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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7-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7-2

    质物返还类型

    一、基本理念

    质物返还类型,是质权关系法中区分和确认质物返还请求权的必要步骤。现行的法律对于质物返还的规定,仍然是相对抽象与笼统的,有的是一定的,有的是不一定的;有的是与实现质权有关的,有的是与实现质权无关的。物权法第219条质物返还的规定,只不过是质物返还类型的一部分,因此需要我们系统地阅读与分析。

    质物返还的规定,有的是以质权关系法和财产权关系法规范与控制的,有的是由债权责任法或者质权合同法规范与控制的。

    第一,首先要认识到与实现质权有关的质物返还类型。

    与实现质权有关的质物返还类型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完全相关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是有几种情况的。(1)出质人以自己的金钱清偿完了债权,由债权的消灭引发了质权的消灭,原债权人已经无权再继续占有控制所有权人的财产,故质物必须返还给原债务人即所有权人;(2)出质人不以自己的金钱清偿债权,仍然需要以质物变现后清偿债权。因为是提前清偿债权,给予质权人增加了权利,理应增加返还质物的义务。客观情势是,由所有权人亲自处分自己的财产更加可靠,交易效率更高,产生的效果会更好。质权人尊重出质人,将其所占有的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及时处分,采取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的办法,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有益无害的。

    一般而论,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是质权担保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质押合同关系发生效力的显要标志。无论是积极的实现质权还是消极的实现质权,总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质物在担保债务过程中,在以上五大关系的共同作用下,对于债务人、出质人具有很大的约束力,可以促使债务人、出质人积极主动地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也可以促使质权人很负责地返还质物。

    另一种是不完全相关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仔细分析一番,这种前提条件是与以上的前提条件性质不同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所形成的是积极的稳妥的质权关系,甚至于是在债权提前清偿完毕、质权实现后才决定返还质物的。因此,这种情形下,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是完全正相关的。

    然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一般而论,质权人在质权实现前可以暂时不返还质物。只能是在需要拍卖、变卖质物之前,在已经折价处理质物之后,财产所有权不属于质权人的,才得以向出质人“返还”质物。这里的“返还”质物,实为向质物的买受人“转交”其原占有控制的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有必要将质物留置一段时间,而不必马上返还(转交)质物,这跟第一种情形的“马上返还质物”是不一样的。因此,这种情形下,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是正相关的,但时间段落是不同的。

    这里真正返还质物的,就是对于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多余的财产的返还。

    第二,其次要了解到与实现质权无关的质物返还类型。

    在其他若干条款中,多次出现过与实现质权无关的质物返还类型。这种类型的性质是不同的,其物权化方针是反时针的。不过,有些地方是相同的。

    一个共同之处,就在于返还质物标志着消灭质权。质权一消灭,与质权相关的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法锁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会随着一同消灭。在消灭质权方面,成也消灭,败也消灭。

    一种情形是,因质权人的原因导致质权失败,需要返还质物。

    与实现质权无关的质物返还类型往往是“败也消灭”。譬如,质权人转质或者放弃质权的,需要将其占有控制的质物返还给出质人,或者转交给转质权人;因质权人对其占有控制的质物保管不善良,导致质物毁损的,需要将其占有控制的质物返还给出质人,或者对出质人赔偿损失;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妨害了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出质人可以请求返还质物,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赔偿损失。

    另一种情形是,因其他原因导致质权失败,需要返还质物。

    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有一个普遍性的原则,那就是“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如果质物被征收征用,当事人得中止质权关系,质权人得向出质人返还所出质之物,或者通过质权人向征收人、征用人转交其所占有控制之质物。

    广义的公共利益,还包括抢险救灾、减灾除灾和慈善救济等。遇到突发性事件、应当救援事件等,质权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每当需要返还或者交出质物时,成了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一般分析

    质物返还,固名思义,指在质押期间发生一定的事实要件情势下,质权人得不迟延地、保质保量地、义不容辞地向出质人返还所暂时占有的质押财产,无论是出租使用的或者仍然是质权人自己占有保管的质押财产,应当按照出质人的要求及时地返还。这是一种既定的质物保管信托制度,质权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与责任。

