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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6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26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三C)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十件:如何看待其他焦点难点问题

    1、杂谈其他的焦点难点问题

    2、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及其他的焦点难点问题

    .....

    3、极端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面面观

    (1)物权法的等级物权制度与限制措施

    中国当代物权法,是基本的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法、权能作用法、物权工具法,其一大特点是规范了基本格式化的等级物权制度,分层次分等级地保护各类物权,在全社会建立健全规范化、标准化、格式化、条理化、制度化的物权关系新秩序,有效地遏制物权社会的两极分化现象。其规定的“各类物权人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并进行格式化,是非常重要的限制措施,对于抑制社会上的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行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物权的等级权限,就是物权保护与限制的界限。对于财产与资源的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优先占有与一般占有等,都有一定格式上的等级差别。物权等级是客观的、自然的,其中不乏自然法色彩,毕竟与人为的行政等级不是同一个概念。行政等级是与相对人的单位及其职务有关的级别,不能到处与物权的等级划等号,每种级别的行政当事人只能为物权人服务,不能以行政等级制度压制物权等级制度。两类等级制之格式化,这好比一条公路上的左车道与右车道,各走一边,各走各的方向,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当行为人或者其他无权占有人滥用权利、贪婪地占有他人财产时,就很容易发生两极分化现象。当决策人滥用资源的分配权损人利己时,分配不公现象很容易在全社会蔓延下来,酿成社会性的物权矛盾。公事权对民法权的介入,容易在公权私化与私权公化中间左右摇摆,容易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与损人利己,使得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骤然发生并持续许久。针对这种不利情势,物权人不妨试验一下,利用当代物权法原理是否可以变被动为主动,扭转不利局势,至少应当可以抵销掉一部分负面作用,挫伤滥用职权人的锐气。

    在普通物权法系列中,所有权优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优于单一占有权、单一使用权、单一收益权;在担保物权法系列中,留置权优于质权,质权优于抵押权。此外,特别留置权优于一般留置权,权利质权优于动产质权,最高额质权优于普通质权,最高额抵押权优于普通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优于动产抵押权等等。再者,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也体现在等级物权制度之中,如所有权被担保物权或者地役权所限制,不再是王牌物权与完全自由的物权。

    物权法特意规定了等级物权制度,并不是为了制造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以及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而是基于物权法固有的原理与物权关系走向而作出的合理化的规定。其目的盖在于通过规范化、合理化、制度化的约束机制,有预备、有目的、有效力地防止物权社会上的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

    物权法的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优先占有与一般占有、物权性占有与债权性占有等,以及法定占有与意定占有,以及现实权益与未来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既是为有产者设计的,也是为部分无产者设计的。无产者的物权生长空间和维权之路往往是狭窄的,常常受到有产者或者滥用职权者的挤压,致使其有相当一部分人实现物权时困难重重。

    我国物权法于定稿时删除了《居住权》一章共12条,这是最遗憾的地方。不过,居住权人还可以利用“物权的保护”来解决相应的焦点难点问题,灵活多样地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对于公物权与私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先物权与后物权、涨物权与消物权、动物权与静物权、法物权与意物权、共物权与分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明物权与暗物权、现物权与将物权等物权类型都有相应的规定,其中对于自然资源的分配是其一大法定物权体系。物权的确认与登记、保护与限制、规范与调整、变动与消灭等都有一整套规范化的cao作规程,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也是标准化的程序法。

    物权法面临着最大挑战与重大焦点难点问题之一,是如何有效地救济弱势群体抵制社会上某些极端分配不公、两极分化潮流?身为等级制度的物权法能否遏制极端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这种公私合一、民商合一的特别民法能否有效地消除行政机构的非法干预?弱势群众能否巧妙利用物权法工具于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等环节发挥一定作用?这些问题不好一概而论,答案是在实践中和维权谋士的心目中。

    人们在法律事务中需要一定法律规范的格式化,包括对于等级物权人的格式化,尤其是对于社会上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时是如此。细数各种法律,唯有物权法的格式化因素最为适用。其中一些当代物权法原理与维权工具,需要物权人自己切实地掌握与运用。

    当代物权法理学,是很周密、很科学的一门学问。其不但可以纵横开阖地解释许多民法上的许多法律关系,而且还可触类旁通地解释行政法上的许多法律关系,在正确处理一些棘手的物权矛盾和尖锐冲突方面有独到之处。

