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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5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5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五)

    〖第二部分:热点亮点问题〗

    【物权法热点亮点的概念】

    【提示】

    物权法热点、亮点的概念,是反映物权法热点、亮点问题的要领或者纲要。其精义是社会反响强烈的物权法问题和值得赞许的物权法价值,人们通过了解、接触热点、亮点事件后感到非常有趣,增强了研习物权法的注意力与积极性,在解决焦点、难点问题上有了奋斗的目标与前进的动力。官方对于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进行适当处理,弥补了物权法的缺点,从而衍生出了新的亮点。

    物权法是由众多热点、亮点问题组成的热点团、亮点团,并与某些焦点、难点问题或某些焦点团、难点团形成交叉关系。由此可见,有相当一部分物权法热点、亮点的概念,不是纯粹的,而是交叉的。很多时候人们仅仅了解到热点、亮点问题的概貌,一不留神就接触到焦点、难点问题上去了。

    有些热点问题,是由隐蔽的焦点问题曝光为热点问题的。热点问题与曝光率呈正比,曝光率越高、争论规模越大、持续时间越长,热点值则越大。某种重大的热点问题具有顽固性的特征,一旦构成社会化的事件之后,并不因为风波的结束而结束,只是以焦点、难点问题暂时隐蔽起来,但随时可以再度发生争议,把热点问题激活起来。

    有些亮点问题,是从难点问题上演化而成的,或从热点问题上升华而成的。它代表了大众利益或者大众价值观,显示了有作为、有成绩、有贡献的能力与绩效,遂由亮点问题终结了难点问题或者代替了热点问题。大量亮点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人们感知得越多,发觉亮点问题越多,成就感受和幸福指数就越大。物权法条文非常枯燥、晦涩难懂,而读者兴趣盎然、手不释卷,首先是因为有大量亮点问题如磁铁一样吸引着他。

    对于物权法,每个人需要反反复复的通读,更需要反反复复的精读,对于其中热点、亮点问题是最好的兴趣范围,很有可能引申至焦点、难点的兴趣范围。全能型物权法学者不仅仅是为自己着想,而且要为其他人着想,兴趣转移是很常见的事情。

    物权法问世后,人们从此揭开了物权世界神秘的面纱,宣布13亿中国人民已经进入到崭新的物权法新时代。无论你是哪一类物权人,都能从这里找到人生的物权法坐标,徜徉在热点亮点中享受乐趣。好好琢磨,细细品味,把握机遇就是掌握未来,一份耕耘便有一份收获!

    一、热点

    1、概念

    热点,是指物权法中热门的关注点和热敏点,也是大家兴奋点或争议点的代名词。它是热点团的分子数,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合并成立。

    物权法中热点事件接踵而至,热点问题如层层剥笋般展开,彰显出这部特种民法无穷的魅力。绝大部分热点问题,并不是体现在、停留在讨论物权法草案阶段,而是成长在、潴留在普法、用法、执法、修法阶段,有些热点问题是不会随着时光的流逝而衰亡的。

    一部中国物权法之所以成为全社会关注度特高的法律,是因为物权法的亲和力、向心力以及关注点、热敏点很特别,能够把冷冰冰的文字化作热辣辣的语境。其中一些条文与广大的物权关系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很多主客观原因促成人们聚焦、热议,遂成为大讨论大辩论的热潮。争先恐后地炒作物权概念遂形成蝴蝶效应,以点带面地把相关的问题信息爆炸性地扩散。

    众多的热点,是由相应的热敏词汇反映出来的,所谓“文如其人”、“文为心声”是也。一部3万多字的物权法,竟然包藏了数千个词汇,里面的热敏词层出不穷,并且总数上是有增无减,绝大多数热敏词长盛不衰。伴随着新问题的新发现如星星之火到处燎原。

    这一部奇特的当代宏观物权法几乎是包罗万象的,什么物权主体、客体和关系点都有,几乎是人人都有希望并人人都有失望的一面,归纳、概括起来就是一连串的热敏词。

    2、示例

    所谓热点,并不限于某一个“点”,往往是多个点、纵横交叉的点。因为物权法涉及面非常广泛而条文相当浓缩,讨论时从一个“点”接触到几个“面”是常态。

    如不动产物权法,是由数百部法律法规串联而成的,一旦发生征收这样的行政干预行为,就会牵动很多的法律关系,整个儿聚焦为“热点团”。

    又如,“房随地转”、“地随房转”、“地役权”、“不动产相邻关系”、“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权的特别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热点问题不胜枚举。

