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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1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四上)

    〖第二部分:热点亮点问题〗

    【引言】

    【摘要】物权法的热点亮点问题不胜枚举,而事关物权立法的两大热点亮点问题却占了先机,并且两个都是最大的物权法的热点亮点问题。无论是从政治理念上或者是立法技术上考量,这样的讨论是非常必要的。几位著名民法学家的精彩争论,开启了人们的心扉,领略了物权法的真缔,把亿万公众带到物权法的新世界。关于各个篇章之物权法的热点亮点问题真的是异彩纷呈,今后慢条丝理地向广大网友介绍,希望大家耐心等待……。

    一、概说

    1、物权法的热点亮点问题

    物权法的热点亮点问题,是与物权法的焦点难点问题相交叉的逻辑构造,倘若要进行很准确的切割区分是不容易的,因为两者之间不是根本排斥的,且某些事物在一定条件作用下会发生变化的。可以肯定的是,前者是以正能量启示的,后者是以非能量或者零能量启示的。

    这里会发生能量转化定律:(1)热点亮点问题按照周期律衰减,最终会逐渐消弥,变得平淡无奇。这种现象是少见的,主要限于“鸡毛蒜皮”式的热点亮点问题。(2)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萌发,会由平淡无奇进入到热点亮点问题上来。这种现象会不定期发生,促使热点亮点问题累积增多。(3)热点亮点问题自始至终保持在一定水平上长盛不衰,遂成为顽固的或者永久性的热点亮点问题。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热点亮点问题会持续多年时间,甚至会永久性地持续下去。部分热点亮点问题与焦点难点问题发生交叉感染后,也会出现这种情况。

    我国物权法的热点亮点问题和焦点难点问题于众法律中是最多的,故出版物权法学术专著和此类教科书也是最繁荣的。如果仝仁们愿意写,写1000万字也写不完,甚至于研究一辈子也研究不完。

    中国当代物权法是一部非常奇特的民法,当然会迭出许多奇特的点和面。有些点和面是自然流露出来的,符合法理或者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就先天性地感受到热点亮点问题;有些点和面是通过深入学习研究之后,后天性的领悟热点亮点问题。有的人于当年的物权法草案全国大讨论中,认为物权法“糟得很”,通过深入学习研究之后觉得“好得很”。那是因为其原来对于物权法的真缔不够了解,一旦了解之后态度就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

    殊不知,在物权关系非常错乱和腐败分子非常猖獗的非常时期,不但国家、集体的资产流失巨大,而且弱势群体中的个人财产损失也非常惊人。所以,物权法第一次公开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倡导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世价值观,旨在抑制“杀贫济富”、“为富不仁”的丑恶现象,其实是很大的亮点问题,不是公权私化之“污点”问题。

    我们并不讳言物权法有这样那样的缺点,这些缺点当然需要克服,同时需要配套的其他类型的物权法来予以补充。问题在于,某些“缺点”恰恰是优点,而且其中有些是非常大的亮点。

    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和善意占有制度等,整个儿是等级森严的物权制度,而且每个母等级制度中细分出了若干个子等级制度,合计起来多达数十个等级的物权制度,整个儿是庞大的等级制度体系。粗看起来,这样的“缺点”简直是大无边了:是要制造三座大山、两极分化吗?是要开历史的倒车吗?其实大可不必这样惊惶失措,只要稍加换位思考就会豁然开朗。究竟其实,那些林林总总的等级物权制度,是物权社会中自然的、固有的、特定的和必须的“阶梯”制度,要建立社会主义的物权新秩序,首先得承认这样的等级制度。

    仿佛如公路通行一样,汽车道与自行车道、人行道的通行规则与方块位置是有所不同的,倘若骑车人和步行人都在汽车道上通行,那就完全乱套了。开车人好比担保物权人,骑车人好比所有权人,步行人好比用益物权人,搭车人等其他人好比善意占有人,这就形成了等级通行制度。在一定条件作用下,这些通行权人的角色是可以转换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如开车人放弃开车,或骑行,或步行,或搭车,那就需要适应另外的交通规则了。当然,每一种通行权人都可以转换角色,适应不同的通行条件,遵守一定的交通规则。——这证明了某些“缺点”恰恰是优点,而且是非常大的亮点。