    (2)全国最大规模的三大分配不公项目

    回顾近30多年来,全社会大规模抨击分配不公的争议有三大项目。第一项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争议的普通教师待遇与蓝领工人倒挂问题,第二项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争议的职工退休双轨制问题,第三项是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的职工住房补贴双轨制问题,简称“三大双轨制问题”。现在我们不妨作一下分析研究。

    一则,关于三大类项目分配不公即双轨制问题的归纳。

    第一项,是关于事业单位大中小学以及幼儿教师“脑体倒挂”式分配不公问题,亦即早期工资分配双轨制问题。

    第一阶段是关于普通教师与国营企业职工待遇差别的争议。因为企业职工享有奖金、浮动工资和企业内部待遇等,而各级政府普遍差钱并且教育单位硬件设施投入很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的提案和广大教职员工的动议“冷处理”十几年后,结合“参公”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才使得教职员工与蓝领工人的差距缩小并有反超的幅度。此类分配不公问题,在国家经济形势好转和财政全力投入的条件下,广大正式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软着陆落实到人了。剩下的是代课教师、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没有很好的落实到人。

    第二阶段是关于普通教师与国家机关公务员待遇差别的争议。因为公务员属于行政官员,教职员工属于国家职员,前者的工资待遇明显高于后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的提案和广大教职员工的动议“冷处理”十年后,大多数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以及退休待遇,逐渐与机关单位公务员的持平。但是,乡村一级教职员工还有一部分人工资待遇以及退休待遇问题没有处理好,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负担补贴费那一部分未能如愿。

    普通学校教职员工退休待遇与同级公务员基本持平后,引起了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反弹,经过几年来集体上访的努力,******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布开始实施《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72号),各省相关部门制订落实政策的地方文件,从2011年1月1日开始,给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参照普通学校教师提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

    但是,从相关的未公开的文件看来,新政策仍然留下了一些尾巴。如职工教学管理人员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就没有这一类人的份;退休前不在其教学教育岗位的教师,也不在落实政策之列。职工教师流动性较大,有的因为工作需要被迫中途离开了教师岗位从事了其他工作,有的因为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原因退休前不再从事原来的职工教育工作等,这类人数也较多,相关“分配不公”的争议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第二项,是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双轨制“分配不公”的问题。

    职工退休双轨制,一向被大众认为全社会分配不公的特大圈子之一,涉及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退休工人数千万之多。每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每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涨养老金期间,以及在平时各个场合之下,从专家学者到社会公众一致万炮齐轰此类分配不公现象。甚至于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在2009年答记者问时也对现行制度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和企业一样,个人应该缴费,其他享受的条件和待遇支付的水平都应该在一个统一的平台上来制定。“而现行双轨制却是企业缴费,机关不缴费;缴费者的退休金低,不交费的反而比缴费的高出几倍,享受的条件和待遇支付的水平明显不在一个平台上。这种不合法规的状况是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的,否则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可低估。(摘自《360百科》)

    调查显示,89%的网友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上调幅度和速度表示不满,尤其对养老金“双轨制“颇有微词。网友认为,企业退休人员工资过低,如今工资的涨幅也远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导致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为此,应该公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员工资金表,加大企业退休人员工资涨幅,甚至彻底取消养老金“双轨制“。

    所谓职工退休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从总体上说,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这是因为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改革是从企业开始的,企业先实行了社会化,而机关和事业单位仍然是单位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就形成了一个差距。具体说来,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退休养老金双轨制“的形成主要有三个阶段。一是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阶段(1951-1978年);二是对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的探索阶段(1978-1991年);三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阶段(1991年至2014年)。

    2015年1月14日,******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这标志存在了近20年的养老金“双轨制“的终结,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

    实际上,我国的退休双轨制是全世界绝无仅有的分配不公现象,对它的改革还是刚刚起步。即使是从2016年肇始,同样是“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绝大多数人仍然会保留其“吃皇粮”的特权。因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相对较高并有充足的财政支持,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并没有财政支持且养老基金不足,在同级职务条件下的差距仍然会保留在3至5倍的水平上。因此,实质上的“职工退休双轨制”与分配不公现象还会持续20年左右。

    第三项,是职工住房补贴双轨制之极端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

    全民所有制职工住房补贴货币分配制度,是继全民所有制职工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之后的又一项住房改革运动的另类分配制度。改革的初衷,是为了消除住房补贴实物分配制度中的不平等与“合法化”腐败现象,减轻国家与国企中的经济负担,防止“以房谋私”弊端的再度发生,使得广大职工逐步适应个人住房市场化的客观要求。

    倘若有的职工既参加了住房实物分配和住房货币分配,有的职工既没有参加住房实物分配、也没有参加住房货币分配,那么,社会财富的分配达到了极点,一个在喜玛拉雅山之上,一个在亚得亚纳海沟之下!两者之间的差距在几百万倍之上!