    相当一部分热点、亮点问题,也包含了焦点、难点问题,但有缺陷的焦点难点问题不会构成“亮点问题”。

    有些热点问题,原物权法草案中没有的,后来官方采纳了大家的建议添加上去了。如“小区绿地归谁所有”、“车位、车库归谁所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和“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等等,并且由“热点问题”上升到了“亮点问题”。

    有些热点问题,原物权法草案中有的,后来官方采纳了专家的建议删除掉了。如“居住权”、“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等等,并且由“纸面上的热点问题”转折到了“口头上的热点问题”,或变成焦点、难点问题。

    有些热点问题,官方或采取折中主义的办法,或暂时搁置起来等候时机成熟时再考虑。如是否在物权法中明文添加“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国家财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等,改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关键语。

    (二)热点团

    1、概念

    热点团,亦即热点簇、热点面。是指多个热点聚合在一起的大热点,常常是由一个热点触发了其他的热点甚至一连串的热点,骤然增加热敏词,许多人被动地卷入这个物权圈子或者讨论圈子,用自己的见解来看待某一类物权事物,享受民权的乐趣。

    物权法热点之多、密集性程度之高,这种奇特的争议现象在民法中是绝无仅有的,在公法中也是十分罕见的。物权法之所以历经13年才通过,主要原因是热点团和焦点团太多,使得官方拿不定主意,形成制定物权法的一个个瓶颈而耽误了时间。

    物权法并不刻意炮制热点事件,只是“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制造热点和热点团,前提条件是需要合乎逻辑,否则是不能成立的,或者是芸花一现的。

    2、示例

    所有的大概念都是热点团。如物权法,国家,集体,基本原则,自然资源,不动产,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物权的保护,物权的变动,物权的消灭,征收,征用,公共利益,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私人财产防火墙等等。

    新中国成立近60年才颁布第一部物权法,大家对于这样的新生事物既感到既新鲜又刺激,又对其充满了好奇与期望。整部物权法也可以看作集团型热点簇、总热点。物权法俨然是一座庞大的百花园,里面各种各样的奇花异卉争开斗艳,吸引着众多的蜜蜂蝴蝶采花蜜,一个个沉醉其间流连忘返,好一派繁荣的景象。

    关于“物”、“物权”、“物权法”,与生俱来是热点问题。一个热点团中包裹了很多热点问题,置身其中如置身迷宫一样找不到出口。寻找热点问题犹如龙宫探宝,谁有勇气与力量,谁有神仙指路,谁得到的宝贝就越多。

    相信绝大多数热敏词是新迭出的品种,却也不排除复古的热敏词。如“业主”这个词语是宋代盛行的,一直持续到清末就遇到了辛亥革命,导致这个热敏词销声匿迹了100年。当代物权法根据需要,又把这样陈旧的热敏词复活起来了。如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4个条款中密集性地叠加了48个“业主”的主语(目录上的一个除外),平均每个条款多达3.5个,是全法同一热敏词体系中密度最大的词汇。

    由古典热敏词“业主”到创新的热敏词“业主委员会”,构成最古老与最新颖相结合的杂交热敏词。名为一个词,实为一个词组,是“业主 委员会”这样的并列词组。

    “业主”是祖国的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词汇,是个中性词,与“不动产所有权”这个烈性词相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古代律法中从来没有“所有权”这样的概念,不动产所有权称之为“业主权”,动产所有权称之为“物主权”,体现了东方法与西方法分野的界线。

    欧洲的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等大陆法,言必称“所有权”,许多时候相当的别扭。既然领土主权是国家的,那么单位与个人怎么是土地所有权人呢?那岂不是在一块土地上同时存在两个甚至多个“主”人了吗?

