公有物,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全民所有。于是乎,绝大多数所有人成了间接占有者,极少数信托物权人成了直接占有者。这样一种两极分化式的占有关系,公共利益与公共义务混合在一起的占有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两者兼顾的占有关系,种类繁多又容易发生变化的占有关系,外表强悍里面脆弱的占有关系,对于监管公共财产、保护绝大多数人利益产生了许许多多的难以想象的复杂问题。

    古往今来,关于如何有效地保护公共财产、防止坏人侵占与破坏等,都是历史性、世界性的大难题。严刑峻法不行,就来一个全民的道德法;全民道德法不行,就来一个严刑峻法,抓到一个贪官污吏就灭他九族;两种办法都使用光了还不行,那么,这样的社会是彻底烂透了。

    国家财产崩溃以后,最大难临头的,不是那些窃国大盗,不是那些十恶不赦的贪官污吏,而是那些最可怜巴巴的老百姓。由此可见,所谓“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不是虚的,关键时刻是能够见真情的。

    民谚云“千里之堤,溃于蚁xue”,哲学家说“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国家财产的大量流失,关键在于直接占有者带头瓜分、鲸吞国有资产,篡夺所有权人的权利。如今的和砷逆党们更加百倍的疯狂、千倍的狡猾、万般的恶毒,简直是吃人不吐骨头,不仅仅是损公肥私和毁损人民福祉的问题,而且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的问题。

    物权法第56条特别严肃地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这是中国物权法的最高指示,对于严重的物权斗争,我们一定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要像念经一样的天天念,要像祷告一样的天天祷!要把各种侵占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全部消灭光!

    二、国家专属占有物

    指国家专属所有权钦定的全封闭式非流通物,包括此类有形物、无形物和专控的权利在内是国家专属占有控制的。物的占有属性为最高控制等级,不是以经济效益、而是以国家安全与社会效益衡量物的利用价值。并且对内与对外的法律责任与法律效力是一致的。

    第一类,绝对的国家专属占有物。

    其特征是为了国家安全或者国防安全而作为最高等级的专控对象,物和物权呈永久恒定式。军事上的无线电频谱资源(无形物)所有权、国防资产包括核武器之类的国家机密物,关系国家的安全战略,不得流通的或者永远保留的,一律作为国家专属占有物,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专门控制,不得进入一切的流通领域,包括国内的和国际的流通领域在内。

    国家的领土主权、领海主权、领空主权也是国家的最大宗、最敏感的专属占有物、永久占有物,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永久监管以上专属占有物、永久占有物的最高权力机构,军事委员会是执行机构和指挥机构。以和平或者以战争形式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必须进行极为慎重的优化选择。

    国家的主要军事企业与研究机构不得转让给外国人,不得将最高机密泄漏给外国人。发展祖国的军事工业,必须以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和平年代同样应当优先发展军事工业,增强必要的军事装备与国防力量。

    国防开支是专款专用,武器装备是专物专用和专门的军事机构管制,军事设施是专门设施,战时将所有军需物资列为最高调控等级。

    第二类,相对的国家专属占有物。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稀土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国家所有的文物,不得流通的或者永远保留的,均为国家专属占有物,物和物权呈恒定式。无线电频谱资源关系国家的安全战略的,也应作为国家专属占有物,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专门控制。相对的国家专属占有物,特别是稀土,不得或者采取最严格的控制办法进入流通领域。

    三、国家专有占有物

    指国家专有所有权钦定的半封闭式可流通物,依照法律规定集中保留物的所有权,有选择有控制地下放物的使用权,物和物权基本上呈恒定式。物的属性为次高控制等级,以社会效益为主导效用,以经济效益为次级效用。国家有权并有责任进行必要的切实的控制措施,增强物的支配能力与保障能力。

    按照其控制程度,可分为以下几大类型:

    第一类,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自然物或者天然物,有不可再生或者不可恢复的天然特性,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着长远的利益关系,必须严密地加强控制,不能随便放权与让利。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的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其中,矿藏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或者天然资源,金属矿藏与非金属矿藏在国民经济中起着支柱性的作用,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长远发展需依赖于矿藏的合理地和平地开发利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意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第二类,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永远保留国家所有权,审慎地下放土地使用权。

    作为国家代表全民的占有权人是非常特殊的主体,在原始占有与自然占有方面处于最突出、最特殊的地位,而且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是恒定不变的,具有其他权利人不具备的先取特权与绝对的排他性所有权。所有这些,与其他权利严格分开了。作为被占有的地产权,确实是个非常特殊的客体,其自然性、公共性、公益性、使用寿命的长久性、利用的可变性与多样性、增值与增益性以及紧缺性、难以再生性等特征。

