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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1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一)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一部实用主义的杂交型、拓展型财产权法。依照“按需立法”的思路,或者说按照1993年“民法典”的宏观立法规划,填补了国内民法上空白,令人耳目一新。说他是财产权法,也不按照财产权法的套路立法,将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和没有经济价值、但有物权价值的标的物都混合在一起,构成了杂交型、拓展型财产权法。

    殊不知,一部3万多字的单行法,全新的内容并不多见,为什么历经13年整而8稿定谳?这可是史无前例甚至是空前绝后的一种怪现象呀。这里面一定有许许多多鲜为人知的奥秘,一定存在许许多多的焦点难点和热点亮点问题。很多问题是从法律立项前后直到颁布前后一直在伴随着,从顶层设计者到普罗大众,从资深望重的法律专家到名不见经传的物权法爱好者,从法学原理到实际应用,各种期望与失望的心情一直在交织着,尽管中国物权法是世界上最现代化和最有影响力的物权法之一。

    社会哲学方面,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当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确定下来后,如何适应当前政治经济形势的新变化、新发展,如何在今后几十年一段时间内保证物权法的效力保持青春活力,使得每一种每一个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与保护,并使得各种违法侵权分子得以应有的制裁与惩罚,这里面大有文章可做,也是立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由于物权类型众多,由于物权关系错综复杂,由于是个试验品,由于理论上实践上都有很多的薄弱环节,由于众口难调,由于强势集团和弱势集团各有诉求,由于物权法的内容不足或者“容量有限”,由于可确定因素、未确定因素、不确定因素和信息不对称因素的问题很多,尤其是由于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方面还有一些分歧,导致物权法“要不要立法”、“如何立法”和“立法以后怎么办”、“物权法向何处去”等等焦点难点和热点亮点问题,如火山般的迸发出来。

    物权法草案于2005年改由社会上小范围内讨论修改时,仅仅3个月之内有关部门就收到各种意见1万多条。随着物权法的通过、颁布与普及,人们就有大把机会静坐下来细细口味,仅仅其中一个精深的物权法爱好者,就可以一人归纳出成千上万个焦点难点和热点亮点问题,你们说这种物权法世界奇妙不奇妙?不过,在法学界内部的争鸣声音是更多更大了,因为越是懂得物权法理的人知道的越多,看问题越是透彻明了,而且法学界内部本身就有很多界别与派别。

    物权法是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制度法,也是基本的民法。某些物权只能由法律确定,某些财物的归属指定由特定的物权人享有,物权变动与物权关系生效、半生效与无效的确定,在物权等级制条件下努力实现平等保护;防止破坏民法体系的每个基本原则,防止公权私化和私权公化,防止物权化方针政策发生偏差,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防止物权关系发生错乱现象而不可收拾,防止权大于法与因人废法,防止过分依赖“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防止执行物权法过程中发生偏差,防止过分拔高和过分贬低物权法功能作用等等,都是经常遇到和不可回避的大是大非问题。

    好在物权法如流水作业线一般的有条不紊,一环套一环地按部就班地进行着,容易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跟踪检查,按照一定的标准剔除废品、修理不合格品和提供优质产品与优质服务,一般不会出现什么信任危机。对物权法产生这样那样的争议是好事,不是坏事。因为钟不敲是不响的,道理不争是不明的,房屋不打扫是不卫生的,桌子不搬是不走的,坏人坏事不制止是不行的。

    确切地说,现行的中国物权法是折中主义的物权法,每种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也相当到位,只是一些细节项目问题省略掉了。部分得力于现成的社会主义制度,部分得力于物权法改良主义的立法宗旨。在西方世界,经济领域之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斗争是不可调和的,然而在其物权法中规定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之间的相对调和,这是比西方经济学和一般财产权法高明之处。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会产生新的剥削阶级,还有一些不公平合理的地方,社会主义的物权制度也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物权法不仅仅限于改良主义的作派,而是以科学社会主义来彻底解决物权关系中某些不平衡的问题。对此,全国人大委员长******先生和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一致要求,制订物权法的第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物权法诞生时的历史背景是非常复杂的,这为人们的思想分歧埋下了许多伏笔。从纯粹的计划经济至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再到市场经济阶段,60年间就出现了3种经济形态。从扁平化社会进行到两极分化社会,马太效应和蝴蝶效应随处可见。改革开放过程中,一方面公共财产每年流失的数额非常巨大,另一方面私有财产的保护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些矛盾非常复杂并非常尖锐;有些地区和部门、单位的腐败现象令人发指,贪污受贿的数额令人咋舌,底层的老百姓叫苦不迭。即使是同一所有制中,有的人划入既得利益集团而沾沾自喜,有的人被打入非既得利益集团而闷闷不乐。

    总之,物权法立法时具有“生不逢时”的一面,有的人巴不得早一天制定,有的人巴不得晚十年或者干脆不制定,有的人要这样的,有的人要那样的,闹哄哄的不可开交。这种现象已经持续了20多年,不止13年,而且还在继续持续着。诚然,每个国家在制订物权法前后都有很多的争议。然而,像中国这样持续20多年,几乎是没完没了的争议,这在世界物权法立法史上是罕见的。

    每个界别都需要批评与自我批评,每种事物都需要认真把关、自我完善和不断发展,每部法律都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每部民法都需要尽量平衡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和义务关系,每种物权法都需要高标准严要求。大家把焦点难点和热点亮点问题摆出来,本次、现在能够解决的当次、现在解决,本次、现在不能够解决的下次、将来解决,办法总是会被困难多些。在这其中,原则上是劲可鼓、不可泄,但无原则的争议不但于事无补,而且有副作用。

    物权法颁布实施7年后,一些热点问题慢慢地消化或者消褪,全局性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的争议一般不会有了,局部性小规模微风细雨式的争议也会偶尔发生的。无论是哪种事态的发生或者不发生,既要历史地全面地正确地看问题,又要以前进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不失时机地对物权法内容进行大勘正才是首要任务。

    殊不知,物权法之单行法再好,也没有物权法典那么完善。充分利用现存的宝贵的立法资源,将现行的单行法进行大刀阔斧式的修正,那肯定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宏伟事业!

    客观上,哪里存在焦点难点问题,就容易发生热点亮点问题,只不过是表现形式有明显的与隐晦的、暴烈的与和平的、动态的与静态的、大规模的与小规模的分别罢了。关键在于决策者需要虚听取群众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进行大修改。

    因为“当断不断,反受其乱”,因为“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因为“困难象弹簧,你强它就弱,你弱它就强”,因为涉及到重点要点问题需要亟需解决,同时需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大修改肯定是一种发展趋势。

    以《担保法》为例,这里面的基本内容就是担保物权法范畴的内容,当时各界反映“很好”、“优秀”。经过几年的实践检验便发现里面仍然存在不少焦点热点问题,有关部门很快颁布实施了长篇大论的司法解释。尽管如此,《物权法》起草并制定时,仍然对于担保物权法部分进行了大刀阔斧式的修正与补充,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达数十处之多。反观《物权法》,实质上没有达到“很好”、“优秀”的水平,尤其是普通物权法部分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最多,没有理由不进行修改完善。

    本人不是什么物权法专家,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物权法爱好者而已。在评论焦点难点和热点亮点问题时,尽量保持中立的立场,尽量的做到客观公正,要象司马迁撰写《史记》那样“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以期望收到预期的好效果。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一)〗〖逻辑物权法(二)〗〖逻辑物权法(三)〗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