    中国古代的律法规定“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全国的实际土地所有权人是国家,私人只能取得信托式的土地所有权,所以一直以来排斥“土地所有权”这样公权私化的热敏词。

    现在我们不妨试验一下。倘若把第六章全部的“业主”换成“所有权人”,就显得既累赘又别扭,而且往往是词不达意。

    当代中国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私人只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业主”仅仅针对建筑物的所有权——专有权与共有权,建筑物以下和周围的土地权属是土地使用权专有使用权与共有使用权,这个当代的“业主”比古代的“业主”词义相对狭窄一些。

    《日本民法典》中也收录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共有70条。从头到尾都见不到关键词语“业主”两个字,多数条文中没有主语,显得非常凌乱,既累赘又别扭。看看日本人笨蛋成什么样子了?日本人自从唐代时起就大量启用汉字作假名,竟然至今连“业主”两个字也不会引用,简直是笑话!

    我国于2005年7月10日之前,历次由官方制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均直接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2005年7月10日由官方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则另辟蹊径,在该名称之前添加了“业主”关键主语与关键词语,形成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尽管有的专家对于添加“业主的”之主语与定语表示不同意见,认为“业主”之外延过大,建议将来在制定民法典时去掉这三个字,然而,大家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这样的名词不是缺点,而是亮点。

    二、亮点

    (一)亮点

    1、概念

    亮点,是指物权法中豁达的闪光点、敞亮点、亮堂点或幸福点。物权法是专门为物权人吃定心丸、谋幸福和排忧解难、助人为乐的,也是平衡法律关系的一把好手,如阳光一样的照到哪里哪里亮堂堂。

    物权法原理,既不同于一般民法的原理,也不同于公法的原理。物权法揭示了成千上万种物权价值规律,点缀成数百个等级物权制度,能够在严格的物权制度下规范与调整“平等保护”机制,巧妙地运用了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从“相辅相成”到“相反相成”,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的成效令人拍案叫绝。

    物权法实行普惠制,所以亮点特别多也非常集中。其两个基本点是确认和保护物权,确认是手段,保护是过程,使得物权成为圆满状态是目的。物权法确认和保护物权有其独到之处,其他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也能够解决,这是法律效力上的亮点。

    物权法能够为物权人谋幸福、谋福利,让有恒产者有恒心,让无产者在某种时空条件下也能够取得物权,亦即让幸福的人各有各的幸福,这里主要是法定的亮点,也包括机遇上的亮点。

    2、示例

    物权法是基本物权制度法、基本权源法,也是宏观民法、纲领性民法,总之是“民法中的基本法”或“很多法律的母法”,故许许多多的热点亮点问题集团式地聚集于此。

    物权法颁布不久,就有近20部公法和民法按照物权法的原则精神相继集中颁布实施。一部法律尤其是一部民法,能够如此“天女散花”,对公法和对其他民法的影响力如此之大这不仅在中国立法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而且在世界立法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

    如《企业国有资产法》、《不动产登记条例》、《土地登记办法》、《侵权责任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房屋登记办法》和《民事诉讼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近20部法律法规,在物权法颁布后的短短几年内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就是受到物权法的启发或者指导下完成的新法。

    其立法依据,完全是或者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原则精神制定的。除《企业国有资产法》这样特别的公法之外,其他这些小法基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卫星法或者补充法,包括实体法和诉讼工具法在内。

    《物权法》是后起之秀,众星捧月,鹤立鸡群,一鸣惊人,一花引来万花开。无论是对于众多民法或者部分公法都产生巨大影响,不仅充分发挥自己的带头作用,而且带动其他法律一起发挥集群作用。

    首先,是其占领了民法的大量地盘,取代了《民法通则》的领主地位和《担保法》的参谋长席位。

    近30多年来,《民法通则》于普法教育中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物权法》问世后即喧声夺人,凝聚力、影响力远远超过了《民法通则》。《物权法》之“担保物权编”对《担保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补充,使得《担保法》退居二线,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

    其次,其法律地位或者风头甚至强于《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公法。

    很多法律法规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声明“根据某某法制定本法”,都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排在《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公法的前面,这叫“打破常规”,彰显了此法独特的魔力。

    一般而论,公法的重要性强于民法,往往把公法排在前面、民法排在后面。后来凡是出现并列法律依据时,都往往把此民法即《物权法》排在前面、把该公法排在后面,这样的现象是绝无仅有的。

    许多公法与民法、实体法与工具法,都不约而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来制定,而且排位总是靠前的。但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唯一依据是“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见第一条),并不把其他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二)亮点团