    作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土地,一旦定为公有—归国家所有后,就再也没有回旋的余地了。物权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的郊区的土地,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也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国家最大宗的一类不动产专有财产,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管领、支配和占有的土地资源会逐步扩大。

    四、国家专控类特种物

    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一大类公有人造物。这些物是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国家经济主权完整和长远的巨大利益,故国家对其行业、产业和对应的财产进行必要的专门控制占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保护国有企业和民族企业的绝对发展优势。物的属性为中级控制等级,物的占有效能以经济效益为主,并以经济效益的增长带动社会效益的发展,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可以调整为以社会效益为主、以经济效益为次的目标。

    第一类,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设施为国家专控类特种物。

    物权法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设施,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一般不得为其他人所有。以上几类特大型人造物,是物权与产权合二而一的特种物,与自然物的物权化调整方向是有所区别的。

    第二类,国家举办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自有动产与不动产,属于国家专控类占有物,但商品流通的占有物除外。

    物权法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土资源、国资委、财政部门等国家机关,除了本机构单位直接支配的财产以外,还面向社会支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大量资产,支配自然资源与大量现金之类的国有资产,是多权利、多方位的直接占有主体。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有全额拨款型、参照公务员待遇型、部分拨款型、企业化管理型几种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占有权、占有关系、占有效力等是由不同的占有制度决定的。

    五、国家流通类占有物

    是指国家承担经济职能、进行资本运作、遵从价值规律和价值交换规则的非固定化的可流通物,包括可流通的有形物、无形物和金钱之物均为大众化占有物。

    公有物的合理利用与流通,为的是充分发挥物的效能,使得公有的财产保值增值,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某种需要。这一类公有占有物,基本上不依赖于制度物权法来实施物权化调整,一般需要依据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来进行物权化调整即可。

    其为生产交换型普通占有物,应当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能,努力创造经济效益,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某种需要。其物权化调整方向,与其他物权主体的物权化调整方向达成一致,适用于同一类别的民商法体系和经济法则。

    基于合同关系或者信托关系的占有,是考量其占有合法性的一个前提条件,这是保障一切商品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必然要求,公有物的流通也概莫能外。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是除国家专属占有物、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专控类特种物以外的可全开放式占有物,具有物目种类繁多、流转对象广泛、经济目的明确、物权配比多元等一般物象特征。其在生产、交换、流通、分配的各个领域具有一般的经济职能,适用成文法与习惯法的经济法则;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方式上与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关系基本相同,适用物权法的相关法则,物权的确认、保护与调整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合同关系、信托关系。

    主要来源:一部分源于国家专有占有物和国家专控类特种物因放权而进入流通领域,形成若干形态的物权共同体或者单独形态的所有权体制,开展物权化运动。

    譬如,属于所有的森林资源为国家专有占有物,林木产品可以进入流通领域,该产品即为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可以转移林木产品的所有权。又如,油气管道设施为国家专控类特种物,石油天然气产品可以进入流通领域,该产品即为国家专控类特种物,可以转移石油、天然气产品的所有权。这一类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因受物权门槛与行业门槛的限制,所占比例不大。另外一部分源于国家经营资产保值与增值部分的占有物,因为保值增值而使得财物的种类增多,并不断地繁殖。这一部分公有物,原本是最自由最灵活的开放式利用物与流通物,形成若干形态的物权粘合共同体或者单独形态的所有权体制,开展物权化运动。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是在国家所有制条件下的占有物,依据同等条件同样对待的物权法则,同样地需要合法取得与行使权利。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适用于同一的民事法律与民事诉讼法程序,不再适用于行政法诉讼程序。凡是贪污盗窃国家财产及其他非法占有、达到刑法的量刑标准的,可以上升至刑法制裁—这是与其他物权主体的物权保护机制所不同的主要标志。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占有的客体〗〖国家专属占有物及物权化方针〗〖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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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1、正确理解公有物,区分其他的公有物。

    2、正确区分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中的公有物。

    3、正确对待物权的保值增值与经济的保值增值,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等都要恰到好处。

    4、任何时候保护公共财产极其重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第56条特别严肃地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这是中国物权法的最高指示,对于严重的物权斗争,我们一定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要像念经一样的天天念,要像祷告一样的天天祷!要把各种侵占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全部消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