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1-2-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1-2-1 国家专有占有物(二) 二、一般分类 第一类,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自然物或者天然物,有不可再生或者不可恢复的天然特性,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着长远的利益关系,必须严密地加强控制,不能随便放权与让利。其中,特别重要的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自然物或者天然物,应当归于国家专属占有物。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的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其中,矿藏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或者天然资源,金属矿藏与非金属矿藏在国民经济中起着支柱性的作用,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长远发展需依赖于矿藏的合理地和平地开发利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意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矿藏资源归国家所有,是个笼统的概念,准确的定义是金属矿藏与非金属矿藏归国家即全民所有,探矿权与采矿权全部归国家所有,即矿藏所有权与矿藏占有权应当永远为一个物权主体。从这个定义出发,矿产资源的法律应当是个永久恒量、没有变量的法律,符合中国古代立法的优良传统,更适合中国当前的社会实际要求。如果仅认为矿藏资源归国家所有,而探矿权、采矿权列为可以私人所有、外国资本家所有,那么,“矿藏资源归国家所有”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正确的表述。矿藏所有权不比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标的物是土地,地土取走以后,底土依然存在,可以说是取之不尽,土地所有权之主物是个立体的有方位的和不变客观事物。 矿藏是不动产,矿产品却是动产,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分离就是财富源泉的分流。矿产品是工业的食粮,与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国家经济安全密切相关,而且矿产资源和矿产品是取之即少、不可再生的资源与财产。某些矿藏资源是国防工业和高新尖技术产业密切相关,如稀土资源等等。某些矿藏资源是国家经济战略性资源,缺少它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与国计民生,如石油、天然气、煤炭等燃料,金属矿藏与贵重金属或贵重非金属矿藏等等。 中国自古以来是个矿产资源专属所有制国家,探矿、采矿、冶炼、铸造实行一条龙的国家占有制与产权制。秦代国家是个高度集权制国家,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极为广泛,土地、山川、荒野、牧场等基本生产资料均归国家所有。国家直接经营农庄、牧场、采矿、冶铁、铸钱、制盐、制兵器、制农具等产业。直至清朝,法律规定矿山的所有权属于清朝政府,不得私占私采(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第65页、第262页)。 清朝末期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中国很快成为任人宰割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帝国主义者掠夺矿产资源成为控制中国经济命脉之首选,一些官僚主义政客也疯狂地参与瓜分全民所有的矿产资源。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商部奏定《矿政调查局章程》,作为规范矿业的法规而广告之。规定在各省设立矿政调查局,负责本地探矿、采矿事宜,禁止非法乱挖乱卖,同时也限制外国人开矿。次年三月又制定《矿务暂行章程》,对于探矿采矿的地区和时间作了一些限制。出于“挽回权利”考虑,规定了“集股开矿总宜以华股占多为主。”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第325页)。 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出台以后,名义上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但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不再由国有矿山企业独家经营,集体的、个体的也参与其中。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早在1984年4月29日,中国煤炭开发总公司与美国西文石油公司在北京签订了合作开发山西省平朔安太堡煤矿,开采期限30年。这座当时世界上最大的露天煤矿,于1987年9月10日举行投产典礼。该煤矿总面积376平方公里,地质储量为126亿吨。 截止至2010年11月,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探矿权采矿权共795个,仅2009年就有100多家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但是,中国公司在外国的采矿投资入股很不顺利。如中铝公司与力拓集团于2009年2月12日签署了合作与执行协议,以总计195亿美元参股力拓集团。 同年6月5日,力拓集团董事会撤销此前宣布的195亿美元交易的推荐,并交付了1。95亿美元的分手费(据说1。95亿美元连本钱都不够)。这种失败的事例很多,有的取得外国的采矿权以后,根本无法进行作业,如交通运输问题、港口装卸问题、土地所有权赔偿问题、矿石品位问题,以及国际矿产巨头阻遏和有关国家的专控类法律问题等等,导致中国公司进军国际矿石开采受阻而失败。 国家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下放与对外开放,基本上弊大于利。利在于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和减少本国政府的投资压力。弊端在于,总体上造成无序化、自由化甚至于厚黑化、贪腐化局面,使得“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法律被人为地架空,环境污染普遍严重,矿井伤亡事件居高不下,造成了税收上的大量流失。2005年国家调整政策,重申不允许官员参股煤矿,并对数千名官员进行了清理。此后几年来经过多次整顿采矿业秩序,关闭不合格的矿井与中小煤矿等举措,是国家专有所有权发力的结果。 法国民法典不是将水流笼统地划归国家、集体所有的,而是区分国家的、产权人的不同权益。