    1、概念

    亮点团,亦即亮点簇、亮点面。是指多个亮点聚合在一起的大亮点,常常是由一个亮点触发了其他的亮点甚至一连串的亮点。它是亮点团的分子数,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合并成立。

    物权法亮点之多、密集性程度之高,这种奇特的幸福现象在民法中是绝无仅有的。

    物权法豁达而敞亮的特征,物权人因此受益良多,幸福感、成就感普遍增强,大家感到很实在、很放心。物权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地服务于全体物权人,是人们一生的指路明灯。无论你走到哪里,它就呵护到哪里。

    物权法从法定的物权关系到意定的物权关系,如天空上的繁星点缀在其中,照亮了每个人的星途。只要看准了北斗星,黑夜中也不至于迷失方向。

    朋友,您可曾知道物权法到底是干什么用的?其最大功效是什么?

    有的说物权法是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有的说物权法是用于调整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的,还有的说物权法是既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以上的各种说法都有一定的理由。但是,其最大功效是处理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物权法承担了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使命,不但要使得本身产生许许多多的亮点团,而且还要促使其他法律产生许许多多的亮点团,如同圣火到处燎原。

    所谓“上”,亦即宪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电力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铁路法、公路法、航空法、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电信条例、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之类的上位法(公法)。物权法作为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制度法,不失时机地把众公法的权属对象移植到民法中来,既激活了公法的亮点团,也萌生了民法的亮点团。

    所谓“下”,亦即《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条例》和《民事诉讼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等下位法(民商法),物权法作为母法,将亮点传导给这些子法,从而催生出更多的亮点团。

    物权法在数十部法律、数千部法规中牵线搭桥,为平衡公法、私法、民法、商法之间的法律关系贡献巨大,几乎把物权法打造成“民事关系的宪法(根本大法)”,所以其热点团如群星灿烂。

    2、示例

    中国物权法亮点团是成建制涌现的,亮点多多,亮点团自然奇多。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因为此类物权法是系统性物权法,各个大小系统是牵连在一起的,往往由一个亮点牵扯出多个亮点出来,如牵牛花一般的串连在一起。

    譬如,“小区绿地归谁所有”、“车位、车库归谁所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拾物得赏”、“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票据质权”、“票据质权”、“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应收账款质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别留置权”和“法定物权”、“物权优于债权”等等,亮点问题不胜枚举。

    技术性亮点,是中国物权法一改往年各国关于物权概念不科学、不准确的严重缺陷。“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和“留置权”等重要概念,权能设计上、内涵与外延上都准确到位。可以说,中国物权科学技术水平已经走在世界的前列。

    更大亮点,是科学规定了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私人财产防火墙。从规范化保护到制度化保护,从个别化保护到一体化保护,从实体法保护到工具法保护,从旧式保护到新式保护,从5项式保护到4项式保护和3项式保护,可区分为第一梯队、第二梯队、第三梯队不同层次的财产保护方式。

    物权法的最大亮点,是“依据宪法”,一举攻克了“民法是私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堡垒,大量公法的内容挺进到了物权法里面,把微观物权法改造成宏观物权法,物权法的质量基本得以保障。

    当今世界,是时势造就物权法,不是物权法造时势。物权法可以改变人们的精神面貌,让人们过上更加美好的法律生活,但无法保证每个人都能脱贫致富。

    就是说,物权法有很多亮点和亮点团,只是为大家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而每个人的基础条件和发展机遇并不相同,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不是一下子能够消除的。

    物权法有很多亮点和亮点团,是专门为物权人送权力、送财富、送金钱和送定心丸来的,在确认、保护与规范、调整物权方面别具一格,令每个当事人心服口服。由于是公法、私法、民法、商法“四合一”式的宏观物权法,故溯及效力、追击效力、执行效力是一流的。

    物权法是新一代的战斗机,有很多绵里藏针的威力。他打破了《合同法》的常规,把合同生效主义提升到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他并不强迫你登记,也不强迫你交付,只是告诉你这是物权变动的规矩,你自己看着办吧。

    倘若只迷信合同生效主义,不相信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偏偏要与物权法对着干,那么到时候你吃不了兜着走,自酿的苦果各自尝。

