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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7-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7-2

    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放弃与变更

    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放弃与变更,指抵押权人根据需要和可能全部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抵押权以及担保债权,或者放弃抵押权的顺位,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专项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变更财产抵押关系格局以后,当事人应当适时地调整权利义务内容,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如果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物保)、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而使其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减少优先受偿的范围,那么因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的债权,就要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人保),就会加大保证人的责任。这种现象是不合理的。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保护保证人等其他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故特别规定“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本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与调整多个抵押权人之间以及与若干抵押人或者保证人、第三人之间的复合型抵押担保关系,建立健全新的物权关系新秩序,使得动态与变态过程中各自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趋于正常进行,平衡各个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和谐物权的新局面。

    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放弃与变更,是一种反常的物权现象,由一个当事人的反常行为会导致多个甚至全部当事人的物权关系的sao动。为了重新理顺物权关系,必须有足够的限制条件来规范当事人的反常行为。

    一、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1.为什么在同一个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人?

    一个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是因为债务人的融资或者还债行为引起的。主要有两类债务人产生以上反常行为。

    一类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由于出现了资金短缺或入不敷出现象,于是就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抵押物,向银行等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借贷。当一个债权人不能满足其融资需求时,或者是旧债权人的债务未清偿却又遇到了原材料供应商之类的新债权人。为了进一步融资或者还债,债务人在原有基础上再度设立了拟定动产集合抵押,于是就在一个(一类)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人。

    另一类是不动产投资者或者置业者。投资或者置业之类的不动产需要很大一笔甚至于巨额资金,一般的单位与个人很难承受这种压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投资建设房地产,向商业银行申请借贷,并以所建设的房屋抵押担保。批借贷的银行为了保险起见,一幢楼宇价值2000万元的仅仅批借贷几百万元。这些借贷不够房地产开发商开支,于是又以同样的手法向其他的商业银行再申请借贷,并以所建设的房屋抵押担保。于是一幢建筑物就出现了几个抵押权人的现象。

    2.为什么会产生抵押权的顺位?

    在同一抵押物权产生多个抵押权,必然会产生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的顺位,是基于抵押权合同生效或者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先后次序产生的。如果抵押权合同都没有登记,那么就按照抵押权合同生效的前后次序来确定顺位。如果抵押权合同有的已经登记、有的没有登记,已经登记的可以排在未登记的前面,第一个生效的并最先登记的仍然排在第一位;先登记的可以排在前位,后登记的排在后位。

    抵押权的顺位,等于是抵押权人对同一抵押财产先后顺序的优先受偿权。可以分为最先、次先、中间、落后、最后等几个顺位的档次。一般而论,抵押权的顺位越是靠前,优先受偿权的效能越强、更加有利,反之就越弱、效能越低。

    3.为什么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以及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顺位,这是法律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的表现。客观上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是容易的,而在履行合同时会遇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所有的不利和过于顺利的因素的产生,均会促使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再说实现债权、抵偿债务,也不必一定是要经过抵押权的行使与实现,当然还有更直截了当的办法来解决。通过第三人的保证金的办法来解决,是最受抵押权人欢迎的。

    4.抵押权人如何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是应当有一定的正当的理由的。没有正当理由的,会令抵押人和其他抵押权人不服,影响也不好。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就是说,最好应当是征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免得日后生出是非不好收场。

    二、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1.应当允许抵押权人在复杂的抵押环境中自由选择自我调节

    同一抵押物存在多个抵押权人,这对于某些抵押权人心理上造成了一些压力,担心自己的抵押权不能完全实现。当有其他的办法来替代这种不太理想的担保方式时,抵押权人选择其他的方式也是正当的,也是无可非议的。

    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协议变更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这是两件事情,抵押权人可以单独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要告知抵押人并征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协议变更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应当征得抵押人同意并告知其他的抵押权人。

    2.只要是不损人利己和无理取闹的就应当给予同情

    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一般是指前顺位向后顺位即最后顺位排列的,故属于“抵押权人放弃顺位”的举措,似乎有些“损已利人”的表现。既然是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就没有无理取闹的余地了。协议变更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道理也是一样的,一般只能是减少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利于其他抵押权人多清偿一部分债权,一般会给予同情支持的。