    现实中,富人能够享受更多更优质的所有权以及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这种现象是避免不了的;穷人也能够享受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主要是)用益物权,但能够享受担保物权的相对不容易——因为无财产抵押或者无生意可做。而且穷人也有权享受社会救济的福利并取得救济物所有权,这些福利财产也会存在所有权或者其他的权利。

    现实中,穷人的要饭棍与富人的金马桶,是否需要保护和如何保护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原则上凡是来源不明的非法财产都不受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保护。当然要调查断定其来源是否合法。因为物权法是基本的权源法,“确认物权”(包括登记生效等)是其第一本能,绝大多数不动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到底是干净的还是肮脏的,通过“确认物权”的甄别法可以达到惩治违法犯罪的效果。——这同样证明了某些“缺点”恰恰是优点,而且是非常大的亮点。

    至于动产的来龙去脉问题,物权法主要是切入物权变动这个点进行规定,对于此类财产来源性质的甄别问题于某些方面确实是个短项、弱项。这样的弱点只能依靠其他的专门法(主要是经济法、财产法)来甄别,而物权法则没有更好的办法了。

    2、讨论热点亮点问题的目的

    有的专家质疑: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国有资产流失很大,吏治上出现了许多漏洞,贪腐现象非常猖獗,某些心怀鬼胎的人企图通过物权法“开天窗”,将自己的非法财产进行洗白。这样忧国忧民的心怀是可以理解的。然而确切地说,物权法在确认、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方面是非常用功的,用于保护私有财产方面所占比例是很少的。正因为******的形势非常严峻,正因为物权法非常适合******和反侵权,所以通过并颁布物权法是很有必要和时不我待的。

    当然,如果能够在物权法中添加“保护国家财产和追究腐败分子的法律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肯定会对于此类违法犯罪分子更大的震慑作用,物权法的亮点就会更加显著。

    物权法有那么多数不尽的热点亮点问题,说明了这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其本身十分独特的气质和社会上的大气候聚敛了人气。在法学界,出版物权法著作、论文和会议是最多的,讨论物权法草案、物权法时涉及焦点难点问题和热点亮点问题是最广泛的。物权法的制定时间是最长的(长达13年之久),修改次数是最多的(共8稿),审议次数也是规格最高次数最多的(共8次,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表决通过)。人们活学活用物权法的途径不尽相同,而从物权法中感受热点亮点问题,就能够轻松愉快地、事半功倍做一个合格的物权关系人。物权法3万多字是铁色的冷面的,而其释放的能量是金色的热烈的。每个关心物权法的人,关心他人胜过关心自己,摆脱利己主义的束缚往往能够更好的实现物权。

    讨论热点亮点问题并不是目的,目的在于透过这一从众现象看本质,以便于掌握物权法的精髓进行重点学习,从而收到更好的效果。从小处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物权,使得各种物权关系人各得其所;从大处说,是为了建立和整顿社会主义物权新秩序,避免物权灾难的发生,使得大家过着安定详和的幸福生活。

    大家都希望物权法能够代表个人的意志与愿望,巴望着物权法更爽快更圆满一些,似乎每个人都能够制造热点事件。透过这些热点事件,有对物权法促进的,有对物权法促退的,前者促成物权法的热点亮点或者优点问题,后者促成物权法的焦点难点甚至缺点问题。官方于立法时坚持坚定正确方向,巧妙运用当代物权法原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于整个物权社会益处多多。

    物权法的热点亮点问题,体现在立法规划、起草、讨论、通过和普法、学法、用法、执法、修法的各个环节中,分为外围的与内在的两大组成部分。就数量或者条文上讲,内在的热点亮点问题当然占据绝对多数。就质量或者社会大事件上讲,热点亮点问题最受刺激。

    本专题是“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理应就物权法内容谈物权法的好处与可圈可点之处。不过且慢,最感动世界的热点问题不是物权法本身,而是物权法是怎样诞生的——它的出生证是怎么得来的。通过分析研究,两个最大的热点问题是以下这些,因为决定物权法去留的命运和未来是否进一步壮大的命运。其对社会影响很大,这些重大的热点问题深沉镌刻在人们的脑海里,让人回味无穷。