    物权法特意选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些物权性担保的类型,没有把定金、保证金这些金钱担保的类型收录其中,彰显了“物权优于债权”的道理,同时把不清晰的担保法变成了清晰的担保物权法。定金、保证金一般是普通合同的担保方式,列入普通债权范畴,故其属于一般财产法对象。

    担保物权法的特点是,能够让担保物权人控制以至占有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形成更加高效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排他关系,而且可以把短期的担保关系变成长期的担保关系。

    物权法既不提倡、也不反对你选择定金、保证金这些金钱担保的方式,也不强迫你成立担保物权关系。倘若你一味为迷信定金、保证金这种低端的担保方式,不相信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些高端的担保方式,那么你自己迟早是要吃亏的。

    试想一下,作为生意场上买卖关系的伙伴,你老是向对方索要定金、保证金,人家就认为你不信任他、欺负他,是在侮辱他的人格,这样的生意是做不长久的。

    担保物权关系是相对宽容的担保关系,债权人让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慢慢还债,不至于把债务人逼迫得那么急;债权人能够控制甚至直接占有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当然不担心跑了和尚又跑了庙。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作轻松而愉快,一拍巴掌,就来个最高额抵押权;兴致更高的,就来个最高额质权。这样就由短期合作变成了长期合作,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各得其所,最后皆大欢喜。

    三、产生热点亮点问题的原因

    物权法构成热点、亮点问题的原因很多,而主要的是由以下因素成就的。

    第一,当代宏观物权法海纳百川,故这个大本营集结了大量的热点、亮点问题。

    中国物权法,是当代宏观类型的物权法,容量非常之大,包容性很强,这个大本营集结了大量的热点、亮点问题,而古典微观物权法则根本没有这么大的凝聚力、展示力。

    中国物权法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和各种权利义务主体于一体,巧妙地利用了法律资源,是个丰富的法律宝库,法律关系纵横捭阖,视角、触角、覆盖范围、曝光程度都和期望值很大,权利义务关系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从而为聚焦和展示大量的热点、亮点问题提供了现实基础。在开门立法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物权法的运动中,大量的热点、亮点问题和焦点难点问题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有些重大的热点、亮点问题如巨大塑像般地矗立在人们的心田之中。

    物权法以“物”为本原,以“物权”为切入点,以“物权关系”为活动范围,这本身是个伟大的创举,是立法史上的伟大里程碑。集结了大量的热点、亮点问题。在古典物权法基础上创建当代物权法,在微观物权法基础上创建宏观物权法,更是很了不起的伟大创举,集结了大量的形形色色的热点、亮点问题。

    倘若把一般民法、普通财产法比喻为“下里巴人”,那物权法一定是“阳春白雪”。倘若把西方物权法比喻成“树苗”,那中国物权法一定是“大树”。倘若把西方物权法定义为“初级物权法”,那中国物权法一定是“高级物权法”。倘若中国物权法修改成物权法典,那热点、亮点问题的仓库是极大的仓库。

    物权法是个新生事物,是世界法制史上一颗耀眼的明珠,民法中的宠儿,鹤立鸡群而傲视群雄。她萌芽于19世纪的德国,****于大陆法系和东方法系,甫一登场就受到全体国民的密切关注,把众多热点、亮点问题和焦点、难点问题展现在世人面前,自然而然地提振了全体公民学习物权法的积极性。

    中国制定物权法,在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承前启后、推陈出新上下了很大的功夫,根据国情果断地抛弃西方式微观物权法,选择了中国式当代宏观物权法。历经13年的刻苦磨砺和8稿定谳的漫长过程,遂把物权法大量的焦点、难点问题加工成热点、亮点问题。物权主体是西方物权主体的4倍,物权客体呈几何级暴增,热点、亮点问题亦呈几何级暴增,体现了当代宏观物权法的巨大优势。

    目前的中国物权法,仍然是个试验品,只有247条,篇幅上不及德国物权法的一半,热点、亮点问题比德国物权法多数百倍,还有大部分热点、亮点问题没有发掘出来。预计不远的将来,中国物权****大踏步前进,打造世界上最完美的当代宏观物权法。

    毫无疑问,如果当初不制定当代宏观物权法,只是简单粗暴地制定古典微观物权法,绝对无法出现这么多的热点、亮点问题,而遗留下来的焦点、难点问题就会堆积如山,物权法的应用范围和实际效力大打折扣。

    全世界所有的微观物权法学者,根本不懂21世纪当代世界物权法的新潮流,根本不懂什么是当代宏观物权法,根本无法理解为什么中国物权****出现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四合一”的格局,用西方陈旧过时的理念当作制定物权法的“标准”,指责物权法的“得”为物权法的“失”,叽叽喳喳吵吵嚷嚷的争论不休,真正是“五十步笑一百步”!

