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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6-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6-2

    抵押财产价值保全措施

    一、导言

    抵押财产价值保全的措施,指保全抵押权的预防措施、事中与事后的处理措施,有经济管理的措施、物权发力的措施、义务履行的措施、责任追究的措施,关键在于物权得力、措施得力。此为探讨性问题,目的在于抛砖引玉。

    立法专家在权威解读文本中谈了几个问题,对于我们有启发作用。

    1.抵押人的原因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

    抵押人使抵押财产减少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抵押人采取积极的行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如拆除抵押的房屋、驾驶抵押的机动车因cao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一是抵押人消极的不作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如对抵押的危旧房屋不作修缮、有库房却任由抵押的机器设备在室外风吹雨淋。

    上述的两个例子包括了机械磨损和精神磨损两种类型,有的可以挽救,有的已经不能挽救。

    2.对担保法的规定进行点评

    担保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对抵押价值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专家说,这样规定有一定的道理,但要求抵押人在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再向抵押权人设定一个担保,比较麻烦。如果抵押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担保,还需要考虑如何以抵押人获得的赔偿金等设定担保物权的问题。因此,本条没有延续这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17页~418页)

    关于抵押财产价值保全,主动权在于抵押权人手中。很显然,弃权是对于自己不利的。法律保护抵押权人的物权请求权,但不认定弃权行为有效。抵押权人除了掌握以上三个步骤以外,还要掌握见招拆招法或者模拟作业法。

    见招拆招法或者模拟作业法如下所示。

    二、要求抵押人该做或者不该做的前期对策

    1.询问抵押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原因

    答:(1)知道;(2)不知道。

    ①抵押权人对于回答“知道”的,立即进行下一步动作。

    ②抵押权人对于回答“不知道”的,先应当搜集旁证查找原因。找出原因的,应当先跟自己人商量对策,然后再找抵押人理论。找不出原因的,向抵押人求证、第三人搜集旁证,应当以不超过三个来回为宜。然后进行下一步动作。

    所有证据资料,以照片、录像、文字、语音或者代表性的实物为条件,应妥善保存。

    2.要求抵押人遏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势头

    答:(1)遏止;(2)不遏止。

    ①抵押权人对于回答“遏止”的,立即进行下一步动作。

    ②抵押权人对于回答“不遏止”的,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利,并限定时间让对方整改。对方不整改的,返回上一轮重新开始。

    三、要求抵押人该做或者不该做的中期对策

    1.询问抵押人一个时段内遏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情况

    答:(1)知道;(2)不知道。

    ①抵押权人对于回答“知道”的,立即进行下一步动作。

    ②抵押权人对于回答“不知道”的,应当重新从以上第一题第1(2)项和第2(2)回返调查研究起,并适时地向抵押人下达遏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建议书。

    2.要求抵押人对于抵押财产价值进行恢复

    答:(1)恢复;(2)不恢复。

    ①抵押权人对于回答“恢复”的,立即进行下一步动作。如要求对方对于损坏的抵押车辆进行维修,对于抵押的危房进行修缮,对于抵押的露天设备搬进库房保管等等,并亲自过问。对于不满意的地方,还可以要求对方重作。

    ②抵押权人对于回答“不恢复”的,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向抵押人下达限定时间恢复抵押财产价值的建议书,并由对方签字盖章生效。

    3.要求抵押人对于抵押财产价值进行担保

    答:(1)担保;(2)不担保。

    ①抵押权人对于回答“担保”的,立即进行下一步动作。债务人自己担保或者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担保均可。

    ②抵押权人对于回答“不担保”的,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向抵押人下达限定时间担保抵押财产价值的建议书,并由对方签字盖章生效。

    三、要求抵押人该做或者不该做的后期对策

    1.询问抵押人关于解冻抵押财产提前清偿债务的情况

    答:(1)知道;(2)不知道。

    ①抵押权人对于回答“知道”的,立即进行下一步动作,准备提前清偿债务、实现抵押权价值。

    ②抵押权人对于回答“不知道”的,应当将物权法本条款的规定书面告知抵押人,是接受约定提前清偿还是法定提前清偿程序。

    2.要求抵押人对于抵押财产处理进行提前清偿债务

    答:(1)提前清偿;(2)不提前清偿。

    ①抵押权人对于回答“提前清偿”的,立即进行下一步动作。通过约定的形式、约定的时间地点做好提前清偿工作,此项工作,最长应当不超过一个月时间内进行。

    ②抵押权人对于回答“不提前清偿”的,在做好准备基础上,向抵押人下达限定15日内提前清偿债务的建议书,并由对方签字盖章生效。如果抵押人执意不答应于限定时间内提前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应当及早于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法定清偿、实现债权。