    二、两个最大热点问题简析

    第一最大热点:【梁郑之争】物财立法之争。

    1、“梁郑之争”之由来

    (1)物财立法之争内幕

    物财立法之争,是指物权立法与财产权立法之争。这是法理学界于物权法通过之前客观存在的相斥性立法主张,是在《物权法草案》形成之后学术界提出激烈的反对性意见。由于官方和起草物权法的一派专家的坚持,上述反对意见并未接受,因此这类问题不属于最大的焦点难点问题,属于最大的热点亮点问题。

    “梁郑之争”前后不过6年时间,整个事件并没有公开化,一些鲜为人知的内幕外界知之甚少,掀起的浪潮并没有“巩杨之争”那么炽热。然而,“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的严重分歧,当时是关系到物权法生死存亡的一件超级大事,现在仍然有一些热点问题需要处理。回忆起当年那种激烈争辩的热烈场景,许多人依然心有余悸。不过两位著名民法学家关于制定物权法或者制定财产法之争,只是关于立法之立场、观点、方法和法理技术上的争端,不是关于政治观点之争,也不是面向全社会的大规模争端,故知道此类争端鲜有人知。

    本文不吝笔墨揭秘内幕,目的不是为了褒扬谁或者贬抑谁,只是想与大家探讨物权法和财产法的基本概念、立法规划等方面的要害问题。也让这些精彩的故事公布于众,让大家一块儿分享快意江湖。

    本题目把“物财立法之争”概括为“梁郑之争”,是关于物权立法与财产权立法之争的两派代表人物是梁慧星和郑成思,一个极力坚持制定物权法,一个坚持制定财产法。结果是梁慧星胜出、郑成思负出,而笔者却认为这两名民法学家和参与过多部民法起草的功勋学者各有各的道理。

    现在看来,如果当时制定的是独立的“物权法典”,同时把财产法制定出来且并入未来的“民法典”中,结果会是“一举两得”、“一石二鸟”。可惜这两位专家都没有提出这样两全其美的建议,以至于现在的《物权法》只是个“半边法”,而制定财产法至今还没有影子。更加令人痛心疾首的是,这个著作等身的名誉教授郑成思先生,于2006年9月10日22时10分在北京去世,终年62岁。郑先生英年早逝,是中国法学界的一大损失。(相关信息详见360百科《郑成思》)

    郑教授是在《物权法》行将通过的5个月之前去世的,他倡导的“财产法”未遂其愿,这是他终身的遗憾;他没有等到《物权法》颁布实施的那一天,这同样是他一生中的一大遗憾。笔者于猴年清明节之前撰写发表此文,里面多少含有纪念郑成思教授的成分在内。

    (2)两类民法之对比

    物权法与财产法,一个是阳春白雪,一个是下里巴人,两种民法各有千秋,如果两种法律都能够制定,当然是最好的选择与归属。我们不妨从《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佐证与答案。

    《德国民法典》之物权法编原443条,现存552条,散布在其他编章也有数百条。与第二编债务关系法分门别类后竞放异彩,使得两类法律关系清晰可见并方便各自适应不同的法律环境,对于理顺债权债务关系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从所有权到用益权,从不动产到动产,从物上用益权到权利用益权、财产用益权,从自由物权到限制物权,从自物权到他物权,从占有、先占、取得、转让与时效限制,成套成套地把物权关系人权利义务摆出来,一般财产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在这里都迎刃而解。不动产是物权法的重中之重,是相对稳定的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法的取得、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权利结构与限制方法也不同,弥补了一般财产法的许多空白点。

    总之,物权法是高雅的和相对定型的一级民法,一旦制定下来可以管用几百年之久;一般财产法是通俗和相对活泼的二级民法,一旦制定下来会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不定期地修正。这从《德国民法典》物权法很少修改和《法国民法典》财产法多次反复修改的例子中得到证明。

    《法国民法典》初始条文2283条,后来陆续增补了数百条,财产法零散分布在各个卷、编、章中,其中一小部分夹杂着物权法的内容。从财产权到债权,从所有权到用益权,从不动产到动产,从普通物权到担保物权,从普通权到优先权,从个体财产到共有财产、法人财产,从婚姻、家庭到亲权、继承权,从借贷、买卖、寄托、委托、射幸、保证、担保物权的实现到时效期间等,比物权法细化了许多。