    譬如,在喜玛拉雅山这一极,20年前有的职工以二三万元的超低价购买到政府或者国企的公房取得所有权,现在价值二三百万元,这期间全部实现了住房所有权、出租房屋的债权、住房保障的人格权和优先取得购买公房的特别优先权。出租其房屋的租金收入,每月少则四五百元,多则四五千元,往往超过当年住房补贴费的金额。

    再者,某些享有特权的职工,其享有的住房补贴标准相当的高,有关的国企老总或者政府官员,参加革命工作30年后享受的住房补贴一般在20万元以上,最近几年来每人每月享受的住房补贴在2000元以上,最高的每人每月多达10000多元。有的官员所购买的政府经济适用房基本是用成本价取得所有权,用其住房补贴来购买与装饰还有节余。所有享受特权的人,尤其是那些一直吃皇粮的人,上班第一天就开始如愿以偿地获得住房补贴,政府再怎么负债累累也不会拖欠这些人的住房补贴。

    在亚得亚纳海沟这一极,20多年来从来没有参加职工住房实物分配和货币分配的老职工们,主要是早期下岗、失业、退休职工们,永远停留于0和负数的位置上动弹不得。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是0,享受住房货币分配是0,因而,住房所有权是0,住房保障权是0,法定的特别所有权是0,法定的特别债权是0,法定的特别人格权是0,法定的特别人格权是0,以及出租房屋的收益租赁权是0,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也是0;因为所有的物权、债权、人格权、优先权长期处于0的状态,其物权、债权、人格权、优先权日益贬值,而商品房购买价、承租价日益高涨,所以其全部权利进入到大负数行列。与在喜玛拉雅山这一极的巨大差距有增无减,日益严重,令人发指。

    既然职工住房补贴双轨制之极端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这么严重,下岗、失业、退休职工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几十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法令的保护而损失这么巨大,为什么这么多年却没有得以根治?为什么没有引起整个社会的轰动效应?

    这里面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一是与政策上的不透明性和老职工们的觉悟程度有关。国企单位参照机关单位住房补贴政策实行,这样的政策一直是保密的和不对外公开的,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这样的政策规定。即使后来知道了并开始维权了,却不知道从何入手。关于责任主体,关于维权方式,关于法律规定等,所有这些基本不懂。

    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下岗、失业、退休职工,虽然没有取得住房补贴,却居住着企业或者政府的公房,有的人私下出租其居住的公房谋取私利,取得的租金收入基本上超过早期住房倾向分配的政策标准,这一类人宁愿息事宁人,宁愿当缩头乌龟也没有维权的干劲,只要求得上几千元的住房补贴就算了。

    二是与现行体制有很大关系。审批权帝国主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官僚主义是最强大的势力,企业、政府和地方法院组成了铁三角利益同盟,公开违抗住房货币分配制度,非物权人、恶意占有人、侵权人、债务人公开与法定所有权人、债权人、人格权人、特别优先权叫板,对于弱势职工巧取豪夺,轻松自如地开脱法律责任。

    三是地方政府陷入债务危机之中不能自拔。地方政府大量举债搞政绩工程,对于相关的内债却不闻不问、听之任之,任凭极端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长期存在并不断蔓延开来。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和企业老职工们争利,拒绝履行社会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拼命为本利益集团的人谋取私利,连救济金性质的职工住房补贴也敢于拖欠、克扣、截留、挪用,到头来连白条也不打一个。

    地方政府没收地方企业大量建设用地出卖牟取了巨大的暴利,侵占广大下岗、失业、退休职工住房补贴用于盖保障房或者给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住房补贴,也是隐性侵权和隐性集体腐败事件。这样的证据职工们也无法直接掌握,只能是打掉门牙往肚子里吞。

    二则,关于三大类项目分配不公问题的解决。

    三大类项目分配不公问题的存在,都与分配制度不合理有关,但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方法有所不同。

    前两项问题,是先有舆论、后有解决问题的政策,一旦政策施行马上雷厉风行地在全国执行。整个社会的舆论具有强大的推动力,其中各个网站上的自由言论之功劳不可小觑。众人拾柴火焰高,各界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士不断地在上面火上浇油,促使中央最后下定决心解决这些老大难的问题。