    质物返还,是个主谓词组,但与时态词组、数量词组或者数理词组、人物词组、事态词组相关联。大概的情形如下:

    (1)实现债权前后的差别。实现债权前是有条件地返还质物,实现债权后是无条件地返还质物;

    (2)主动与被动的差别。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主动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就有可能返还质物,债务人被动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被动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没有可能返还质物;

    (3)是否达成协议的区别。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发生后,质权人与债务人、出质人达成协议处分质物的,多余的质物由质权人返还;质权人与债务人、出质人未达成协议处分质物的,多余的质物由人民法院返还;

    (4)担保人的区别。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的,一般可以不返还,仅将多余的质物返还;是以第三人的财产出质的,应当视情况返还,将多余的质物返还;是以第三人的保证金担保的,参照保证金清偿债务的比例,质物全数返还或者部分返还;

    (5)总数与分数的区别。债务人或者出质人以非质押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债务的,质物全数返还或者部分返还;其他的应当视情况返还,将多余的质物返还;

    (6)质权人在可以不返还的情势下的自愿返还。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发生后,理论上质权人可以不返还所占有的质物,可以径直进入实现质权阶段,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质权人在可以不返还的情势下的自愿返还;

    (7)质权人在怠于实现债权的情势下的法定返还。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而受拒绝的,质权人将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质物交给人民法院并由出质人控制,以便于进一步的清偿债权债务。以上7种质物返还的情形,是法定质物返还的就没有价钱可讲的,是前约定或者后约定质物返还的视情况调整。

    质权人暂行占有质物的法律依据,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优先受偿而管领、控制质物。质权人返还占有质物的法律依据,是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质权行使的目标已经达到,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可以就此解除。解除以后,质权消灭,作为非所有权人则无权继续占有或者取得质物所有权,除非原债权人以合法交易的方式取得该质物的所有权。

    通常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这是主要的质物返还情形,也是法律首先认可的情形。其他情形,如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提前实现质权的情形,需要返还多余质物的,按照约定履行返还的信托责任;如发生质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清偿债权的,需要返还多余质物的,按照规定履行返还的法定责任;如发生质权人需要向第三质押担保人返还质物的,则向第三人返还质物;如发生质权人需要向其他情形的出质人返还质物的,则向此类出质人返还质物等等。质权人不按法律规定返还质物,给出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以不行使质权或怠于行使质权论处,需要承担信托责任与法律责任,赔偿出质人的经济损失。

    质权人应当如实地、不延迟地向出质人返还质物,这是本条款的一个中心思想。这是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权利义务均衡化、法锁关系平整化、信托关系物权化等担保物权关系的本质要求。质权因质押担保而设立,因债权清偿而消灭,质权人因非所有权人而返还原物,这也是出质人物权请求权的一个不容置疑的决定。这些本质的要求、事由与本质的权利与义务,体现了本质的法律规范化、公平合理化,质权人必须完成这一铁定的指标任务。

    返还质物的客体要件是全部质押的财产,返还质物的主体要件是出质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当出质人是债务人时,直接将质物返还给债务人。当出质人是第三人时,虽然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因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而用于担保的质物的所有权是属于第三人的,因此应当返还给第三人,而非债务人。

    同样地,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以其他质物提供了反担保,第三人暂行占有、管领、控制了债务人出质的其他质押财产,也应当在第三人对于质权人清偿债务后返还其他质物。这种其他形式的返还质物的法理基础与实践经验,与质权人返还质物的法理与实践是基本一致的。

    返还质物后的客观连锁效应,首先是质权保管质物的信托关系趋向解除。这是在质物保管圆满完成任务,没有保管瘕疵与责任的情况下,其信托关系安全解除。否则,质权人保管质物不妥善,给予出质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其次是出质物的担保信托关系趋向解除。无论质物变现后是否完全清偿债务,由于质物已经不存在,出质物的担保信托关系一律趋向解除。其再次是由于质权的实现与法锁关系关系趋向解除。最后是质押合同趋向终止。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9条

    相关名词:

    〖质权实现形式〗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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