    第二,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夯实了宏观物权法根基,成就了大量的热点、亮点问题。

    中国物权法制定的时候是个特殊的非常时期,这个时候呈现利益多元化、开放化甚至共同化特征,为厚积薄发的物权法创造了非常有利的契机。经过近几十年来的不懈努力,全国基本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法制体系,各种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经济法、民法和地方法规、部门法规、规章制度等多达12000多部,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为物权法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物权法作为民法中的核心法律,是基本物权制度法、基本权源法,有人称之为“民事关系上的宪法”,关系到全社会各个利益阶层各色人等方方面面的利害关系,所担负的历史责任十分重大,故必须以十分审慎、严格的态度来正确制定物权法。

    经过专家学者多年来的研究,已经初步掌握了一些古典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的原理,但关于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的原理的探讨才刚刚起步。在这个十字路口上,自发性地运用了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弥补了物权法原理不足的缺憾。

    关于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这对于经济学家来说并不陌生,属于宏观经济学范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丁伯根、弗里希、萨缪尔森、希克思、阿罗、德布勒、阿马蒂亚-森等一大批卓越的经济学家,就是因为倡导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为平衡经济界的利益关系而广受称赞。

    不过,把经济学上的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借用到物权法上来,需要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还要经过一番精加工制作和大力升华过程,不能照抄照搬。这里有很多需要区别对待的地方:

    (1)关于恒定性与浮动性的区别。

    物权法所展示的利益关系是客观性的和严格的,所有制关系法原则上是不能随意更改的,各阶层的利益基本恒定在一个水平上,仅允许在特定情势下作小范围或者小幅度的调整,并且仅限于意定权利方面进行适当调整,法定的权利是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在享受权利的时候需要履行义务,而且往往是先履行义务然后再享受权利。故其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往往是恒定的和全面的,对于当事人的约束力是高尚的。

    经济学所展示的利益关系是主观性的和有弹性的,市场经济成份多了就退让一部分给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成份多了就退让一部分给市场经济,甚至于在“国退民进”与“国进民退”之间进行互换或者加减乘除。政治格局的变动、经济形势的变化、产业经济的调整、劳动力及其他生产要素的浮动等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容易导致宏观经济学理论失灵。经济学还往往只谈权利,不讲义务。故其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往往是漂浮的和不够全面的,对于当事人的约束力是低下的。

    (2)关于原则性与自由性的区别。

    物权法是官方制定的利益关系法,全是由一系列原则、规则、规矩组成的,对于任何组织、个人而言只能服从,不能违反。所有原则、规则、规矩是铁定的,当事人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知法的要执行,不知法的也要执行。当事人不能以没有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法定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义务人行使权利时不能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物权法上的自由,仅仅对于圆满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以自由,行为上有瘕疵的权利人以及相关的第三人不一定获得自由。故其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会有质的飞跃,所导出的原则遂成为每个人的行为规范,大大缩小了自由空间。

    经济学是兴起于民间的一类突出的学说,自古以来学派林立众说纷纭,涉及经济领域的面非常广泛,是学术界的轻骑兵。经济学理论只有上升为政策或者经济法的高度,才能产生社会化的约束力,故绝大多数理论只是一些建议。有的人还为政府或者为企业提供决策方案,遂成为比律师还吃香的一类人才。多数经济学家是专门为特定的利益阶层服务的,他们的观点甚至于游移不定,把自己的经济理论当成社会规矩,常常撇开法律规范谈经济自由,一些正直的经济学家对他们束手无策。故其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虽然对社会有益,却难以克服其软弱性的缺点。