    该财产法有两大特点:一是多次提及确认和保护国家公共财产,这在私有制社会是难得的;二是特别补充规定了优先权,突出了保障民生。这些是《德国民法典》和其物权法编所没有的大亮点。尤其是关于国家财产的部分规定,这在私有化非常盛行的西方是非常罕见和非常难得的特大亮点。从19世纪90年代、20世纪30年代到90年代,反复着重地补充规定了对于弱势群众享有的优先权,大量地引用《劳动法典》的条文,用以保障佣工的就业权、劳动权、报酬权、补偿权和诉讼费用保护权、丧葬费用保护权,其他的还有租房权、租地权、农业生产资料保障权、限制公务员滥用职权、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等等数百项权利。法国目前仍然是欧洲最典型的福利社会主义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高达200多项,其中把大量公法“破例”移植到民法中来,使得财产法与时俱进、活色生香,弥补了许多原有的缺点。

    综上所述,当时我国决定制定物权法这样的决定是英明的,梁慧星一派坚决拥护制定物权法的大方向并没有错。郑成思在这个时候提出反对制定物权法确实是有些不合时宜,但就“制定财产法”这一议题自然很有可取之处。

    2、“梁郑之争”之热点问题

    2001年6月、7月、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接连刊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郑成思教授的三篇文章,建议不制定物权法而制定财产法,认为《法国民法典》对财产法律关系的规定是财产法,英美法系确定财产法律关系的法律也叫做财产法。因此制定一部21世纪的有关财产法律关系的法律,应当是财产法,不能叫做物权法。

    首先,郑教授提出这样的问题具有讽刺性意义和可利用的价值。

    [提示]物权法和财产法各有千秋,这从德、法两国民法典中得到印证。最好的办法是将两种民法都制定出来,让物权法彻底独立并扩充为“物权法典”,让“财产法”制定出来并进入未来的“民法典”。可惜的是两位专家的观点是相斥性的,如果能够出现相容性的才是最优化选择。

    “梁郑之争”,是指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正方和以郑成思教授为代表的弹方关于“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之争,从2012年1月至2007年5月戛然而止。虽然是民法专家内部的“秘密斗争”,却对于制定物权法的影响很大,同时也反映出法学界有许多问题值得反思。无论是胜出的一方或者是淡出的一方,都是热点亮点问题的对象,在我国立法史上写下了浓重的一笔。

    (1)两个著名专家旗鼓相当

    我国1999年产生第一个物权法专家草案,主持起草者梁慧星研究员,与郑教授是同一个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著名民法专家,两人都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部委员。郑教授擅长参与起草知识产权法,梁教授擅长参与起草物权法。梁慧星研究员(以下称教授)是受官方之命主持起草物权法草案的,郑教授提出的意见纯粹个人行为和自由言论。在同一单位两名专家观点如此迥异,表明在立法领域具有讽刺性意义。

    所谓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不是一般的学术期刊,是一份专供中央高层领导阅读的机密内刊。郑成思教授选择该刊而不是选择一般学术刊物连续发表此三篇文章,一下子就将此事关民事立法、事关民法学术的重大问题,提交国家最高领导层,寄希望于最高领导一举解决建议问题,回避学术界的讨论也有作者的专门用意。

    长期以来法学界关于“民法”的本质、概念、立法范围等存在很多争议,对于新生事物“物权法”一知半解的专家多了去了。即使是受命起草物权法的资深专家学者,关于“物权法”到底是对人法还是对物法、是财产法还是泛财产法、是宏观物权法还是微观物权法、是否包括国家、集体和其他人这样的物权主体与客体在内、是否包括无体物、无形财产和知识产权法在内等等,这些问题也不是全懂的。梁教授主持起草的第一稿“物权法草案”,因为仅限于微观物权法范畴,没有国家、集体和其他人这几个物权主体与客体,是过时了的西化立法模式,结果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的第二稿所取代,我们现在看到的物权法版本只有很小一部分是梁教授的杰作。郑成思教授通过直通车向最高领导人提出自己的建议,刻意回避学术界的讨论,肯定有他的苦衷。