    3.抵押期间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应当是可行的

    只要是不损人利己和无理取闹的就应当是可行的。其符合抵押合同意思自治主义的精神面貌,符合议事日程的程序,符合其他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符合《担保法》和本法的原则立场。担保法实施近二十年来、物权法实施近几年来,并没有发生什么波动,都是平稳过渡的。

    三、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1.应当是抵押权担保关系的行规

    抵押权人之间一般是素不相识背对背的,建立健全合理的相对透明的行规是必需的。没有规矩就不能成方圆,不守规矩就会破坏正常的良好的抵押权担保关系。行规的焦点在于,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不能插队越位至前位,越位就是越权,就是超越了越位人自己应有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就是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2.变更者的条件只能是让利而不能因此图利

    变更者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向其他权利人放权让利,而不是越权图利。任何放弃或者变更抵押权顺位的、变更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的,要么是必需征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要么是从前顺位后退至最末位,要么是向其他权利人放权让利,完全是个兼容性的逻辑选择题,非面对现实不可。

    3.理顺抵押物权关系是每个当事人的义务

    依据民法通则之“公序良俗原则”推定,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经济秩序与法律秩序,改善人与人之间的人事关系,改善每个人之间的物权关系,故理顺抵押物权关系是每个当事人的义务。任何人不论贵贱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凌驾于他人的权利之上胡作非为,行使权利得履行义务。

    4.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实际上没有效力

    现实条件是,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和变更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的,对于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的,这是无可厚非的,是有行为要件上的效力的。但是,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一旦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实际上就没有效力了。任何越权、侵权行为是没有效力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

    四、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如何免除担保责任

    1.按担保法的既定方针办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按物权法的现存规定办

    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按其他担保人的承诺办

    其他担保人,也不止于保证人,每个人的心态是不一样的,人事关系和经济条件也是不一样的,法律给予特定的其他担保人以行动自由并不是一件坏事,因为这有利于清偿债务和实现债权。

    有时候有可能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如果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而使其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减少优先受偿的范围,那么因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的权益而未能受偿的债权,就会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这就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这种抵押权人拉拉扯扯挑挑拣拣的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是不合理的,法律对此要加以规范与调整的。原则上,是不允许抵押权人这么做的,而其他担保人承诺了愿意破例这么干,法律并不禁止,至于以后的反担保的风险,则由保证人之类的其他担保人自己来承担。

    其他担保人,这里既包括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也包括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最容易发生物权纠葛的就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因为人保与物保之间存在一个物权的剪刀差和时空上的剪刀差,不能与物保的其他担保人处于同一权利水平线上,容易受潜规则所伤害。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94条

    相关名词:

    〖放弃抵押权与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字数:3888字

    〖本文小结〗

    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放弃与变更,这主要指动产抵押权发生的情形。不动产特别是房屋抵押权中,一般是不许一物多押和同时存在多个抵押权的(同时成立的抵押权视为同一个抵押权)。如果不动产交换价值有余,能够在一物之上成立先后多个不动产抵押权,应当经过最先成立的抵押权人同意。法律禁止不动产一物多押的,不能成立第二个以上的不动产抵押权。

    1、放弃抵押权。一方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必经过另一方抵押权人的同意。放弃抵押权等于放弃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变成普通债权,与其他人的普通债权按照比例受偿。

    2、抵押权的顺位。是抵押权优先受偿的顺序。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放弃人将处于最后顺位,所有后顺位抵押权的顺位依次递进。但在放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立的抵押权可以不受该放弃的影响,仍然处在放弃抵押权之后。

    3、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将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顺序互换。抵押权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只能在变更的顺位上行使优先受偿权。抵押权顺位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影响时,必须经过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注意,债务人、抵押人和保证人的权利不受变更的影响,不需要取得这些人的同意。

    4、本条文的内容和本文的解析,仍然是局部的、内部的债权法锁关系。对于关闭、破产和清资核算单位而言,全部抵押权的实现,排在清偿职工工资和社保待遇、清偿税务之后,并对于普通债权产生排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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