    (3)关于规律性与不确定性的区别。

    物权法遵从的是物权价值规律,物权价值规律高于并优于经济规律。物权价值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并且受成文法所规定的规律,反映标的物的支配权人之排他权、优先权、控制权,在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保护法等方面体现出等级差别的物权价值。在一物一权主义的情势下,有产者与无产者都可以成为物权对象,一定的权利与一定的义务大致相等,权利人不一定要付出金钱的代价取得利益,但免费取得权利者需履行更多的义务。故其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与物权价值规律非常吻合,严谨性、适用性、协调性程度很高。

    经济学探讨的是经济价值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非成文法所规定的规律,亦即理论界抽象的规律。这种规律是随商品的价值浮动而浮动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值大起大落,经济价值规律跳跃多、拐点多,令人捉摸不透,常常使得宏观调控失灵。偏重于研究利益、很少研究义务,偏重于研究有产者的利益、很少研究无产者的利益,整个经济学体系无法形成十分严谨的理论体系。故其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与经济价值规律琐碎吻合,严谨性、适用性、协调性程度较低。

    很多人会认为物权法与经济学是不搭界的,其实不然。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所对应的是宏观经济学原理,而宏观物权法需要对应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于是就从“不搭界”变成了“搭界”。物权法还原则规定了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把物权制度与经济制度结合起来统一考量,当然离不开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这个思想工具哪!

    第三,物权法是处理法律关系的最佳人选,公法和民法上大量的热点、亮点问题都集中到物权法方面来了。

    物权法在民法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处理法律关系方面是绝佳能手。民法中无法解决的问题,一到物权法这里就迎刃而解了。公法中遗留下来的问题,物权法也可以帮助其解决。物权法取之于现存的众法,又反馈于其他的众法,在大量公法、私法、民法、商法中穿梭往来,如联合国全权大使一样的从事重大的国际关系。

    已知物权法之重中之重是不动产,不动产之重中之重是土地,而事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多达2000多部。物权法取其精华部分进行整合,让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和占有关系全部清晰起来,把各种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牵连起来,物权法集大量公法、私法、民法、商法的优点于一身,数不尽的热点、亮点问题都集中到物权法方面来了。

    物权法并不满足于已有的大量的热点、亮点问题,还在不断制造大量的热点、亮点问题。物权法颁布之后不久,紧接着有近20部实体法和工具法依据物权法原理或原则、规则而面世,如《土地登记办法》、《土地调查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条例》等实体法,又如《民事诉讼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等工具法,依据物权法原理或原则、规则而面世,物权法大量的热点、亮点问题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生根开花并结果。

    物权法于改进旧民法方面的热点、亮点问题也很多,如物权法之“担保物权编”共71条,对于《担保法》的改进达上百处之多,这里产生了数百个热点、亮点问题。

    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优于合同生效主义,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优于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和优于合同生效主义,物权优于债权,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担保债权优于普通债权,高级物权优于中低级物权,高级物权优于低级物权,排队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等等,物权法的这些新原理新规则,对于旧民法的旧原理旧规则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更新,这里产生了数百个非常重要的热点、亮点问题。

    为什么说我们在享受物权法的饕餮盛宴?那是因为物权法的热点、亮点菜式实在是太丰富太丰富了,那菜点实在是太美味太美味了!

    相关法律: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担保法》相关内容,《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相关词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957-2-34

    〖本文要点〗

    物权法是由众多热点、亮点问题组成的热点团、亮点团,并与某些焦点、难点问题或某些焦点团、难点团形成交叉关系。由此可见,有相当一部分物权法热点、亮点的概念,不是纯粹的,而是交叉的。很多时候人们仅仅了解到热点、亮点问题的概貌,一不留神就接触到焦点、难点问题上去了。

    了解物权法精髓、物权法价值和有关益处等,首先得从了解物权法热点、亮点问题开始。兴趣培养起来了,大家就不觉得这种民法不那么枯燥乏味、晦涩难懂了。兴趣浓厚起来了,你就手不释卷了,自觉地把物权法当作人生的必修课了,到时候你不想成为物权法专家也难哪。

    对于物权法,每个人需要反反复复的通读,更需要反反复复的精读,对于其中热点、亮点问题是最好的兴趣范围,很有可能引申至焦点、难点的兴趣范围。全能型物权法学者不仅仅是为自己着想,而且要为其他人着想,兴趣转移是很常见的事情。