    3.要求抵押人对于抵押财产按照法院判决提前清偿债务

    要求:(1)变卖抵押财产提前清偿债务;(2)拍卖抵押财产提前清偿债务。(3)以保险金或者赔偿金提前清偿债务。

    4.后续处理

    依法物权法第191条规定,将法院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实现债权以后,抵押财产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果债权人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债权人应当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借以完全清偿债权。

    四、非因抵押人的过错的应对措施

    1.因自然灾害而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应对措施

    (1)是否有预险计划

    如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实地考察所抵押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防火防盗防灾的安全情况,是否需要维修保养,是否需要派人专门保护,是否需要请有关专家来作财产安全系数和市场价值的鉴定,是否将房屋的抵押与其他财产的抵押一并抵押等,是否按期检查房屋的使用情况,遭到突发事件与险情如何处理等,最好拟定一下周密的稳妥的预防方案,以便于防患于未然。

    (2)是否有保险计划

    抵押人给所抵押的财产投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为的是未来有个保障,对于抵押财产价值保全的措施也会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的。如拟定动产集合抵押之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农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农业生产周期长,受旱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困扰的可能性很大,抵押财产价值保全的责任也很大。是否有农业保险计划,对于抵押财产价值保全有很大的关系。

    (3)保险金的偿付

    抵押期间,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于财产保险受益人进行赔付,抵押权人可就保险金优先受偿或者提存。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在保险合同中将财产保险受益人定为抵押权人,并注明用途。至于抵押人的人寿保险是否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价值保全的对象,法律没有专门的规定,权威解读文本也没有提及。必要时,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试验一下。如果是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都存在的情势下,应当是先由财产保险偿付,不足部分再由人寿保险偿付。

    2.因征收财产而导致抵押财产损失的应对措施

    (1)是否以经济补偿金的办法优先受偿

    因征收财产而导致抵押财产损失的,抵押权人是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人。理论上抵押权人一般得偿的是经济补偿金,但有时候政府补偿的是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抵押权人是否以实物得偿应当不是问题,只要抵押人同意即可。

    因征收而导致原抵押财产灭失,然后以新的抵押物替代,原来的抵押合同与抵押财产登记都要变更。拍卖政府补偿的是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很多的成本,这些大量的成本是由抵押人支付的,如果觉得不合算,经双方协商,可以改拍卖、变卖抵押物就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为实物受偿,是一种变通的手法,应当是有效的。

    (2)善后工作的处理

    如果抵押权人得偿付的不是经济补偿金而是实物,那么,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后将所得实物变卖,抵押人应当有优先回购的权利。除非抵押人放弃优先回购权,抵押权人才自由自在地进行财产的交易。抵押人最好在抵押合同中注明优先回购权,否则就有些被动。法律对于抵押权只能是规定个大概的情形,不可能面面俱到,而对于担保关系的“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一直是持肯定态度的。优先回购权,应当是善后工作的处理方法之一,应当得到大家的重视。

    3.因他人危害而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应对措施

    (1)是否得到赔偿金

    因他人危害、侵害而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首先是依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让抵押人的经济赔偿金得以落实。落实以后,再落实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或者就赔偿金提存。如果抵押人得不到侵权人的赔偿,抵押权人同样地得不到赔偿金的受偿。

    (2)事后补救措施

    此时,抵押物有人保的,可以就第三人的保证金来代替赔偿金受偿。总之,按照本条款的办法: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4.串联的措施

    以上几种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串联使用。对于抵押财产价值保全而言是应保尽保的,有多少手段就尽量使出多少手段,这叫“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抵押财产价值保全应当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目标,其结果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使得担保关系趋于圆满成功才是正道。

    根据本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的,抵押权人可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救济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救济金等。法律赋予抵押权人对因担保财产毁损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救济金等专款专用的权利,享有直接或者提前优先受偿或者提存的权利。

    以上见招拆招法或者模拟作业法,是抵押权人自己维权的必要措施。法律当然是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然而,权利人欲使得自己的的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收集和保留证据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93条

    相关名词:

    〖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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