    从360百科《郑成思》的辞条中不难看出,郑成思这个人并不笨,这个高干子弟从小受过良好的教育,在农村煅炼过几年,参与过8部知识产权法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吴汉东教授合称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的“南吴北郑“,著述丰厚成绩诚然,在知识产权国际国内学术界均享有崇高的威望。只是他提出的建议方式方法有点问题,缺乏斗争策略而失利。

    确切地说,我国制定物权法和制定财产法不是相斥的,而是相容的:两部法律都可以立,并且都可以同时立,不要否定他人的而只肯定自己的就好了。

    (2)双方都有热点亮点问题

    梁慧星胜利了,这肯定是一个大亮点。他作为物权法界的代表人物,敢于与本单位的同事进行激烈斗争,捍卫了物权法的制定大业,大家终于见到梦寐以求的“物权法”成品,全体物权人从此吃了定心丸。

    物权立法之争同时也是个大热点,通过大辩论让公众了解到何为物权、何为物权法。介绍了德国物权法和法国财产法的相关内容,重点讲了我国学术界关于民法属性理论动态,所有这些是立法者、专家学者和广大公众关于的重要热点问题。

    郑成思失败了,这同样是一个大亮点。学术界并不以成败论英雄,没有人嘲笑他“无知”,却非常赞赏他积极参与我国立法工作的自告奋勇精神。郑成思关于制定财产法的建议,至今仍然具有很大的利用价值,我们深信他在在天之灵总有一天会见到“财产法”制定出来,给他一个迟到的大惊喜!

    “梁郑之争”开启了物权立法之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先风,使得人们对于物权法和财产法都有一个初步认识,这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是很有益的。开门立法、按需立法、群策群力立法、向各界群众征求意见立法,这是新中国有史以来第8次再尝试。物权法历经苍桑13年而8稿定谳,出现了不少梁教授和郑教授这样的热心人士,个个都是好样的。

    郑教授所提出的立法建议,热点问题多于亮点问题,这是针对财产法目前没有制定问世而言的。他逝世后不再参与主持制订财产法和参与编纂民法典的工作,而他已是桃李满天下,相信他的弟子将继承他的事业,把争取制定财产法的劝谏工作进行到底,实现郑老师未遂的夙愿。

    梁教授在其反驳文章中说:[瑞士民法典把人法和亲属法排在物权法之前,是沿用法国民法典的模式,而与德国式不同。特别是瑞士民法典不设总则,这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出于立法者的精心安排。因此,在大陆法系内部形成兼有法国式和德国式特点的第三种模式。]这就说明了郑教授所提出“制定财产法”的立法建议是有根有据的,因而也有合理的成分,并且证明了在同一部民法典中既添加物权法、又添加财产法也是可行的。《瑞士民法典》颁布不久,德国各界呼吁官方仿照该国民法典重修民法典,标志着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境界。

    《瑞士民法典》博采德国物权法和法国财产法双方之长,形成了“瑞士物权法 瑞士财产法=混合民法典”这样的结构模式,在世界立法史上也是非常成功的法例。这也就充分证明了制定物权法和制定财产法是相容性命题,不是相斥性命题。两位专家“非此即彼”式的争端,虽然保住了物权法的制定,却没有保住财产法的制定,可以说是“喜忧参半”。立法界今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把“制定财产法”这个热点亮点问题激活出来,恢复正常的立法秩序。

    其二,赞成和否定制定物权法的论争,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民法的本质方面,这样的重大问题至今在学术界仍然失之偏颇。

    [提示]关于民法的性质与适用范围,关于财产权与物权的边界,关于人与人的关系与人与物的关系,有的是至今没有统一的定论,有的是对于新生事物的规律没有参透,两位专家囿于陈旧老套的“民法的性质与适用范围”问题争论不休,是过时民法观念的同质化争论。物权法是一部特殊的民法,主要是一种财产权法,但不限于财产权范围。完全可以肯定的是,物权法绝对属于“人与物的关系”之范畴,但属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是不一定的。

    (1)郑教授的建议书要点

    中国民商法律网、正义网(中国检察日报网)等权威官方网站于2012年1月初刊登《梁慧星: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一文,长达41000字(引文有大量删节),引用了44处重点文章,甚至于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卷和李淮春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全书》中摘录了大量理论依据。

