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零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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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之后,安徽合肥法院,对以朱治国为的五人犯罪团伙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主要原因还是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了坏人清白的案件。 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最后的审判结果出来了,五人中,有四人被判处死刑,其中就包括主犯朱治国,还有一人无期,被判无期的这个家伙是因为加入这个犯罪团伙的之间并不长,但因参与了对安子轩妻子的凌辱案,虽捡的一命,却要在班房里度过后半生。 五人均没有上诉,这件案件已经引起了帝国皇帝、内阁、军部的关注,没有人敢徇私枉法,也没有人滥用法律,这次审判完全依照大文帝国的法律条款进行的,符合各项法律条款,更符合法理道德。 至于李淑娟,则另案处理,朱伟平也因为朱治国案,从副省长的位置上引咎辞职,其他参与到案件中的大大小小官员也落马不少,从厅级到普通的办事员,只要参与的,都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大文帝国有心拿这次朱治国案来立典型了,一时间,整个大文帝国的官场上,官风为之一正,杀鸡儆猴的效果还是很不错的。 朱治国案到这个时候,已经算是落下帷幕了,但不管是官场还是民间,这件事情却在持续的酵之中,民间的讨论是在为帝国点赞,都在称赞这次帝国的高层做的好,做的漂亮。 而官场里,则引了一次大讨论,特别是那些为官清廉,有远见的卓越之士,更看到这次案件所蕴含的恐怖真相,法律在不知不觉中,沦为权力的俘虏。 法律是国家根本所在之一,大到政府机关,小到个人,他的所有行为都应该在法律所容许的范围之内,法律应该凌驾于权力之上的。 但朱治国案中,法律在权力面前,竟然沦为了一个笑话,这不得不让人们警惕起来,如果法律沦为权力的俘虏,甚至是权力的工具,那么这种后果是极为严重的。 第一,丧失政府的公信力,法律都可以沦为******丧失了法律的尊严,政府还会有什么公信力吗? 第二,社会道德的沦丧,当法律不再公正、公平的时候,法官会用一些奇葩的审判来不断的刷新人们的道德底线,道德底线的降低,肯定会引起社会风气的转变,而这种转变是让人恐怖和绝望的。 第三,当权大于法时,也是这个社会变得动荡不安是时刻,社会矛盾将更加突出,违法乱纪的行为也会越来越多,乱象丛生,动摇的不止是民心,还有大文帝国国家的根基。 渐渐的,讨论的声音不在了,所有的讨论都融为一股洪流,要求帝国内阁修改法律,不能让法律成为权力的牺牲品。 对于这种情况,李儒晋还是喜闻乐见的,这说明帝国的官员还是淳朴的,公正的,还是一心为民的。他们对国家还是负责任的,对人民还是有感情的。 能有这样的官员,是大文帝国之幸,也是大文帝国民众的幸福。李儒晋也没闲着,连忙找来大文帝国的法律文书,仔细的看了起来。 从总体上讲,大文帝国的法律还是比较健全的,但划分的很笼统,特别是民事和刑事的划分,界线显得模糊不清,留下很大的漏洞,这也是封建社会统治造成的。 封建社会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靠人治而不是法治。所以帝国的法律只是大而全,缺少了精和细,对一些通用性条款缺少了仔细的划分和应用。 例如同是抢劫案,徒手和持械肯定是不一样的,大文帝国的法律却全判为重型刑事案件。打架斗殴,根据情节不同,应该有不同的判罚,没造成伤害的,可以用民事条款来处理。 出血了,伤残了,也要根据不同是情况来处理,打死人了,也要分是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等等。大文帝国的法律却对这一块判罚很轻,只要不死人,都属于民事案件。 只有死人了,帝国的法律才会重视,而且处罚条款简单、粗暴,直接以杀人偿命了事。 李儒晋把大文帝国的法律条款仔细的看了一遍,现的问题还不少,而且漏洞很多,现在这些漏洞暂时还没有大文国人去利用,但随着社会的展,这些漏洞将成为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的捷径。 李儒晋这时有一种感觉,这个时候哪怕他去杀了人,他都可以利用大文帝国的法律上漏洞为自己开脱,而且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另外在大文帝国的许多地方,如一些偏远地区,少数民族聚集区等地方,帝国的法律甚至不如地方的法规风俗和宗族的家法,在那些地方,帝国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 想在大文帝国实现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啊!现在最先要做的就是修改大文帝国的法律,改大文帝国目前大而全的法律体系为细而全,精而全,结合实际情况,以人为本,对大文帝国法律进行修改。 特别是法律上的漏洞问题,更要加以重视,不断的推出补充条款,堵住漏洞,当然是想要做到一点漏洞没有是不可能的,再完善的法律也会有一些小的漏洞,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 法网法网,因为是网,所以必须要有洞,想要做到疏而不漏,却是千难万难,所以还是要做好法律的宣传工作,防范于未然。 李儒晋迷迷糊糊的想着,在不知不觉中就睡着了。 次日早上,天空阴沉沉的,李儒晋缩了缩身子,钻进车中,向内阁驶去。要让李儒晋亲自去修改或制定法律条款,肯定是不行的,光军部研究所的那一摊就够李儒晋忙的了,更多的是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以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去指出大文帝国法律的不足之处。毕竟李儒晋现在身处封建社会,对封建社会的法理还有许多想不通的地方。 法律并不是越完善越好,而是合适最为重要,每个社会都有自己意识形态和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只有从实际情况出,以人为本,才能制定出最合适这个社会的法律条款。 这个时候李儒晋不可能把美利坚的法律拿过来,套用在大文帝国身上,也不可能把共和国的法律拿过来,套用在大文帝国的身上,只能以一个过来人的眼光,去审阅大文帝国的法律,利用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去补充大文帝国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