第538条“由国家负责管理的道路、公路与街道,可航运或可漂流的江河、海岸、海滩、港口与小港口、停靠锚地,广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法国领土之任何部分,均视为公有财产的不可分割之部分。”其中心词有“可航运或可漂流”,暗示了小江小河不一定属于国家所有;又如第644条“如地产上有水流横穿而过,该地产的所有权人亦可在此地段使用流经之水。”将部分的天然之水的利用权划归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人。中华民国土地法第8条关于水源所有权的规定比较明确:“凡湖泊、水道及其沿岸、海岸、公共交通道路、矿泉地、瀑布、名胜古迹及其公共用水水源地,不得为私人所有。” 在众多的水族中有一类水珍贵如食油,它就是矿泉水,国家却疏于专控,基本上为私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所控制。各地城市每桶(18。9升)的矿泉水均价为15元,最高价位为36元。每吨矿泉水均价约为1500元,最高为3600元,其价格相当于自来水的约1000~3000倍。据广州市益X泉公司披露的单位成本信息是:瓶盖0。2元,包装袋0。08元,包装纸0。04元,直接生产材料的折旧费0。5元,送水费1元,合计:1。84元。就是说,每桶的平均利润是13。16元,最高利润为34。16元。广州长X村饮品有限公司连锁店的矿泉水单价是:普通型18元,豪华型36元。 中国海域版图上有300多万平方公里,长期以来是低水平保护与开发利用,有些海域资源被外国利益集团所掠夺,涉及主权100多万平方公里。特别是南海诸岛及其海域,那里将是世界上第二个波斯湾,油气资源十分丰富。法律规定海域资源归国家所有,这不仅仅是个国家所有权的问题,而且是个严重的国家主权问题。 第二类,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永远保留国家所有权,审慎地分门别类地下放土地使用权,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土地私有化,同时保证公益性土地的充足供应。 作为国家代表全民的占有权人,确实是个非常特殊的主体,在原始占有与自然占有方面处于最突出、最特殊的地位,而且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是恒定不变的,具有其他权利人不具备的先取特权与绝对的排他性所有权。所有这些,与其他权利严格分开了。作为被占有的地产权,确实是个非常特殊的客体,其自然性、公共性、公益性、使用寿命的长久性、利用的可变性与多样性、增值与增益性以及紧缺性、难以再生性等特征。 物权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的郊区的土地,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也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国家最大宗的一类不动产专有财产,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国家法人管领和占有的土地资源会逐步扩大,土地管理制度将会更加严格。 同为公有专有物,土地类专有物与矿产资源专有物却有所不同。矿产资源是为少数专业的经济体所利用的物权客体,矿产品是生产资料,不是生活资料,探矿权与采矿权是独占性权利、非自由流转的权利,国家集权控权方面要比土地类占用权严格许多。
土地资源的用途非常广泛。城市与乡村,各行各业、各个单位与个人,人人需要有偿使用土地或者免费地使用土地。作为功利性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作为生产资料,或者作为生活资料,或者有偿使用,或者无偿使用,或者集权,或者放权,都有一套物权化规范与调整的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各种土地制度均以公有所有权为核心进行适当的下放占用权、使用权或者收益权,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不过是专门法、特别法的补充性规定而已。 国家专有占有物与国家专属占有物,都是国家特别占有物的对象,所有权固定为国家法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至于如何更加合理地充分利用国家专有占有物,使得物尽其用、物有所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权衡轻重,需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放权或者重新集权。 所谓物极必反,是指过度的集权或者过度的放权造成的必然结果。许多国际学者一致认为,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出现了两种弊端与公害:一是土地的过度利用,二是土地的污染。国家专有占有物之占有关系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国家法人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和统治权,有效地防止土地的过度利用,对于防止土地的污染成效显著。 上世纪日本的房地产泡沫危机,导致日本经济停滞不前20多年;本世纪初的美国房地产泡沫危机与金融危机,重创了世界经济。由此可见,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和土地使用权自由化,仅仅追求经济发展速度,不重视经济发展质量、效益与前景,其社会危害性是极其严重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公有物〗〖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一)〗〖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二)〗〖国家专属占有物(一)〗〖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提要〗 国家专有占有物与国家专属占有物,都是国家特别占有物的对象,所有权固定为国家法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至于如何更加合理地充分利用国家专有占有物,使得物尽其用、物有所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权衡轻重,需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放权或者重新集权。 保护国有资产与保护国家重点财产的概念是有很大差别的。理论不能总是落后于实践,制度不能老是落后于形势。《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不断流失的恶劣情势下颁布实施的,这样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改革开放已经将近40年了,保护国有资产不能停留在一般的水平上,从理论上、实践上到制度上、政策上都应当有所突破。对于重点的国家特别占有物、重点的负责人,一定要采取重点监控、全民监督、民主监管、有效监管等办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