    郑教授《建议一》的观点是:【一、无论在物权法中还是在将来的民法总则中,使用“物权法”还是使用“财产法”,有必要认真研究。二、法律乃至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应当过问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不是人与物的关系。三、我国由于大致从改革开放的20世纪70年代末才真正允许对财产法的研究,现在民法中财产权理论几无基础。四、我认为,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出发,并认真参考现有国外民法典的成例,可以顺理成章地把民法典归纳为三个部分。一是人。这是民事主体。这部分包括家庭、婚姻等等。二是财产权(即一人对一切人的民事权利)。三是债权(即一人对某一个或某一些特定人的民事权利)。这样的归纳可能比目前许多持“物权”论的民法学说更加合理、科学一些,它至少不会产生把物都当成财产或把债都当成财产那样的误解或误导。五、在当代社会,缺少了信托制度,则动产、不动产、资金中的相当一部分,均难以得到有效的利用。六、对使用财产权概念的异议,最初可能是由语言障碍引起的。原因是整个现代民法体系,都几乎是从“外”引进的。而学者中的一部分又偏偏不重视外语。】

    郑教授在《建议三》的结论是:【我们建议,设立“财产法”而非“物权法”。其根本理由在于,“物”在财产中的比重已经很小,“物”又是一个缺乏弹性和延伸性的概念。如果以“物权”为起点立法,就会造成调整社会财富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将社会财富的主要部分排除在外的结果。这种结果是完全不能被接受的。】

    [点评]笔者认为,郑教授对于“物”、“物权”和“物权法”的要义可能还没有完全参透,同时对于两种民法的比较有些偏颇。客观原因是在其展开争论的时候,物权法草案第一稿上没有出现国家、集体和其他人这些物权主体与客体,也没有看到土地、河流、海域、森林、矿藏和国有资产这些大宗财物的规定,所以感到[“物”在财产中的比重已经很小],从而得出“就会造成调整社会财富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将社会财富的主要部分排除在外的结果”的结论来。不过后来由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二稿”有了很大的改观,几乎所有“主要部分”在体现出来了。

    ——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郑教授提出制定财产法和反对制定物权法的愿望没有得逞,然而却“歪打正着”了:针对物权法“一稿”之“主要部分”略付阙如的不利情势,官方果断决定进行重新审议,并批准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二稿”列入重点对象,“物”在此类财产权法中大幅度增加,从有形物到无形物、从大宗物到小型物应有尽有。我们现在所见到的物权法成品,大部分是王教授撰写的内容,“主要部分”基本上都照顾到了。

    现在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物权法是真正管“主要部分”,财产法是管“一般部分”,现在是这样的,将来也一定是这样的。物权法绝对不是“小法”,而是代表基本物权制度并“四合一”(公私民商)的“大法”!“物”的组成部分是相当齐全而且是很有条理的,其优点优于一般财产法,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优选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明了物权法的重要地位是一般财产法所无法替代的。

    (2)梁教授反驳的观点分析

    梁教授反驳的观点(以下简称反驳文)是:【一、中国大陆民法学者是否真的认为民法调整人与物的关系?二、中国大陆民法学者是否真的把财产法所规范的关系归纳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三、现有外国民法典的体例是否只有一个三编制?四、绝不可能出现债权也属于财产权的情况吗?五、历史唯物主义的产生与法、德两国民法典的制定;六、法国民法典为什么不使用“物权”概念?】

    梁教授拿出“民法总论”之类教科书与著作中的观点证据,试图证实物权法是“对人法”,不是“对物法”,也不是“折衷法”,实际上是郑教授提出的关于“法律乃至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应当过问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不是人与物的关系”命题的同质化回答。逻辑上,以上命题概念的外延是不周延的。就多数民法来说确实属于“人与人的关系”,其中也会发生“人与物的关系”,但物权法之“人与物”是铁定的。倘若不承认这一点,我们就会陷入形而上学、机械主义的泥淖中不能自拔。

    要理清“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物的关系”,大概要用十几万字的篇幅来分析。在这里,简单地说,(1)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解析:所有制关系法属于“人与人的关系”的大法,这里首先是由人的身份权、社会属性、集团特性、业态属性决定的政治性推定,每一种所有制就是一类财产占有权人,“人与人的关系”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