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8章 部队军衔与职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与职位一、我军现行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1、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2、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3、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二、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1、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2、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A、——主席不授予军衔。
B、——副主席(其中1名副主席兼任国防部长)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C、——委员(包括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总装主任,海军、空军、二炮司令)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三、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1、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2、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包括总参副总长,总政副主任,总后、总装主任、政委,七大军区、海军、空军、二炮及武警部队司令、政委,国防大学校长、政委,军事科学院院长、政委,中央警卫局局长)
3、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包括上述副职,中央军委办公厅主任,中央军委纪委书记,各军区空军、各舰队司令、政委,国防科技大学校长、政委,南疆军区司令、政委)
4、正军职『少将、中将』(包括上述副职,四总部各二级部部长,各主要军事院校,各集团军司令、政委,各省军区、驻港部队司令、政委,武警各警种局、指挥部,武警北京总队)
5、副军职『少将、大校』(包括上述副职,驻澳部队司令、政委,武警各主要院校、武警各总队)
6、正师职『大校、少将』
7、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8、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9、副团职『中校、少校』
10、正营职『少校、中校』
11、副营职『上尉、少校』
12、正连职『上尉、中尉』
13、副连职『中尉、上尉』
14、排职『少尉、中尉』
四、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A、上将:中--副主席、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的编制军衔;正大军区职的主要军衔;副大军区职的辅助军衔。
B、中将:副大军区职的主要军衔;正大军区职、正军职的辅助军衔。
C、少将:正军职、副军职的主要军衔;副大军区职、正师职的辅助军衔。
D、大校:正师职的主要军衔;副军职、副师职的辅助军衔。
E、上校:副师职、正团职的主要军衔。
F、中校:副团职的主要军衔;正团职、正营职的辅助军衔。
G、少校:正营职的主要军衔;副团职、副营职的辅助军衔。
H、上尉:副营职、正连职的主要军衔;副连职的辅助军衔。
I、中尉:副连职的主要军衔;正连职、排职的辅助军衔。
J、少尉:排职的主要军衔。
五、现行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1、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2、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六、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1、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2、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3、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4、兵:上等兵、列兵。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A、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B、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C、中级士官: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三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D、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
发展历程195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
其中,将官设置为: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上将为将官中的第二个级别。
1965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198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恢复军衔制,并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军衔条例规定,上将分为一级上将和上将两个级别,一级上将空缺未授予。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不再设一级上将。
修改后的军衔设3等10级,即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上将为最高军衔。上将军衔根据不同兵种分为:陆军上将、海军上将、空军上将。
1995年7月,中央军委批准,武警部队总部升格为正大军区级,由此设立武警上将警衔。
陆军上将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军衔制中陆军最高军衔。
军衔条例规定,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一律授予陆军上将军衔。
陆军上将还是正大军区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正大军区职包括副总参谋长、总政治部副主任、总后勤部部长、总后勤部政委、总装备部部长、总装备部政委、大军区司令员、大军区政委等。
海军上将为海军正大军区职军官的主要军衔,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军衔制中海军最高军衔,一般只授予海军司令员、海军政治委员。
空军上将为空军正大军区职军官的主要军衔,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军衔制中空军最高军衔。空军上将军衔一般只授予空军司令员、空军政治委员。
武警上将为正大军区职警官的主要警衔,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军衔制中武警部队最高警衔。武警上将一般授予武警部队司令员、武警部队政治委员。
1、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2、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3、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二、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1、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2、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A、——主席不授予军衔。
B、——副主席(其中1名副主席兼任国防部长)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C、——委员(包括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总装主任,海军、空军、二炮司令)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三、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1、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2、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包括总参副总长,总政副主任,总后、总装主任、政委,七大军区、海军、空军、二炮及武警部队司令、政委,国防大学校长、政委,军事科学院院长、政委,中央警卫局局长)
3、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包括上述副职,中央军委办公厅主任,中央军委纪委书记,各军区空军、各舰队司令、政委,国防科技大学校长、政委,南疆军区司令、政委)
4、正军职『少将、中将』(包括上述副职,四总部各二级部部长,各主要军事院校,各集团军司令、政委,各省军区、驻港部队司令、政委,武警各警种局、指挥部,武警北京总队)
5、副军职『少将、大校』(包括上述副职,驻澳部队司令、政委,武警各主要院校、武警各总队)
6、正师职『大校、少将』
7、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8、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9、副团职『中校、少校』
10、正营职『少校、中校』
11、副营职『上尉、少校』
12、正连职『上尉、中尉』
13、副连职『中尉、上尉』
14、排职『少尉、中尉』
四、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A、上将:中--副主席、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的编制军衔;正大军区职的主要军衔;副大军区职的辅助军衔。
B、中将:副大军区职的主要军衔;正大军区职、正军职的辅助军衔。
C、少将:正军职、副军职的主要军衔;副大军区职、正师职的辅助军衔。
D、大校:正师职的主要军衔;副军职、副师职的辅助军衔。
E、上校:副师职、正团职的主要军衔。
F、中校:副团职的主要军衔;正团职、正营职的辅助军衔。
G、少校:正营职的主要军衔;副团职、副营职的辅助军衔。
H、上尉:副营职、正连职的主要军衔;副连职的辅助军衔。
I、中尉:副连职的主要军衔;正连职、排职的辅助军衔。
J、少尉:排职的主要军衔。
五、现行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1、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2、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六、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1、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2、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3、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4、兵:上等兵、列兵。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A、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B、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C、中级士官: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三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D、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
发展历程195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
其中,将官设置为: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上将为将官中的第二个级别。
1965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198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恢复军衔制,并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军衔条例规定,上将分为一级上将和上将两个级别,一级上将空缺未授予。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不再设一级上将。
修改后的军衔设3等10级,即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上将为最高军衔。上将军衔根据不同兵种分为:陆军上将、海军上将、空军上将。
1995年7月,中央军委批准,武警部队总部升格为正大军区级,由此设立武警上将警衔。
陆军上将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军衔制中陆军最高军衔。
军衔条例规定,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一律授予陆军上将军衔。
陆军上将还是正大军区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正大军区职包括副总参谋长、总政治部副主任、总后勤部部长、总后勤部政委、总装备部部长、总装备部政委、大军区司令员、大军区政委等。
海军上将为海军正大军区职军官的主要军衔,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军衔制中海军最高军衔,一般只授予海军司令员、海军政治委员。
空军上将为空军正大军区职军官的主要军衔,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军衔制中空军最高军衔。空军上将军衔一般只授予空军司令员、空军政治委员。
武警上将为正大军区职警官的主要警衔,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军衔制中武警部队最高警衔。武警上将一般授予武警部队司令员、武警部队政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