    后一项问题,是先有政策、后有舆论,但政策没有落实而舆论上没有形成应有的气氛,致使最大板块的分配不公问题很难解决。实际上,在这个板块之上,有数十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予以支持,可圈可点的法理知识应有尽有,而广大老职工权利人既不够团结、也不够维权上的水平,默默承受着强势与强权集团的压力,根本上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纵观三大分配不公项目,呈现出这样的规律性:

    其一,由高智商者或者有权者介入维权的,成功率就高;反之,专门由弱势者进行维权的就举步维艰。

    比如解决工资分配双轨制问题。普通学校教职员工都是高智商人才,文化理论水平高,其中也有不少政治经济学家、历史学家、社会学家和法理学家,他们掌握了大量古今中外的信息,即使我国没有现存的政策先例,他们也能够通过各种学术性的理由说服中央决策人,使得此类分配不公现象得以消除。

    又如解决退休双轨制问题。尽管这里面大多数人是弱势群众,但其中也有一些“来头不小”的原国企老总,虽然这些人退休下来了,而其与政府官员的人脉也藕断丝连,有的时候也能说上话。其中有些老总原来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行业、商会团体的负责人,提出相关的提案也有份量,长期坚持下来,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但是,解决住房补贴双轨制问题,维权的人净是一些弱势职工,知情权、话语权、决定权非常低下,这些人根本当不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几乎没有政治决策权。甚至于一些国企的老总反其道而行之,因为害怕要企业出钱就极力阻止老职工们维权。这样一来,弱势群体就更加弱势了。一些握有实权的政府要员的立场、观点、方法也是如此,因为要地方政府出钱,因为政府出钱就会直接影响到自己的福利待遇,所以就明明知道此类双轨制极其严重,也往往装着根本不知道的一样,就毫不犹豫的站在广大职工权利人的对立面胡作非为。

    其二,是分期分批付款的和财政勇敢出资的就容易解决,一次性付款和由困难企业出资的就很难解决。

    无论是中央财政出钱或者是地方财政出钱,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相关的分配不公弊端,是分期分批付款的和财政勇敢出资的就容易解决,一次性付款和由困难企业出资的就很难解决。

    解决工资分配双轨制问题,由中央财政按每月出资,普通学校教职员工就能够如期地涨工资,结果是反超大多数国企同等条件下职工包括职工教育教职员工的工资水平。

    解决退休双轨制问题,首先是解决了社会保险缴费双轨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每月共同出资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参加退休制度改革者没有感受到特别的痛苦,生活水平与之前基本一致。另个方面,企业职工连续十几年涨养老金,这笔钱是由养老基金支撑的,并没有增加政府负担。所以,此类双轨制是比较容易解决的。

    解决住房补贴双轨制问题,不是分期分批支付费用问题,而是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问题,虽然相关的权利人数少于前两种权利人,但一次性付款方式也是特大的一笔账目,地方企业和地方政府都难以承受。或许这也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3)极端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剖析

    【以下文字有1万多字,观点非常前卫,论述精辟独到。由于某些内部文件、资料不便于透露,应有关方面要求暂时删除。给广大网友带来遗憾,在此表示抱歉。】

    相关法律: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担保法》相关内容,《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本文要点〗

    早期工资分配双轨制问题、职工退休双轨制问题和职工住房补贴双轨制问题,是近30多年来我国分配不公最突出的问题。其中,第一个已经解决,第二个开始解决,第三个还没有着手解决。

    最极端的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现象,就在于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分配关系上,与参与住房实物分配的特权分子所得之差距有数百万倍之巨!最受伤害的是“五无型”顶端特别优先权人,其于在职、下岗、失业、退休的每个时期承担了最多的义务,然而其法定的特别所有权、特别债权、特别人格权和特别优先权18年来一直停滞在0的状态之中,与参与住房实物分配的特权分子所得之差距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日益扩大,痛苦指数达到了极点,且维权之路异常崎岖。

    此类极端事件的发生,地方企业与地方政府都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两者之间历来是利益共同体和债务共同体,适用于物权法“共有”和侵权责任法“连带责任”的规定,地方企业未能清偿的长期内债,地方政府必须如实兜底清偿。

    相信不远的将来,住房补贴双轨制也会跟退休双轨制一样,经过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一定会得以彻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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